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法律答“疫” 學生沒返校,可以要求減免住宿費嗎?

學生:學校通知大家在家上網課,但是全額收住宿費和書本費。學生和學校存在合同關係嗎?我們沒有住在宿舍,可以要求學校減免住宿費嗎?

  無錫南洋職業技術學院講師週一:一、關於學校與學生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係的問題。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合同關係,而且不止一種合同關係。具體來說,學校與學生首先是一種教育合同,即學生支付學費,接受學校教育與管理,學校提供教育服務。該教育合同是屬於民事合同的範疇,但是根據《高等教育法》和《學位條例》的規定,高校在學籍管理、獎勵處分、授予學位的行為又屬於依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此時高校與學生之間存在行政合同關係。再次,學生在校期間除了教育以外,還會產生附隨就餐、住宿、生活等行為。這些行為與高校之間又是另一種合同關係,比如消費合同關係、房屋租賃合同關係等等。綜上,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合同關係,根據合同的內容來確認屬於何種合同關係,適用何種法律來處理糾紛。

  二、減免住宿費問題。根據《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高校收費標準應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後公示。高校收費分為行政事業性收費、代收費、服務性收費和培訓收費四類。高校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學費、住宿費、報名考試費三項。根據現行的做法,高校的收費是按學年收取。雖然現在學生在家上網課,但只是上課學習方式與場所有所變化,停課不停學,學校仍然提供了教育服務,因此在學費上無減免的理由。書本費屬於代收費。一般為預交費用,按學生自願,按實結算,多退少補原則處理。至於住宿費,現行的收費是按學年收取,並非按月收取,這當中包含寒暑假。住宿費價格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綜合考慮實際成本、住宿條件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住宿費的減免具體辦法由各高校自行制定,一般三種對象可以減、免:一、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二、學生在校外實習未住宿;三、未辦理入住手續的。由於疫情而導致無法住宿的情況,是否減免由學校根據開學時間、住宿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考慮後統一做出決定。如決定明顯不合理的,可以向學校或學校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反映。

  貴州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研究生鄭翔升:學生與學校存在合同關係。

  關於高校和學生法律關係的依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從上述法條看,學校與學生具有合同性質的法律關係,以教育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的法律關係是學校與學生民事法律關係的主要方面。學校作為獨立的事業型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學生依法享有自主決定報考學校,接受高質量的服務和教育的權利。學校與學生的行為均受符合法律規範的雙方各自利益意願約定的約束,即合同的約束。這種民事關係在非義務教育中普遍存在,不會因其辦學層次或教育機構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例如高校的必修課是雙方約定必須完成的服務,換句話來說,聽課是你的權利也是你的義務,不是說你付了學費就可以不完成你的義務了,你可以不上必修課,同時學校可以不給你學分,不讓你畢業,因為你沒有履行完你的義務。

  關於疫情期間在家上網課是否可以減免住宿費的問題。這是一個全國性的問題,並不是個人的問題。不僅是高等學校的學生關心的問題,也可能是部分中小學生所面臨的問題。如果有學校主動進行減免住宿費是可以的,正如萬達等企業減免商戶租金是社會責任的體現,但並不代表這類房地產企業有減免的義務。但是有人認為學校的宿舍使用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因素而不能使用所以需要退費是不合理的,即便是個人在學校之外租房遇到不可抗力情形,也要看合同是否可以延緩履行,如果可以延緩履行,租賃雙方也是可以協商的。更不用說高校的宿舍,其宿舍費用本身遠低於市場租房價格,在寒暑假也可以免費申請使用,所以不能千篇一律說發生疫情就一定可以退住宿費。當然,如果之後出現高校可以視情況減免一部分住宿費類似的相關規定或通知,則可按照之後的相關要求進行。

轉自:正義網


法律答“疫”  學生沒返校,可以要求減免住宿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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