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禁渔期”电鱼 富顺两男子获刑

富顺男子李贤与李华在“禁渔期”携带电瓶和升压器,采用电线竹竿电击鱼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近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李贤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处李华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2018年3月1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贤去被告人李华家里玩耍时,李贤提议去河里弄点鱼吃,李华当即表示同意,经被告人李华父亲口头劝阻无果。二被告人当即准备好橡皮艇、升压器、电瓶及电线竹竿后到达富顺县狮市镇狮子桥小河内,由被告人李贤划橡皮艇,被告人李华携带电瓶和升压器,采用电线竹竿电击鱼的方法沿河进行非法捕捞近4小时。因举报,2018年3月2日凌晨0时许,富顺县渔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将二被告人当场挡获,现场查获捕捞的鲫鱼、鲤鱼等渔获物4公斤,经依法取证后,行政执法人员当即将查获的各类渔获物全部放生到狮市镇狮子桥小河。在行政执法中,二被告人抗拒渔政管理,突然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李贤被行政执法人员控制,被告人李华逃脱。经报警,民警赶往现场,配合渔政管理部门将电鱼工具予以扣押。经富顺县水产渔政局鉴定:二人在富顺县狮市镇狮子桥小河使用电力进行捕鱼,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作业时间段为四川省天然水域的禁渔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电鱼的禁用方法在天然水域捕捞水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水资源的管理制度,破坏了对环境资源保护,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二被告人事前共谋,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起作用地位相当,不易区分主从,二被告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自然界赋予了我们丰富的资源,但我们不能贪心,一味地索取,我们既要保证“代际公平”又要保证“代内公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莫顺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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