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1 身体有了异常,买保险时真的不用告诉保险公司?纠结!

身体有了异常,买保险时真的不用告诉保险公司?纠结!

很多小伙伴尤其是一些身体状况有异常的朋友在买保险的时候对健康告知都会有疑问,对于一些身体的异常体况,不知该不该如实回答,甚至还有抵触心理。

笔者也经常会被问到:

体检查出肝囊肿,医生说没事,我还要告知保险公司吗?

保险公司安排我做了体检,我之前的状况还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吗?

业务员说我这个情况不用告知,过了两年保险公司肯定会赔的,是真的吗?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今天深入的探讨一下关于保险的如实告知。

1、到底什么是如实告知?

2、如何正确的进行如实告知?

3、隐瞒告知,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一定会赔吗?


什么是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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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是保险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即要求我们在投保时将一些重要事实,比如健康状况、财务状况、职业类别等内容如实的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此做出风险评估,最终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

为什么要如实告知?

一、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逆选择

保险能够转移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但是我们必须要提前购买做好准备,但是很多人往往发生了事故才体会到保险的重要性,为了减轻经济的压力,隐瞒健康状况去投保,以期获得保险的赔付,被称为逆选择。

二、对健康体的客户更公平

相对健康体来讲,有异常体况的非标准体更容易发生保险事故,获得保险理赔,而如果他们与健康体的客户以同样的条件和费率获得承保,那么显然对健康体的客户是不公平的。

不如实告知会有什么后果?

因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对于隐瞒告知这种不诚信的因为肯定是不能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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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也有明文规定,因为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隐瞒告知的内容对合同承保有较为重要影响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解除合同后是否退还保费要分两种情况,如果是明知而故意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拒绝退还保费,如果是因为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应当退还所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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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很大一部分保险纠纷就是因为投保前不如实告知引起的。

但是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平等的,法律赋予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的同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限制保险公司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也有相关的规定。

1、关于解除时间的要求: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2、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禁止反言: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何正确的做好如实告知

或许大家的疑问来了,如实告知这么重要,那该怎么告知?是不是要事无巨细、所有的都要告诉保险公司呢?如果过去时间很长的状况,忘了怎么办?

各国保险实务中关于如实告知分两种: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

1、无限告知

指投保人有义务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不论保险公司有没有问到都要如实告知。

2、询问告知

指投保人只针对保险公司询问的有关问题如实告知,只要是保险人没有问到,即便有健康异常也没有必要主动回答。

我国遵循的是询问告知的原则,即只有保险人询问到的问题,投保人需如实回答,没有问到则不必回答。在回答询问时也会有一定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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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啥答啥,不问不答

针对保险公司投保中询问的问题,按照其询问的重点,如实回答,注意其询问的关键词,比如投保单中问到"2年内是否有过住院",那么2年前得住院就无需告知。

2、概括性的问题拒绝回答

概括性的问题指的是没有具体内容的问题,类似"还有没有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状",它覆盖所有可能的问题,它扩大了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范围,近似于"无限告知",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根据《保险法最高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规定,投保人有权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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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该注意的事项:

1、 体检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即便是保险公司安排了体检,也不能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因为一次体检并不能正确的反应投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比如高血压患者如果在按时服药的情况下,即便体检也不会测量出血压的异常。

2、如果隐瞒告知投保了怎么办?

如果买了保险确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形,还是要根据未告知的情形做好补充告知,防止理赔纠纷。

3、关于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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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可抗辩条款,很多人会有误解,认为即使没有告知,一旦合同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一定会赔。

我们一起拆解一下这个条款

1、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解除保险合同

2、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根据条款,正确的理解是合同超过两年且只有在发生了保险事故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事故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身体有了异常,买保险时真的不用告诉保险公司?纠结!

通常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事故的约定都会有初次发生的限制,即合同成立后

初次发生的保险事故才属于保障范围。

那么是否理赔的关键点就在于申请理赔的"保险事故"是否符合合同中关于保险事故初次发生的定义。

  • 如果不如实告知的内容与发生的保险事故没有什么直接相关,比如客户投保时因为肺炎住院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两年后因为肺癌理赔,保险公司就不得因为客户未如实告知肺炎住院情况而拒绝理赔。
  • 如果不如实告知的内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相关或者是带病投保,那么就不符合合同中关于初次发生的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同样可以以"不符合合同的保障责任"为由拒赔赔偿。

那种说过了两年一定会赔的言论并不可信,不可抗辩条款立法的本意是限制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而非鼓励消费者不诚信行为,情形严重甚至还涉及到保险诈骗。

所以希望大家一定要重视这一点,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毕竟我们购买保险的目的是获得一份风险来临时的确定性保障,而不是一场不确定性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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