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LLTV以案说法」律师解读《突发事件应对法》⑤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全面普及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知识,形成我市依法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强大动力。我们吕梁广播电视台联合吕梁市司法局共同推出“抗击疫情、以案说法”特别节目。本期“抗击疫情、以案说法”继续为大家解读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今天走进我们《第一民生》演播室为大家解读的是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褚智昀律师。


「LLTV以案说法」律师解读《突发事件应对法》⑤


主持人 王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一级响应后政府可以采取哪些防控措施呢?

律师 褚智昀: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了有效防止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具体而言有十项措施可以采取: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专业的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一系列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主持人 王于:这些措施是全方面、多渠道的,具体到我们的生活中,体现在哪些方面?

律师 褚智昀:根据这个法律条款的规定,比如说近期我们政府实施的部分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封闭,就是其中一项,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交通管制措施。说起交通管制,需要注意的是在特定时期,个别地方出现了比较极端的做法,比如未经政府决定就擅自将道路挖断,或者是完全封堵,导致应急救援的生命通道也被非法阻断,这种做法其实是极其危险的,更是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实施非法断路的行为人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对于这一点,公安部及交通运输部已经及时发文制止,我们还是要再次地郑重提醒。

主持人 王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法律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律师 褚智昀:在疫情面前,人人守土有责,人人守土尽责。《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和个人的义务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里面既有要求单位和个人去做什么的规定,也有不能做什么的规定。比如对于咱们单位而言,第五十六条就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同时他要派出负责人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劝解 疏导工作。那么对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而言,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相应的处置工作。

主持人 王于:对于我们普通群众法律上又有哪些规定呢?

律师 褚智昀:对于公民个人而言,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比如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这是禁止性的规定。


策划:李亮亮 王 磊

主播:王 于

摄像:郭剑伟

审片:李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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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审核:刘鸿雁

新媒体监制:耿瑞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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