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污染路面、噪音扰民,青岛绿运交通能源装备运营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

半岛记者 郭振亮

2月28日,记者了解到,青岛市政务网公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李沧综法罚决字〔2020〕第1100002号。该处罚书处罚事由为:2020年2月20日巡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李沧区天水路与长水路交界工地出入口东侧,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清洁致使污染路面,污染面积为九十平方米(3×30=90平方米)。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2月24日。

污染路面、噪音扰民,青岛绿运交通能源装备运营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

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李沧综法罚决字〔2020〕第1100003号显示,处罚事由为:2020年2月14日至20日期间多次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在李沧区长水路、天水路和汉川路合围地块新能源实验基地场地内进行夜间施工。涉嫌违反了作业时限,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超过噪声限值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其停工治理。工程抢修、抢险除外。”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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