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忽悠式回購,新《證券法》能否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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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對《證券法》關於股份回購的相關條款進行修訂之後,回購新規的出臺已經滿了一年時間。進入2019年以來,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實施情況到底如何,統計數據給出了答案。數據顯示,今年前11個月共有605家上市公司實施了回購操作,累計回購金額1063億元,而2018年全年也只有520家上市公司累計斥資451億元進行回購。顯然,相對於2018年,今年上市公司回購股份要積極得多。

股份回購制度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其在優化資本結構、穩定公司股價、提升公司投資價值、回報投資者等方面都可發揮重要作用。雖然此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但像這兩年一樣大規模實施回購的現象,卻還是比較罕見的。

個人以為,2019年度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更加積極,有多個方面的因素值得重視。首先,對《證券法》股份回購條款的修訂功不可沒。在原來的諸如減少註冊資本、與其他公司合併、獎勵職工、對股東大會作出的異議要求回購等四種情形基礎上,回購新規新增了兩種情形,即“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公司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等。這客觀上也為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進一步降低了門檻,也為其打開了方便之門。

其次,實施股份回購是為了穩定股價,提振投資者的信心。2019年步入5月份之後,股市再次陷入低迷之中,許多個股股價跌得面目全非。股價的下跌,投資者不僅遭受了的損失,也嚴重打擊其持股信心。在沒有更多增量資金進場的背景下,僅僅依靠市場的存量資金,是不可能穩住股價的,此時,上市公司出手回購股份,無疑是股市維穩非常重要的手段與方式。

其三,回購股份用於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這也是多家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的主要原因。在股市低迷期間回購股份用於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可以取得多贏的效果。一方面可穩定股價,保護其投資者的利益。另一方面,無論是股權激勵還是員工持股計劃,相關人員的持股成本都比較低,也意味著持股風險較低,今後獲利的可能性大增。

儘管2019年度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更加積極,而且越是藍籌股與白馬股,不僅回購的金額較大,實施回購也更加迅速,但“忽悠式”回購仍然不乏其例。發佈回購股份的公告,從本質上講,是上市公司對於市場、對於其投資者作出的莊嚴承諾。既然是承諾,那麼有必要切實履行,而絕不是把回購股份作為忽悠市場、忽悠投資者的一種工具,這顯然也是值得商榷的。

事實上,從已經曝光的案例看,回購金額不及下限、以多種理由終止回購計劃,甚至是隻有雷聲沒有雨點的“零”回購均不在少數,也凸顯出A股市場股份回購的另一種生態。而這類上市公司的所謂回購,均不無忽悠的成分在內。

滬深交易所發佈的《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從多個方面對於股份回購進行了規定,但“忽悠式”回購仍然在市場上出現,說明監管上仍然存在短板。個人以為,防範上市公司“忽悠式”回購,措施得力是不可或缺的。比如在上市公司沒有籌集到足夠的回購資金時,應禁止其發佈股份回購計劃的公告;對於已發佈股份回購計劃公告的上市公司,應建立單獨的帳戶進行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對於“忽悠式”回購,在將相關上市公司記入誠信檔案的同時,也可將其相關高管認定為不當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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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增持、回購的原因均是基於對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的信心、對公司長期內在價值的認可以及對未來中國經濟的看好。同時,彰顯上市公司切實履行社會責任,穩定市場信心,與投資者同舟共濟。 當下無疑是A股市場乃至中國社會的一個特殊時期,由於疫情的蔓延,不僅經濟會受到影響,而且股市也會承受較大的壓力,投資者的信心也會因此受到影響。“在上市公司沒有籌集到足夠的回購資金時,應禁止其發佈股份回購計劃的公告;對於已發佈股份回購計劃公告的上市公司,應建立單獨的賬戶進行管理,做到專款專用。”

《證券法》關於股份回購的相關條款進行修訂之後,回購新規已經出臺滿一年。

進入2019年以來,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實施情況到底如何,統計數據給出了答案。

數據顯示,今年前11個月共有605家上市公司實施了回購操作,累計回購金額1063億元,而2018年全年也只有520家上市公司累計斥資451億元進行回購。顯然,相對於2018年,今年上市公司回購股份要積極得多。

股份回購制度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其在優化資本結構、穩定公司股價、提升公司投資價值、回報投資者等方面都可發揮重要作用。雖然此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但像這兩年一樣大規模實施回購的現象,還是比較罕見的。

個人以為,2019年度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更加積極,有多個方面的因素值得重視。首先,對《證券法》股份回購條款的修訂功不可沒。在原來的諸如減少註冊資本、與其他公司合併、獎勵職工、對股東大會作出的異議要求回購等四種情形基礎上,回購新規新增了兩種情形,即“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公司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等。這客觀上也為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進一步降低了門檻,為其打開了方便之門。

其次,實施股份回購是為了穩定股價,提振投資者的信心。2019年步入5月份之後,股市再次陷入低迷之中,許多個股跌得面目全非。股價下跌,不僅讓投資者遭受損失,也嚴重打擊其持股信心。在沒有更多增量資金進場的背景下,僅僅依靠市場的存量資金,是不可能穩住股價的,此時,上市公司出手回購股份,無疑是股市維穩非常重要的手段與方式。

其三,回購股份用於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這也是多家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的主要原因。在股市低迷期間回購股份用於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可以產生多贏的效果。一方面可穩定股價,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另一方面,無論是股權激勵還是員工持股計劃,相關人員的持股成本都比較低,也意味著持股風險較低,今後獲利的可能性大增。

儘管2019年度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更加積極,尤其是藍籌股與白馬股,不僅回購的金額較大,實施回購也更加迅速,但“忽悠式”回購仍然存在。發佈回購股份的公告,從本質上講,是上市公司對於市場、對於其投資者作出的莊嚴承諾。既然是承諾,就有必要切實履行,而絕不是把回購股份作為忽悠市場、忽悠投資者的一種工具。

事實上,從已經曝光的案例看,回購金額不及下限、以多種理由終止回購計劃,甚至是“只有雷聲沒有雨點”的零回購均不在少數,這也凸顯出A股市場股份回購的另一種生態。而這類上市公司的所謂回購,均不無忽悠的成分在內。

滬深交易所發佈的《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從多個方面對於股份回購進行了規定,但“忽悠式”回購仍然在市場上出現,說明監管上仍然存在短板。個人以為,防範上市公司“忽悠式”回購,監管措施得力是不可或缺的。比如在上市公司沒有籌集到足夠的回購資金時,應禁止其發佈股份回購計劃的公告;對於已發佈股份回購計劃公告的上市公司,應建立單獨的賬戶進行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對於“忽悠式回購”,在將相關上市公司記入誠信檔案的同時,也可將其相關高管認定為不當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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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能的,新的證券法也強調了要進一步加強信息披露,擴大了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主體範圍,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有利於減少暗箱操作。同時會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這樣就能夠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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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證券法只是用來約束遵紀守法的公司,不遵守的公司會想盡辦法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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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上市公司情況,業績好的企業回購自家股票還是很好的,像業績差公司還忽悠回購,新證券法處罰力度增加很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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