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反家暴法"實施四週年!讓我們一起對家庭暴力說“不”

今年3月1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四週年。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單位有責任!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制止家庭暴力,制度有保障!強制報告:學校、醫療機構等發現家庭暴力,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家暴告誡: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讓我們一起反對家庭暴力,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

2019年7月1日,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

正式施行。

如果你在學校、醫院、救助管理機構、居委會之類的地方工作,發現有人被家暴而不報案,可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這就是家庭暴力強制報告制度。

為及時發現和制止家庭暴力,實施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督促落實家庭暴力強制報告制度。

如果你不幸遭遇家暴,

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幫助別人?

首先,你可以立刻報警!也可以向當地婦聯組織以及反家暴社工團體等求助。

對於家庭暴力行為情節較輕的,警察叔叔會對施暴者進行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通知社區民警和村(居)民委員會對當事人進行查訪,監督施暴者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還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警察叔叔將在二十四小時內核實當事人情況,監督施暴者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

提醒一下,反家暴法和實施辦法除了保護家庭成員外,對於“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比如說同居的男女朋友,也同樣有效。

總之,請牢記:

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

制止家暴,人人有責!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

暴力法》辦法

(2019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侮辱、誹謗、宣揚隱私、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全社會都應當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弘揚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的家庭美德。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領導,建立反家庭暴力聯席會議制度,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負責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員,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反家庭暴力聯席會議制度;

(二)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計劃,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工作;

(三)指導和協調反家庭暴力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四)對反家庭暴力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五)為反家庭暴力有關工作人員提供業務培訓;

(六)建立反家庭暴力綜合服務平臺,並與公安報警平臺、市民熱線等聯網;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維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通過出資、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反家庭暴力活動。

第八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良好家風和家庭美德,製作、刊播反家庭暴力節目和公益廣告。

學校、幼兒園應當定期對學生、幼兒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活動。

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應當對當事人進行家庭美德宣傳教育,並免費發放宣傳教育資料。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工作統計,並將統計數據定期報送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

第十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發現有家庭暴力傾向的,應當及時做好疏導工作,化解矛盾;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投訴或者求助的,應當告知受害人法律救濟途徑,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勸阻家庭暴力行為,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

(二)協助受害人報案、就醫、鑑定傷情、尋求庇護;

(三)進行調解,提供法律幫助和社會服務等。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引導村(居)民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中規定反家庭暴力內容。

第十一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置並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督促落實家庭暴力強制報告制度。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並採取下列措施予以處置:

(一)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維護現場秩序,防止侵害擴大;

(二)受害人需要立即就醫的,應當進行幫助;

(三)詢問有關人員,依法調查處理;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依法發出家庭暴力告誡書後,應當通知社區民警和村(居)民委員會對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幫助。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為受害人提供應急庇護救助服務。

臨時庇護場所應當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管理人員、生活設施、安全防護設施,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活,為受害人提供心理輔導和醫療護理服務,並根據其性別、年齡實行分類救助;對未成年受害人應當安排專人陪護和照顧。

依託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設立的臨時庇護場所,應當與救助、福利場所分設,不得將家庭暴力受害人與其他救助人員混合安置。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可以通過購買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心理輔導、家庭糾紛調解、法律諮詢等服務。

第十六條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後,應當及時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所在單位。上述單位或者組織應當簽收人身安全保護令並協助執行。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

(一)在二十四小時內核實當事人情況;

(二)監督被申請人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

(三)接到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報警後,及時出警處置,並向人民法院通報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況。

村(居)民委員會、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所在單位發現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應當及時向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報告。

第十八條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員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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