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 老賴要糟!拒不執行判決罪的“逮捕令”來了!

老賴要糟!拒不執行判決罪的“逮捕令”來了!

借款28萬元到期不還,為了逃避債務銷聲匿跡,但在躲債的過程中,又將自己的唯一一套房產,以現金的形式迅速出手賣掉……在經過6年的查證和尋找無果後,房山法院院長簽發了北京首張刑事自訴逮捕令,欠債者被逮捕歸案,承諾還款並被判處了相應的刑罰。

這是北京市高院與新京報聯合評選的2017年度十大媒體關注案例之一,而那張刑事自訴逮捕令成為了焦點,法院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堅決動用羈押性強制措施,予以逮捕羈押,是對老賴的堅決打擊,也讓眾多執行申請人看到了法院更多的打擊“執行難”的決心。

一、執行難,難在哪?

“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破除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藩籬。”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出鄭重承諾,自此法院向執行難全面宣戰。

執行難,一直都存在。現在的執行難,真正的難點不在於有財產案件的執行,而在於無財產案件的執行,難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被執行人“人間蒸發”、財產很早就轉移。

一般情況下,被執行人為了逃避執行,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聯繫,換電話、換地址、長期下落不明;有些被執行人利用假抵押、假離婚、假析產、假訴訟或者將財產通過虛假的經濟往來等方式進行了轉移。

2.法院人力嚴重不足、個別執行人員消極執行。

因為法院人力遠遠不足,據個人瞭解,一般一個執行法官一年要做200-400個案子,法官也不可能每一個案子都傾注較多的精力,與申請執行人溝通不暢就成了一大難點;另外個別執行人員消極執行,忽視了執行階段的工作,給了被執行人隱藏、轉移財產的時機。

3.相關協助部門及單位配合難。

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土地、房產以及投資情況等信息均需要多部門配合,當然,自“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設立後,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難度降低,但是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有些部門及單位並沒有積極配合工作。尤其是被執行人失聯的情況下,法院與公安部門、交通部門的對接一旦出現問題,“找不到人”成為最大難點。更讓人惱火的是有些單位為被執行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隱匿、轉移財產,還有拒不配合法院查封的情況。

4.被執行人對抗法院的情況。

有些被執行人在執行法官上門時,耍橫恐嚇執行法官,肆意撕毀法院的公告、查封令等,擅自處置應執行的財產。

老賴要糟!拒不執行判決罪的“逮捕令”來了!

二、破解執行難,法治真的在進步。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兩到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決策部署,近兩年過去了,基於大數據分析等有效手段的發展,執行難也在不斷的解決及挑戰新的難點。

猶記得2010年我剛入行的時候,一個案子的執行難點並不在於無財產的“執行難”,那時候即使老賴有財產,執行立案、執行查詢、財產線索蒐集以及等待執行財產變賣的時間,幾乎所有關於執行的節點,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困難。

1.2014年底,最高法院正式開通了“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2017年11月,該系統已經與全國3600多家銀行,以及公安部、交通部、工商總局、人民銀行等單位實現聯網,可以對被執行人在全國範圍的財產進行查詢,全國3520家法院都能使用該系統對自己承辦的案件進行查控。

2.最高法的失信被執行系統上線後,加強了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信用懲戒,限制高消費成了有力武器。最高人民法院除了與鐵路、民航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中國銀監會、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家工商總局及互聯網電商聯動外,還與農業部、交通運輸部、中國證監會、公安部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中心、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中國銀聯、全國工商聯、中國中小企業協會、人民網、百度、騰訊等開展合作,在相關領域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有力促進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我國的信用體系正在逐步發展完善。

3.針對被執行人財產的變現,現在也大力推行網絡司法拍賣,比起以往的線下拍賣,透明瞭很多,也更加有效率。

也就是說,只要被執行人名下有財產,難度比以往要降低很多。

三、但對於無財產的“執行不能”,法院不能僅僅“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很多時候,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財產線索了,法院在一定期限就“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也許從結案率來看,這個案子結了,但是執行申請人的實體權利並沒有得到保障,程序結案往往會導致執行申請人更加無助及不滿。

因為一旦終結本次執行,監控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成本與義務就全部轉給執行申請人。眾所周知,執行申請人的能力一般不會強於國家機關,因此發現新的財產線索、重啟程序的機會很小,從長遠看,僅僅是程序終止會損害執行的公信力乃至司法權威。

老賴要糟!拒不執行判決罪的“逮捕令”來了!

四、如何破解執行難?

王曉鵬律師認為,以下三種方式或可進行嘗試:

1.從目前實務操作來看,很多地方法院提供了很多不錯的模式,有些法院“黨委領導+政法委協調+法院主辦+部門協作+社會參與+信息支撐+輿論震懾”的聯動機制,讓執行更加順暢,將會是未來執行的主流趨勢。

2.對於執行申請人來講,拒不執行判決罪的自訴也成為了一條可行之路,

北京出具首張刑事自訴逮捕令的法院就認為“被執行人明知自己負有執行義務,在獲得足以履行執行義務的售房款後,仍未用於執行生效判決,並通過隱蔽住址、變更聯繫方式等形式逃避執行,致使該判決長達6年之餘仍未得到執行,嚴重侵害了自訴人的合法權益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在該解決方法中,如何證明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是申請執行人和執行法院亟待解決的問題,對老賴進行拘留、逮捕,將會是一記重拳。

3.建立個人信用破產製度,也將會成為可能。

隨著我國信用體系的建立完善,個人“破產”將會成為可能。在被執行的範圍內,將其個人財產,除維持生活必需的少部分外,全部拍賣用以償還債務;另外個人信用記錄破產,透支及高消費行為全部禁止等等,未來或能引入保險或類金融業務,對個人“破產”進行重整或提供保險服務,優先保障執行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山東瀛岱律師事務所王曉鵬律師認為,破解執行難,任重而道遠,加強信用體系建設,法院“運用合法的刑事手段制裁被執行人”若成為執行的“標準動作”,那麼打擊老賴將更加有力量。

老賴要糟!拒不執行判決罪的“逮捕令”來了!

王曉鵬律師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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