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7 基层“微腐败”的“三个维度”的治理

“微腐败”是相对于通常意义上的贪污受贿等重大腐败行为而言的,本质上二者并无不同。所有基层“微腐败”都具有“小、多、近”三个显著特征:小官小贪,贪污受贿的绝对数不大;出现的领域众多,存在的形式众多;近,离基层近,发生在群众身边。“微腐败”虽然看似不大,但损害的不仅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要做到反腐之盾历久弥坚,打造廉洁政治新常态,彻底整肃基层“微腐败”,还需在“三个维度”上加以培树锻造。

握全面和从严的高度。站位高远方能成伟业,要将治理基层“微腐败”提升至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的战略高度,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认识基层“微腐败”的重大危害,把纪律挺在前面,真正做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将治理基层“微腐败”贯彻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牢牢抓住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突出制度设计,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坚决破除满足现状、得过且过的思想,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力争政治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要严格执纪问责,重在“严”字当头、贵在“实”处着地,层层传导压力,强化问责追责,对整改不落实、“四风”问题严重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严格纪律和规矩的尺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治理基层“微腐败”,必须坚持抓早抓小,打造正风肃纪的天罗地网。对干部存在的“小”问题坚决不搞“下不为例”、“功过相抵”之类的“冷”处理,要把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融入基层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之中,充分发挥纪律和规矩规范行为、约束权力、预防犯罪的重要作用。可通过专家讲授、集体讨论、案例宣传等多种方式,深刻阐释党纪和国法之间的辩证关系,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党纪严于国法”、“执纪优于执法”,在模范遵守国法的基础上,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遵守党纪。同时,把党纪作为规范干部日常行为的重要标尺,一把尺子量到底,用纪律把干部管紧管严管好。坚持动辄则咎、抓早抓小,及时扯袖子、咬耳朵,必要时大吼一声甚至猛击一掌,让纪律规矩成为“悬顶之剑”,起到常态约束、强力震慑的作用。综合运用党内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全面推行谈心谈话、提醒、函询、诫勉等制度,开启全天候“探照灯”,用最严格的纪律把干部管好管住,督促他们做纪律规矩的“明白人”,带头守纪律、讲规矩,确保广大基层党员干部切实做到施政受约束、用权不任性,铲除“微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

掌控惩治和预防的精度。要积极转变办案方式和模式,集中精力加大初核工作,快查快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层“微腐败”问题动则责咎。要保持高压态势,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基层“微腐败”行为,不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要敢出重拳持续发力,实现对基层“微腐败”行为监督执纪的“常有力”和“长有力”,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惩戒力度,使纪律“高压线”真正通上“高压电”,做到有腐必惩、有案必查,维护纪律规矩的严肃性。要丰富手段形成震慑,把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目标,充分运用函询、诫勉谈话、调整岗位、撤职、开除、移交等处理方式,严肃问责,形成震慑,使党员干部真正“不敢腐”。对基层违规违纪干部不再遮遮掩掩,把问题原原本本地亮出来,坚决通报曝光,让腐败者在政治和经济上付出惨痛代价,真正做到“不敢腐”。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微腐败”虽然微小,却事关大节。说到底,无论“大腐败”还是“小腐败”,人民群众都深恶痛绝,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都应时刻警惕。对“微腐败”者姑息纵容,就会产生“一窗不补,百窗必破”的“破窗效应”;对“微腐败”行为“出实招、出狠招、出绝招”,则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实际成效的关键。只有对那些事涉腐败者,无论大小都严查,都坚持零容忍,给予应有的惩罚,才能让党员干部们以此为戒,才能使政府真正提高在群众中的威信,树立良好的形象。(市委党校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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