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妨害疫情防控、对民警动粗…这名丹东人被拘役四个月

昨日,丹东振安区法院对被告人顾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犯妨害公务罪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并宣判,判决被告人顾某拘役四个月。

振安区检察院指控,2月8日疫情防控期间,顾某未携带出入登记证出小区购物,被保安阻止,因而心怀不满。当日12时许,顾某酒后至小区大门处质问保安,撕毁小区出入登记本及小区张贴的疫情防控通告,并用力掰压小区车辆出入的门禁杆,小区保安报警。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同兴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警情,多次劝离顾某无效后,恐造成人员聚集,欲将顾某带离现场。顾某不配合,用手撕拽民警衣领,用脚踢踹民警,造成一名民警左大腿挫伤。顾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顾某在国家防疫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依法从重处罚,但考虑到顾某当庭对其行为真诚悔过,积极赔偿受伤民警,并取得谅解,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其从轻处罚,做出上述判决。

(丹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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