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城市綠地法律法規宣傳

為了加強城市綠地的保護和管理,美化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南平市城市綠地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城市綠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的城市用地。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城市綠地。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佔用城市綠地的,應當徵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佔用綠地手續。經批准臨時佔用城市綠地的,佔用者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和期限佔用,並在現場設立告示牌,向社會公示。

臨時佔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佔用期滿後,佔用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恢復的,佔用者應當承擔相應恢復費用。對城市綠地及其設施造成損壞的,佔用者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因搶險救災或者處置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需要臨時佔用綠地的,可以先行佔用,並在佔用之日起五日內書面報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三、城市綠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樹木、花卉、草坪、綠籬和其他植被;

(二)傾倒、堆放、焚燒廢棄物,排放汙水,填埋、侵佔水域;

(三)挖土、採砂、取石,開墾種植,飼養家禽家畜或者其他動物;

(四)違反規定駕駛或者停放車輛、用火、宿營、游泳、垂釣,非法設置營業攤點;

(五)損毀護欄、標識牌、地面鋪裝等綠地配套設施;

(六)擅自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違反規定進行臨時建設;

(七)其他損毀城市綠地及其配套設施的行為。

四、處罰依據

對於違反上述管理規定,縣城市管理局將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未經批准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樹木:500-1000元;未經批准砍伐或者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樹木造成死亡:以該評估價的百分之五十罰款。

歡迎廣大市民朋友對違反城市綠地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投訴,監督投訴電話2822476。

浦城縣城市管理局

2019年11月29日

主 管 : 中共浦城縣委宣傳部

制 作 :浦城縣融媒體中心

監 審:王樹瑜

值班主任:吳勇君

編 輯:劉莉輝黃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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