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錦秋:期待《證券法》修改能實現五方面突破

熊錦秋

據媒體報道,近期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審議《證券法》修訂草案,《證券法》將迎來“三讀”。市場人士期待,《證券法》能在加大對違法違規懲處力度等方面有所強化或突破。

一是明確實施註冊制。目前《證券法》規定的是核准制,要讓科創板的註冊制改革平穩實施,急需法律方面的支撐。法律應有前瞻性,建議《證券法》明確股票公開發行統一實行註冊制。當然,目前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還是核准制,可以規定新《證券法》在明年或之後的某個時間正式實施,在此之前的過渡期,科創板先實行註冊制改革試點、主板等仍然延用核准制,兩種制度並行。

實施註冊制,主要是為了處理好政府、市場、企業和投資者的關係,《證券法》修改,應以註冊製為改革主線和突破口,重新系統理清企業、投資者、中介機構、交易所、監管部門在其中的責任義務和權利,這些需要全部重構。註冊制並非洪水猛獸、並非敞開發行,資本市場有起碼門檻,但各個板塊的上市門檻可適當調整,主板等准入門檻對企業應更為友好。目前A股過於封閉,導致劣跡股屢遭爆炒,實施註冊制將有利於緩解這種狀況。

二是完善退市制度。實施註冊制必須有與之相般配的退市制度。目前《證券法》幾條原則性的退市規定,上市公司很容易規避,導致上市公司退市難。建議《證券法》修改,應增設公司治理方面的退市規定,對於雙頭董事會等治理極為混亂的上市公司,直接清除出場;同時賦權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退市有主觀酌定權,防止上市公司參照規則、照葫蘆畫瓢來規避退市紅線。

三是進一步搭建好多層次資本市場框架。目前《證券法》僅規定了證券交易所以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而各地的股權交易市場(四板市場)並未納入,四板市場作為資本市場的基石,在服務地方中小企業融資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是投資者投資身邊企業的重要渠道,建議《證券法》修改,應給四板市場留下重要位置,對其融資制度、交易制度、信披制度、監管制度作出原則性規定。

與此同時,《證券法》修改,對新三板的定位也應重新審視。作為承上啟下的一個重要市場,目前新三板基本接近註冊制,筆者感覺現在企業進入新三板門檻過低、而投資者進入的門檻又過高,導致新三板流動性困境。目前新三板企業主要准入門檻是“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不低於1000萬元”、特殊企業還無需遵守這個門檻,如此門檻導致新三板良莠不齊,建議適當提高新三板的掛牌門檻,提升新三板招牌的含金量和制度溢價。

四是強化對市場操縱的打擊力度。市場操縱是A股市場的總病根,目前《證券法》規定的市場操縱手段,或許難以囊括當前市場主流操縱手段,要根據當前漲停板操縱、信息型操縱等新特點,同時針對未來電腦程序交易等可能出現的操縱手段,提出有針對性的規範和打擊條款。

五是強化投資者保護。首先要完善股東表決機制。現行一股一票的資本多數決原則,只是股東形式平等,要推動股東實質平等,股東不論大小,都作為平等的經濟行為主體。建議A股可規定,不管股東持股多少比例,所有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的表決權不超過所有表決權的30%,同時建立分段表決權制度;另外還要規定出席股東大會的最低表決權比例。

其次要完善投資者訴訟機制。要探索和完善“示範訴訟+委託調解”機制。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民事賠償群體性糾紛,受訴法院可選取示範案件先行審理判決,證監機構在處置大規模群體性糾紛時,要增強示範訴訟後適用調解方式的強制性,對不願參與調解的違法違規主體,可通過採取差異化監管舉措、從嚴資質審批、頂格行政處罰、列入失信黑名單等措施,來予以震懾和引導。

其三要追責“首惡”。此前一些虛假陳述案例,絕大多數都是由上市公司來承擔賠償責任,很少追究董監高責任。上市公司只是一個名詞,違法違規行為之所以發生,最主要的責任人應是董事長、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等,這些人員才是“首惡”,建議應重新理順上市公司、董監高等主體在民事賠償中責任順序,董事長顯然是直接責任人、應首先承擔賠償責任,董事會秘書、或財務總監則應承擔第一補充賠償義務,上市公司承擔最後補充賠償義務。

(作者為財經時評人)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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