02.26 孩子在校外溺水,学校将主要责任划分给班主任,是否存在法律依据?

微学通


学生在校园内,监护责任在校长及其领导下的安保体系;

学生在校外,监护责任在监护人。


张铁军158


孩子私自下河溺亡,“主要责任”真正的是班主任的吗?

依我之见:正在接受学校教育的未成年人(含小学丶初中丶高中生)在上课期间逃课私自下河在校外溺亡,“主要责任”应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确定主要责任,而不是由校方武断地以签订所谓“承诺书”来荒唐地加在班主任头上而加以确定。

一,根据法律“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原则,如果学校在对该校学生加强下水游泳安全教育方面,要求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到校通过家长会形式提醒家长加强对自己的儿女自觉遵守学校纪律,不得未经家长同意并且家长未在一起的情况下,在校学生私自逃学下河游泳,并同时要求家长签订“加强教育子女承诺书”;如果教师上课时发现学生未到校逃课,班主任立即告知家长该生逃课情形的。请问一一该班主任己经尽到了该尽的职责,看不出班主任在管理教育时有丝毫不尽职不尽责的行为,而学生逃学私自下河游泳溺亡,班主任何错之有?又何来责任?

二,如果该“学生下河游泳溺亡”是学习组织的体育课内容,那么,该学校严重违反规定组织学生到具有严重安全危险的“自然河流”中去上体育课的行为,理应由该学校承担全部责。凭什么学校的严重决策错误要转嫁责任给班主任呢?凭什么让班主任承担学生下河溺亡的主要责任呢?

三,那么,“孩子私自下河溺亡”在非上述(一)(二)的情况下主要责任依法究竟该谁承担呢?

依我之见一一只要学校加强了对学生和家长下河游泳安全教育的前提下,并各方签订了合情合理合法的责任书承诺书依法明确了学生丶家长丶学校责任心的前提下,当学生私自逃学在班主任立即通知家长积极配合管教逃学生的前提下,学生逃学私自下河游泳溺亡的“主要责任”一一应该是孩子的家长,因为我国民法规定未成年人(未年满十八周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之人,其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所谓法定监护人也就是说父母具有直接丶首要的监督丶管理丶维护丶保护子女的生命健康的法定职责和法律义务。请问:在学校和老师己经尽职尽责的情况下,逃学私自下河溺亡的父母难道不该承担自己孩主私自下河溺亡的主要责任吗?


唐先明75443043


学校让班主任和家长签定责任书,是越位行为。本人认为学校放假,学生与学校分离,学生的监护人已经由学校变更为学生的父母。那么,在放假期间,学生的一切活动,及其产生的后果都与学校无关。学生家长在放假期间应做好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安全保障工作。诚然,放假前学校做好学生放假期间的安全教育工作,也是应该的,但不应该把学校和老师的责任无限扩大,普通班容量五十人左右,班主任分身乏术,不可能放假了跑到每个学生家里,去做好安全保护。所以,学校放假期间,学生发生任何意外,都与学校无关,更和老师没有任何关系。


胸有成竹279


岂有此理!我是一名学生家长,我非常反感一些无良家长用这种无赖方式对待学校和老师,孩子出了一丁点事,就到学校去闹,说穿了就是要讹钱!教育局和学校领导不敢担责,不敢管,所以全部都推在老师身上。学生暑假在校外溺水与老师有什么关系?!家长干什么吃的?!强烈要求国家建立监护人责任法律法规制度,孩子溺水我们很痛心,但家长的责任不可推卸,从法律上追究其责任,才能真正让一些无良家长有警醒!


上善若水74015


学生在校外溺水身亡,是学校组织的活动呢还是课外时间自己去的呢?

如果是学校组织的活动,那没说的,肯定是学校的责任;如果是学生在课外时间自己活动的过程中溺亡,那么这与学校就没有关系了。

当然无论学校有没有责任,学生溺亡都是一件十分痛心的事情,学校让签责任状,实质就是要督促家长们重视孩子们的安全问题,另外也有规避责任的可能性。

但是即便是学校有责任,那么主要责任也是学校的而不是班主任或者带队老师的。如果学校一味地把责任推到老师或者班主任的身上,这是不对的。即便老师存在不够尽职的问题,那也是学校内部管理的问题。就学生溺亡这件事情来说,老师只是学校行为的具体执行者,不是责任主体。

所以,让班主任承担学生溺亡的主要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云山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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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穆有话说

暑期将至,学生安全问题又被各大学校提上日程,这是防范于未然的表现,对于学生和家长而言,是一件好事,对学校来说,更是一件重要的事情。

暑假期间,是学生外出游泳最频繁的季节,每年都有学生因私自下水游泳而造成的“溺水事故”发生,为此,学校在放暑假之前,都会开展“防溺水专题”家长会,并让家长签防溺水责任书,班主任签订承诺书。

那么,问题来了,班主任要为“学生溺水事故”承担责任风险,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老穆查了一下现有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班主任签订承诺书,是学校对班主任的一种约束,目的是让班主任一定要开展好“放溺水专题”家长会,并让所有家长签字,倘若有家长不签字,而孩子恰好又出现了意外,当家长找上门来时,班主任和学校就很难解释清楚了。

学校的做法,其实也是对班主任的一种保护,学生安全工作,一定要做到位,否则出了事,谁都担不起这个责任。

相较于班主任签订承诺书,有的学校老师就更为辛苦了。暑期,他们还要参与“巡河任务”,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发生。(详见网络媒体报道)

学生安全问题,责任重大,绝不能忽视。不仅需要老师与学校操心,作为家长,更要承担起孩子暑期安全任务。

暑期到来,学校必然会加强安全方面的宣传工作,学校做到位了,我们的家长也要配合学校,在家将孩子照看好,不让孩子出现安全问题。

特别是父母都上班的孩子,更要注意了,一定要将孩子安顿好,并督促看护方做好孩子的安全防护工作。

家长每天也要督促孩子,让他们做好安全防患工作,家长千万不要觉得麻烦而不说。

【结束语】暑期即将到来,老穆提醒各位家长,暑期安全,不止“防溺水”一个方面,还有“防火、防电、防骗等”等方面,我们的家长一定要看管好孩子,确保孩子健康地回到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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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穆说语文


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过,学校班主任对学生在校外溺水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学校教师的工作责任范围就在学校之内,怎么可以延伸到学校之外,甚至河边、湖边和海边呢?如果学校将主要责任划分给班主任,那就是乱弹琴,纯粹是胡来呢,搞不好是在害老师们呢。

班主任老师有校内负责对学生进行防溺水的安全教育责任,家长同样也有责任。

安全教育已经是老生长谈的话题了,不管在学校还是在家里,老师和家长都应对孩子们进行防溺水的安全教育。既然都共同拥有安全教育的责任,那就必须要责任书中明确说明,让班主任和家长都知道自己的职责。如果在学校里防溺水的安全教育认真搞了,也留有文字、语音或视频资料,这就是最好的证据,说明班主任老师尽到了责任。而家长一般不会准备这些东西,出了什么事,只能是家长没理。

对学生的活动管理,班主任老师只限定在校内,家长必须要负责孩子校外管理。

现在最大的争议,是学校(包括上面)无理要求老师们必须要参与校外的巡河工作,原本学校老师只负责学生在校内的管理,做好安全工作即可。但是现在却被迫参与校外管理工作,这就是使教师干了不应该干的工作,若要是出了事,你说班主任老师不背黑锅吗?因此,如果班主任老师不想背这个锅,必须要顶住压力,在签订责任状时,要求只负责校内学生安全管理,家长必须要负责孩子校外管理,这是原则也是底线。

有些家长对孩子的管教不作为,已经成了常态,学校和有关部门必须要深刻反思。

为什么年年出现学生溺水或淹亡事故,对于家长们来说却总不吸取教训呢?从根本上来说,是家长对孩子的人身安全非常麻木,总认为事故不会出在自己孩子身上。甚至侥幸地认为自己反复提醒过孩子,但是家长却不清楚自己这种只把责任履行挂在嘴上,而却无实质性的监督管理到位的行动体现,这就是纯粹的不作为不负责的行为。既然家长对孩子不负责,仅靠班主任老师去承担这个责任,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因此,有关部门和学校纯粹是干责任不清楚,意识不明的害老师举动,必须要深刻反思。

结束语: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学校必须要严肃地告知家长,如果你们对孩子的校外安全于不顾,出任何事都不要来找学校,学校不是保育院,更不是养老院,谁的孩子谁的父母负责校外全部管理,学校不替你越位担这个责。只要学校这块做到位,对于家长们来说,自然会加以重视了,甚至个别出事的孩子家长也没有任何理由到学校来闹了。


寒石冷月


这是当下教育无力,教师无权,学校无奈的一个真子集。

众所周知,学校现在是一个无限责任公司,校长和老师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发生个屁大点的事情,或者但凡和学校照粘上边的,个别家长,大多媒体,众多报刊纷纷对学校、老师、教育口诛笔伐,“校闹有理,责备无罪”是这些人坚定的信念,因为有钱赚,看热闹不嫌事大。列举几个真实案例:

1学校每年举办运动会,但是经常有一到两例伤病意外发生,比如崴了脚,撞伤膝盖。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学校的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事先也让学生做好热身并告知学生注意一些细节,防止受伤,在这种情况下的摔伤,撞伤学校是没有任何责任的,记住没有任何责任。除此之外,学校每年给学生每人都有一份保险,学生不用掏钱。可是现在家长,律师,媒体不干了,你们要是不组织,你们要是不让我娃参加比赛,我娃怎么可能受伤?不行,我就要闹。“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我闹的越大,你才会赔钱,我才不管什么法治。这就首先犯了个逻辑错误,学校组织运动会是自己孩子受伤的最重要原因,两者存在必然联系,所以学校必须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学校迫于教育局,社会的压力,只能吃压力亏,赔偿,结果就是让很多人觉得,只要是和学校有关,随便告,随便闹,学校教育、老师只能一退再退,一让再让。

2前些日子,大家都清楚的记得成都名校后勤食堂过期食品的事情吧?想想整个过程,成都这所名校当然在后勤管理存在问题,必须管理依法处置,但是后续事件是怎样的呢?一群人跑到食堂,将食堂的食物添加化学物质,用腐烂变质的食品更换学校食堂的食材,再盗用网上图片,大肆渲染,一下子激起千层浪,觉得学校怎么能做这样的事情,我们说对了吧,学校就是太黑了等等等等。殊不知,我们被一些为了私利的小人误导了,那你想想,你给教育,老师道过谦吗?我们每天对学校,对老师,对班主任有各种各样的要求,你真正做到了几点?我们这个社会难道真的是要用最高的圣人标准要求老师?

回到班主任要负责的事情上来,这纯粹是胡扯,无限放大学校与班主任的责任,任何时候,学校老师班主任最大的责任与义务都是教育教学,仅此而已,该是家庭,社会,自己承担的责任,必须自己担。


宝鸡那些事儿


孩子在校外溺水,学校将主要责任划分给班主任,没有法律依据,但我们重点应该思考如何有效减少甚至杜绝溺水事故

每年的暑假,都是学生溺水的高发期。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每年有近50000名0——14岁儿童死于意外伤害,因溺水身亡的儿童高达20000名!据玉林新闻,截止2019年6月13日,广西共发生溺水事故74起(溺水身亡人数不详,应该超过74人)。

毫无疑问,溺水,已经成了中小学意外死亡的第一杀手!

一个生命,就是一个家庭!一个生命,都是一个未来!

鉴于溺水事故造成的危害大、引发的社会关注度高。各地都采取各种措施,开展“防溺水专题教育”活动。不少地方,还通过与家长、老师签订防溺水事故责任书(承诺书)等。那么,通过签订了责任书(承诺书),是否可以有效防止溺水事故呢?一旦签订了责任书(承诺书)是不是意味着,孩子在校外发生溺水事故,老师就要承担责任呢?我们又该如何防范假期的溺水事故呢?

下面,三水三心就从这三个方面,来谈谈我的一些思考:

第一,签订了责任书(承诺书),对于防止溺水事故有一定的作用

很多人认为,签订责任书(承诺书)是一种形式,没有任何意义。这种说法,其实是比较片面的。我们知道,签字画押,都是一种责任的明确,而一旦通过一些比较庄严的仪式来签订,是可以激发内心的责任感的(下图为签订责任书现场)。

但签订一份承诺书,是否真的可以完全杜绝溺水事故呢?这样看来,又显得太过于简单了——任何工作,只要签订责任书,就可以实现目标,管理就没有用处了。

所以,签订责任书(承诺书)有一定的意义,但如果没有配套的监督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这种行为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第二,老师只能够签订了防溺水教育责任书(承诺书),而不应该对校外发生的溺水事故承担责任

现在有一种非常不好的趋势,凡事都要追究学校的责任,而学校又会把责任推给老师特别是班主任。就以签订防溺水责任书(承诺书)为例,那是否又意味着老师要对发生在校外的溺水事故承担责任呢?

我们知道,万事不外情理法三个字。从感情的角度来説,师者父母心,每一个老师都要充分关注孩子的健康和学习,就像父母一样。所以,孩子发生溺水事故,不管是在校内还是校外,老师都应该感同身受。

但从理的角度来看,要让老师承担责任,就显得荒唐。放假了,学生回家了,有的还回到了几千公里之外的地方,甚至有孩子会出国旅游——你说,老师管得过来吗?除非,每个老师都是孙悟空,拔一根毫毛,每个孩子后面形影不离跟一个!

但可能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要承担责任,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关于防溺水事故的法律,主要是《侵权责任法》,但我们从该法的第38-40条中可见,校外的事故,都不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即使是在校内,只要尽到了管理和教育责任,都不应该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老师依照法律法规,对学生进行了相应的教育,校外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溺水事故,都不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进行教育,也只需要承担没有教育应该承担的责任,而不是对于溺水事故承担责任!

第三,学校负责教育、家庭负责管理、社会负责宣传,有效减少乃至防止出现溺水事故,需要群策群力

其实,要想真正减少甚至彻底杜绝溺水事故,需要学校包括老师、家庭和社会各个方面都切实履职尽责到位,一旦发生事故,要积极追责到位,才能达到。

1.学校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手段。学校是教育的场所,防溺水教育不论是否该由学校进行,都已经交给了学校。自然,作为学校和老师,就要利用各种场合、开张多种形式的、有益有趣的防溺水活动,进一步增强学生的防溺水意识,提高防溺水的技巧。

2.家长对孩子做好教育和监管。毫无疑问,只有家长才是孩子防溺水教育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而事实上,我们有些家长,长期在外,基本不能照顾到孩子——有数据显示,溺水事故中,留守儿童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没有家长管,孩子难免在炎热的夏天去寻中水中的凉爽。

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地广人稀,野河(水塘湖库)众多,更是要加强监督管理。

3.社会要加强宣传,建立好责任追究机制。

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些基本单位,比如社区、乡村,要在假期开始之前,广泛宣传,在野河、湖库设立警示标志。

而作为司法部门,要在事故发生之后,根据责任来进行判断,而不能让一些人“闹一闹就有好处”。如果学校和老师没有进行教育,理当承担教育失职的责任,而有关部门没有宣传没有设立标志,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是因为家长疏于监管导致出现溺水事故,就应该由家长承担责任——只有明确了责任,才能让每个方面都尽到自己的责任。

总之,孩子在校外溺水,学校将主要责任划分给班主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要有效减少甚至杜绝溺水事故,只有加强责任的落实,学校及老师、家庭和社会一起群策群力,才能达到目的。


三水三心


孩子在校外溺水,学校将主要责任划分给班主任,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究竟该谁负责,这要分情况而论。

如果是在校内学习期间,没经过班主任允许私自跑到校外游泳而溺水的,班主任和学校是要负一定的管教不严的责任。人身赔偿由参保的保险公司负责。

如果是在校内学习期间,经过班主任允许出校而溺水的,班主任和学校都要负管教不严的主要责任。班主任至少负百分之六十的责任,学校至少负百分之四十的责任。保险公司按规定仍要赔付经济责任。

如果是放学在路上出现的溺水,班主任和学校也要负一定的管教责任,在上学的路上出现的溺水,班主任和学校要负起慰问责任。

如果是已放学回到家,在双休日、节假日出现的溺水现象,班主任和学校没什么责任,全归家长承担,但慰问责任不缺。

不管何时何地何种情况,防溺水等的安全教育工作,家长和学校都要时时讲、时时抓,毫不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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