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5月1日起新籤施工合同應約定“人工費用和不超1個月的撥付週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4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已經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5月1日起新籤施工合同應約定“人工費用和不超1個月的撥付週期”

國務院令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strong>《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對工程建設領域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strong>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週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strong>人工費用撥付週期,<strong>並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strong>人工費用撥付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

訂立施工合同時,應在“<strong>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前提下,約定“人工費用”的支付。

訂立施工合同應約定“<strong>人工費用撥付週期”,且<strong>撥付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


<strong>《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strong>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strong>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施工合同未約定支付“人工費用”,直接後果“不能<strong>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根據“第五十七條”規定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總結

2020年5月1日起,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要特別注意了:“

合同專用條款裡要增加“人工費用的支付和支付週期。”


5月1日起新籤施工合同應約定“人工費用和不超1個月的撥付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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