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員工試用期三個月,考核不合格需延長試用期有法律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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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職場,難免會遇到與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的情況。對於試用期,單位總想地久天長地無限期的使用下去,而對於員工則恰恰相反,總希望早日結束試用期,馬上轉正成為正式工,拿到相應的報酬。那麼,如果考核不合格是否需要延長呢?如果延長有沒有法律依據呢?會帶來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呢?

首先,試用期是對勞資雙方的雙向選擇。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試用期 存在的目的在於服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加強雙方之間的溝通與瞭解,保護雙方的權益: 一方面,用人單位可以在此期間考核勞動者能否勝任具體的工作內容,是否滿足公司招錄標準,以避免企業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勞動者可以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迅速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工作環境和勞動報酬等條件,以此來判斷從事的工作是否能滿足自身對工作的期望,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其次,試用期的長短法律有明確規定。為了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防止單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問題,勞動合同法還專門明確了試用期限、試用次數、試用期工資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等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滿三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再次,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延長。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現實生活中,少數用工單位會不合法的約定試用期。

以下六種情形均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一是勞動合同期滿續訂勞動合同的;二是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是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工作崗位變更的;四是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且上次招用時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實際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五是用人單位與初次就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指令性安置的復退軍人以及軍轉幹部隨調家屬等政策性安置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見,延長試用期的企業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據此,用人單位發生超期約定試用期的情形,就面臨的不僅是行政處罰,更為嚴重的是超期約定的試用期一旦履行,用人單位除了已經向勞動者按月支付工資外,還需按照試用期滿月工資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出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單從每月數額來看,這可能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的每月工資數額還要高。當然,對於員工來說就很可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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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門裡門外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同一家用人單位與同一位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不得設置一個以上的試用期進行重複試用。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任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照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延長試用期限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於試用期的約定,有時間和次數的限制,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且只能約定一次;

2、因考核不合格延長試用期的行為違反法律的明確規定;

3、即使你在延長試用期的通知書上簽字了,也是無效的;

4、試用期過後,即享受正式員工的待遇,若公司在你試用期滿後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有法律規定的理由,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至於賠償,要看理由是否充分,解除是否合法;

5、公司不能以你拒絕簽訂延長試用期合同為由解除你,你可以要求公司賠償或者是恢復勞動合同,保護勞動者權益。


麗萍聊職場


試用期考核不合格,公司可以直接辭退員工並不需要延長試用期,如果公司認為員工還有培養的可能,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延長試用期。

首先第一點,延長後試用期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限,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試用期是有法律規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如果簽了三年的合同,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是可以適當延長的,但是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六個月。

第二點,延長試用期需要在試用期到期前,我國法律規定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如果第一次試用期已經到期後再延長,就相當於第二次約定試用期屬於違法行為。

第三點,延長試用期需要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才可以,如果員工不同意延長試用期,公司不能強制延長。


東友律師團


你好,我是羅子輝律師。

試用期延長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勞動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因此,如果原先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在試用期行將屆滿時延長試用期相當於又約定一次三個月的試用期。這不符合“只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要求,不合法。


羅子輝律師


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是,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的,約定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3年的,約定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約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作為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可以給予培訓或者調整崗位。如果經過培訓和調整崗位任然不能合格,不能勝任的情況,可以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水梨子


考核不合格,在我們公司,直接脫落,離職,可能外面單位還有延續的機會。

為什麼要有三個月的使用期?就是給你看看自己是否適應?不行就離去的意思。如果你很在乎這份工作,有續延的機會,你還找啥依據?


馨媛日誌


非常高興可以回答這位網友關於員工試用期三個月,考核不合格需延長試用期有法律依據嗎?首先是不合法的,視頻有詳細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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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小黑vlog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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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可愛有點帥的Tom


如果你的單位這樣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這樣做是不合法。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並且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延長試用期限。


小腦袋要爆炸了喔


按合同考核不合格就可以辭退了。如果要堅持留用,問題多多,弊大於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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