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深視監管第五期丨猶抱琵琶半遮面?新證券法說,上市公司“說明書”要拿得出手

3月1日,新《證券法》將正式生效。

作為資本市場的“基礎法”和“根本法”,起步於2013年以來的此輪修訂吸引了市場各方的廣泛關注。

“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新《證券法》充分彰顯了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的勇氣,註冊制入法、重構信息披露制度、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內容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新《證券法》還吸納了近年來諸多監管經驗,為進一步優化完善信息披露監管、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搭建了明晰的制度框架。

新《證券法》將“持續信息公開”一節升級為“信息披露”專章,對信息披露制度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歸納和革新。

類比我們日常生活的細節,無論買回了簡單的小家電如蒸蛋器,還是複雜的電器如洗碗機,在使用前、使用中甚至維修時都需要看看說明書。對投資者而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就是其投資決策的說明書,而此次證券法的修訂優化可以看作是一份指導上市公司寫好說明書(更好進行信息披露)的指南,其核心正是滿足投資者對“實質有效”信息的需求。

作為一份對產品使用有重要影響的說明書,首當其衝的要求自然是信息全面無死角,讓相關主體都切實地把信披責任扛起來。

原《證券法》第63條對信息披露義務主體的界定是“發行人、上市公司”,但這麼多年證券監管實踐中,處罰過“蒙面舉牌”的野蠻人,震懾過隱瞞融資困難的收購人,懲治過向上市公司兜售“有毒資產”的重組交易對手方,大大充實了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範疇。

新《證券法》將信息披露的義務主體明確為“發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謂順理成章,水到渠成,只要是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就不能置身事外,就都應負有直接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責任。

充實信息披露義務主體有一個明顯的引導作用,就是督促各方主體切實扛起自身的信披義務,共同為市場提供完整的事件圖景。

猶記得,深市某農畜行業上市公司持續數年的股權之爭,上市公司和股東就股東提供的權益變動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披露要求各執一詞、大打出手。對此,深交所在2017年開通了股東信息披露專項業務通道,為股東合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供平臺,保護投資者知悉重要信息的權力。

日前深交所發佈《關於認真貫徹執行新證券法 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工作的通知》,再次強調了信息披露義務人均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各方主體互相“甩鍋”、投資者不明就裡“躺槍”的情況將得到徹底扭轉。

一份好的說明書,還得讓使用者看得懂

長篇累牘、花裡胡哨和故弄玄虛的說明書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產生誤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亦然。

根據投資者反饋,很多上市公司的信披“不講人話”,通篇都是專業術語,如深市主板某公司近日發佈的《關於簽署的公告》中充斥著“Mebs-lg’(抗體編輯的雙特異性抗體)平臺”等專業術語而不加解釋,一般投資者很難理解。有的公司披露的公告不夠坦誠,如深市某公司披露的2018年度《業績預告》披露業績變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但是不肯痛快地說明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屬於非經常性損益,讓投資者真切明白地瞭解公司利潤的成色,導致公司年報披露後投資者質疑聲不斷。

新《證券法》對上市公司寫好“說明書”提出更高的要求,這便是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尤其是“簡明清晰、通俗易懂”,即在保證公告完整性、專業性的同時增強公告的“可讀性”,這對信息披露義務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也是全面推行註冊制、促進市場健康發展、踐行價值投資理念的客觀需求。

一份好的說明書還需要真誠地、有針對性地展示重要信息

相信大家都經歷過使用電器時因為說明書信息不充分,不得不通過百度查詢更多信息來解決問題的情況。

很多上市公司的公告亦然,在重大事件上的披露和表述含糊不清,投資者無法獲取足夠的有效信息,進而影響其作出理性的投資決策。

新《證券法》對可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同時明確“重大”與否的判斷不應侷限於數量標準,更應充分預留定性判斷的空間。此外,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不能報喜不報憂,選擇性地披露對公司有利的消息,而應一視同仁,“開誠佈公”地說明風險情況和解決問題的措施,實事求是的態度才能獲得投資者的信任。

然而,一直以來都有上市公司頻頻給自己“加戲”,最近在抗擊疫情期間,更是有不少公司頻繁通過互動易和自媒體等渠道放出各類利好消息,對經營成果誇張放大,對風險障礙閃爍其詞。

對此,交易所第一時間就發函問詢相關內容是否屬實,以及通過互動易、投資者調研等方式發佈對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是否合法合規。新《證券法》下,監管者既要確保規則監管的嚴肅,又要保留原則監管的靈活,既要引導公司把好事說清楚,又要督促公司把風險提示到位,給投資者一個真實的上市公司。

有好的法律,還要有好的執行

新《證券法》不僅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份寫好說明書的指南,同時還提供了一份可操作、動真格的處罰清單。上市公司信披違規處罰震懾力太小,一直以來受到市場的頗多詬病。信息造假帶來的潛在收益頗高加之違法違規成本過低,導致許多上市公司明知故犯,在被處罰後草草致歉,又故態復萌,重操舊業。

對於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新《證券法》將處罰上限從六十萬元提高至一千萬元。此番處罰力度大幅提升也可謂是對症下藥。

而緊盯“關鍵少數”責任也是這一次新《證券法》落地執行的關鍵所在。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新《證券法》明確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在民事責任上,如發行人等不履行公開承諾的民事賠償責任,明確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中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只有真正履職,充分盡責,才能正大光明地自證清白。

提到督促信息披露責任的落實,就不能不提到作為信息披露一線監管者的交易所的工作。近些年,交易所在自願性信息披露監管、承諾信息披露及履行、境內外信息同步披露監督等方面作了許多有益的探索,這些在新的《證券法》中得以體現。

新制度的落地執行,新理念的貫徹實現自然也離不開交易所一線監管的護航。以深交所為例,前期已制定詳細的路線圖與施工圖,系列配套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完善已經逐步落地,其核心均是保障新《證券法》平穩施行。

如針對新《證券法》取消審計機構證券業務資格行政許可,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帶來不具備專業勝任能力的中小會計師事務所盲目湧入市場執業,以及個別高風險上市公司聘任新會計師事務所“購買”審計意見的風險,深交所專門制定了上市公司擬聘任會計師事務所公告格式,強化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信息披露監管要求,保障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

常言道:法治興則市場興,法治強則市場強。信息披露的用意和使命在於向市場傳遞上市公司的價值,新《證券法》生效後,信息披露無疑將是投資者甄別上市公司的一面鏡子,信息披露規範、公司治理有效的優質公司,有望享受更多資源和長期溢價;而業務空虛、信息披露隨意、公司治理失序的公司,則將面臨無人問津和交易冷清的局面。

更多內容請下載21財經APP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