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如何理解疫情形势下的“玩忽职守”构罪标准

一、 案例概述

2020年2月24日,北京市东城区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该病例自武汉来京,来京前已有发热症状。发热患者黄女士,2月18日开始间断性发热5天,伴咽部不适,当时居住地为武汉。黄女士2月22日凌晨2:00由其北京家属自驾车到京,经体温筛查后入住其家属所在的东城区新怡家园小区7号楼。家属向社区报告情况并服从统一安排,黄女士于2月22日20:10作为武汉进京人员被送至集中隔离点隔离观察。2月23日19:00因发热由急救车转运至东城区普仁医院发热门诊进行排查,2月24日被确认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并转运至市级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经综合研判,该女士进京后的密切接触者为其3名家属,无其他密切接触者。根据我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第四部分第二条规定,病例归属以发病时的住址为准。北京疾控中心发布信息,该病例发病时住址不在北京,故属于外地发病史病例。

二、行为定性

疫情防控期间,离汉通关早已关闭,出城?检查?回避?人情?一个发热病人的回京之路,是如何“开启”了绿色的通道…….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三、 立法及司法解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延界定

2020年2月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其中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罪中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

玩忽职守罪属于过失型犯罪,只有出现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并且该危害后果与玩忽职守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才可以将该行为评价为犯罪。京师律师认为玩忽职守罪中不同的过失类型,其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也有所区别。

四、律师评析

玩忽职守罪中直接过失行为的因果关系直接过失行为因果关系的判断,要看该过失行为是否会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该过失行为就不会出现该危害结果,那么就可以认定该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中管理过失行为的因果关系管理过失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在管理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会存在介入因素。京师律师认为,对于该因果关系的判断要考虑管理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相当性。如果管理过失行为通常会产生这样的危害后果,则可以认定管理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反之,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中监督过失行为的因果关系监督过失行为与管理过失行为一样,都不会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与管理过失行为不同的是其介入的是被监督者的行为,对于监督过失行为因果关系的判断,京师律师认为应该采取以下三个判断步骤:1.形式符合性判断。即判断监督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刑法分则对于玩忽职守罪预设的因果关系类型。2.充分关联性判断。只有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紧密而内在的关联性,因果关系才能成立。如果行为人职责性行为引起合乎事件内在发展逻辑或人类的普遍认知逻辑的危害结果,即构成。3.中断性判断。形式判断和充分关联性判断是“入罪”的判断,中断性判断是“出罪”的判断。基于“合理信赖原则”,监督过失行为因果关系成立应以介入被监督者过失犯罪行为为前提。

疫情防控还在攻坚期,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受到严惩。国家工作人员的“绿色通道”不能成为离汉通道的特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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