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我借給張某十萬元,內容說李某擔保,結果李某簽字為見證人,李某承擔擔保人法律責任嗎?

新老友共勉


人保範圍內,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默認是連帶保證。不過李某寫為見證人,也表明他不想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見證不是擔保。

如果事後起訴到法院,法官會根據雙方所述情況和提交證據,評斷李某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自由守夜人


估計李某難以成為擔保人及承擔擔保責任。但鑑於題主所述欠條情況不詳,回答此問須作幾種假定,由題主自行判斷。

在借條內容明確寫明李某為擔保人的情況下:

1.如借條非李某本人書寫,李某在借條尾部所籤姓名之前冠以類似“見證人”或“在場人”的字樣,明顯與內容確定其為“擔保人“的身份不符,此行為反映了李某本人簽字時內心所要表明的真實意思,故不能僅以李某的簽字行為認定其為擔保人;

2..如借條非李某本人書寫,李某僅在借條尾部簽名的,應視為其認同借條的全部內容,其應被認定為擔保人;

3.如借條系李某本人書寫,李某在借條尾部所籤姓名之前冠以類似“見證人”或“在場人”的字樣,可理解為李某既自願擔保,又願為借款事實作證,宜認定李某為擔保人。

以上,推測題主屬於第一種情況的可能性較大。僅作參考,希望能夠幫到您。


探路者ooo


這件事李某不承擔還款責任,我們首先要區分擔保人和見證人的區別。擔保人是指借款人向被借款人借錢,借款人為了讓被借人放心,找來第三人當但保人,如果到期還不了錢,被借款人可以管借款人要錢也可以管但保人要錢,他們是連帶責任,管誰要錢都可以。但是見證人就不同了,他只是見證了被借款人把錢借給了借款人,確實有借款的事,不承擔還錢的義務。


於野洋


好多不懂的在回答問題。內容上即然是李某擔保,而且利某沒有提出不同意見而是簽字了,雖然他寫的是見證人。但是法律上他就是擔保人。否則他與張某就有聯合騙錢的嫌疑。

此借條的關鍵是內容寫明李某擔保,有此內容

他必

須承擔責任。沒有你只能找張某要錢。

張某你也應該熟悉,否則也不會借十萬,不還錢就起訴


草原風兒吹


本題的關鍵是李某簽字為見證人,果能推翻借條上明確李某為擔保人的行為。以我之見,不能推翻。這裡的見證人,可以理解成對借款行為的見證,也可理解為對借條上二項內容即借款和擔保行為的見證,而本題應理解為後者更合理。理由:①因為擔保是要承擔風險責任的重大民事行為,容不得半點含糊,如果不願擔保,簽字前,絕對不會允許將擔保之事項列入借條之內容。見證人對借條裡面的內容不提任何疑義,只能理解成對擔保行為的認可。②既然簽字可作二種理解,如果只選擇對見證人有利,對債權人不利的解釋,是明顯不公的,而且讓人感到債務人與擔保人有惡意串聯的欺騙嫌疑。所以我認為這裡的見證是對整亇借款和擔保行為確認的見證。


依山傍水758


在實踐活動中,如果在一份書證中就某一項事項的描述發生前後衝突,應當以最後的描述為有效描述。

借條中先將李某描述為擔保人,李某簽名時將自己描述為見證人並予以簽名。

李某這樣的書面描述就否定了借條中的擔保人描述。

這張借條在情理中應當馬上交給出借人持有。出借人(債權人)持有借條時不可能不認真仔細地閱讀供條。借條持有人在認真仔細地閱讀李某為見證人後沒有提出異議,這樣的事實就足以證明李某在借條項下應當是見證人。因此,李某對借條項下的債務不承擔擔保責任。


不糊塗時塗糊不


李某不承擔擔保責任,除非有其他證據能證明你們當時的約定。根據法律規定擔保人身份必須明確註明,而你們在借條上註明的是見證人,所以無擔保性質。


毋龍飛律師


擔保人與見證人是兩個不同慨念,擔保人須擔負責任,而見證人只證明借貸的真實性。


沿崗人


不負責任,他只是證明有這會事,但他沒有擔保。


漁入江


現在出現了合同內容與最後簽字身份的矛盾問題,從合同法及擔保法的角度分析,如果李某不願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起訴到人民法院,法院會依據各方陳述和其他相關證據,綜合評判李某是否應該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