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獲刑!浦城3人非法狩獵

2只野兔、3只山鼠、2只小野豬,別看捕到的這些動物體積小、數量少,但這些已經足夠讓陳某旺等3名被告人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至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不等的刑罰。


1月22日,浦城縣人民檢察院將三起非法狩獵案向浦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月26日,該三起非法狩獵案公開開庭審理並判決。


案件詳情


01


案件一

獲刑!浦城3人非法狩獵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陳某旺將捕獵夾放置於浦城縣蓮塘鎮農田內,共捕獲野兔2只、山鼠3只,後自行宰殺食用。12月17日下午,準備繼續放置捕獵夾時被群眾發現並舉報,公安機關在現場扣押了13套捕獵夾。

02


案件二

獲刑!浦城3人非法狩獵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吳某順為防止自家稻田被野豬侵害,私自在自家稻田與山場交界處架設電網,使用“電野豬機”捕獲野豬2只。因野豬被發現時已腐爛,故被吳某順丟棄。

03


案件三

獲刑!浦城3人非法狩獵

2017年、2019年期間,為防止野豬破壞稻田,被告人陳某興多次將捕獵夾放置於自家稻田內,均未捕獲獵物,後捕獵夾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

獲刑!浦城3人非法狩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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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現場沒收的非法捕獵工具)

獲刑!浦城3人非法狩獵


經浦城縣林業技術鑑定意見認為,被告人使用的捕獸夾、“電野豬機”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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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釋法:


三起案件被告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構成非法狩獵罪。根據2月24日,人大會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應

在現行法律基礎上加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六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1)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3)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4)其他嚴重的情形。


關於陸生野生動物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捕獵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獲刑!浦城3人非法狩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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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刑!浦城3人非法狩獵


2018年以來,浦城縣檢察院共受理非法狩獵案件12件20人;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1件1人,非法狩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2件3人;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1件1人。其中影響最大的是2018年7月受理的非法獵殺、販賣214只鷺鳥案件,鷺鳥數量巨大,影響極其惡劣。

獲刑!浦城3人非法狩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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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導致的肺炎疫情形勢十分嚴峻,病毒源頭直指野生動物非法交易。從2003年的SARS到今年的新冠肺炎,兩次疫情的教訓是非常慘痛的。非法狩獵、售賣野味的一時“貪念”帶來的不僅是安全健康危險、自然生態危機,還伴隨著牢獄之災。對非法狩獵、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加工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違法犯罪行為,我們將嚴厲打擊、絕不手軟。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注意:為了您的生命健康,為了全人類的公共安全,請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禁止非法獵捕和交易野生動物的行為,切斷一切有可能與病毒傳播的相關源頭,遠離野味,健康飲食,共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態文明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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