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非法狩獵野豬 三男子領刑罰

三男子本想通過獵捕野豬發筆小財,未料觸犯法律獲刑罰。近日,浦城法院公開宣判一起三人非法狩獵案,以非法狩獵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遊某旺、陳某水、鍾某貴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不等刑罰。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被告人遊某旺、陳某水、鍾某貴三人先後購買了三臺“電野豬機”,並將其架設在浦城縣水北街鎮的田壟、農田等處,共捕獲野豬8只,銷售野豬所得贓款5300餘元,遊某旺分得2400餘元,陳某水分得2300元,鍾某貴分得600元。

經鑑定,被告人使用的“電野豬機”屬電擊工具,系法律規定禁止使用的捕獵工具。根據《浦城縣人民政府關於陸生野生動物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的規定,浦城縣的禁獵期為2017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遊某旺、陳某水、鍾某貴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遊某旺、鍾某貴在犯罪後主動投案,均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主動退出贓款,遂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為滿足一己之私獵捕野生動物及非法交易等違法行為,不僅傷害到整個生態鏈,且在獵捕、運輸、交易或者食用、加工過程中會產生細菌、病毒傳染疾病,危害公共安全等巨大風險。為此奉勸大家,勿存僥倖心理而對野生動物下手,一旦逾越了法律的紅線,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龔祖雁 徐帆麗 邱夢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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