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銀保監會:使用示範產品的機動車輛保險由審批改為備案

2月26日,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共四個部分,十二條規定。其中,規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產品審批備案的調整範圍,提出了實施產品分類監管和屬地監管的要求,進一步明確了銀保監會和銀保監局產品監管的職責,並強化了產品退出機制。

具體而言,原保監會《關於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3號)規定,機動車輛保險、1年期以上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產品均需報我會審批。在監管實踐中,這一管理方式存在標準化產品重複審批、效率不高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從進一步提高產品監管效率,強化產品監管有效性角度出發,對財產保險公司產品審批備案範圍進行調整,將使用示範產品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1年期以上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產品由審批改為備案,原屬於備案類的產品仍採用備案管理。同時,銀保監會將堅持放管結合、並重的原則,對備案產品持續強化監管。

《通知》規定對財產保險公司產品實施分類監管和屬地監管,並由銀保監會和銀保監局分別負責:一是使用示範產品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中央財政保費補貼型農業保險產品(以下簡稱“兩類產品”)由銀保監會負責備案並監管;二是其他產品均由相關銀保監局負責備案並監管;三是銀保監會將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和產品監管工作需要,適時調整由銀保監局負責備案並監管的產品範圍。

《通知》規定,銀保監會負責研究制訂產品監管政策、制度規則、工作規劃,組織實施全國性的產品非現場檢查,以及兩類產品的備案和監管等。銀保監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執行產品監管規定,以及兩類產品以外其他產品的備案和監管等。《通知》印發後,銀保監會產品監管職責主要向“謀方向、定製度、管重點”轉變,銀保監局產品監管職責向具體執行制度規定和屬地監管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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