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2018年全市第一起“拒執罪”案件在永定區法院當庭宣判

紅網時刻張家界6月27日訊(通訊員 向進 屈平)6月25日下午,永定區人民法院在10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見證下,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了一起“拒執罪”案件,對被告人彭某以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據悉,這是2018年全市法院系統審理宣判的第一件“拒執罪”案件。

經審理查明,2008年4月,被告人彭某與其前夫湯春某向原告湯智某共同向借款10萬元,同年5月、8月,二人又分別向湯智某借款5萬元、10萬元,此三筆借款雙方均口頭約定3%的月利息。2017年3月,湯智某向永定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彭某、湯春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該院於2017年5月作出判決,判決被告人彭某、湯春某共同償還原告湯智某借款本金25萬元,並支付利息45萬元。判決生效後,永定區法院於2017年7月向彭某、湯春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但二人均未申報財產。但在收到執行通知書的第二天,彭某就將其存在中國銀行的7.5萬元取出,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為此,2018年2月9日,永定區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彭某移送至張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立案偵查,2月12日,張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依法對彭某進行刑事拘留。6月19日,永定區檢察院向永定區法院提起訴訟,6月25日,永定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永定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彭某轉移財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鑑於公被告人彭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已將涉案錢款7.5萬元退繳,依法可從輕處罰,且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故作出上訴判決。

據瞭解,自今年3月26日開展“決勝執行難戰役”專項活動開展以來,永定區院堅決貫徹落實省、市法院法院工作會議、執行工作會議和我區“決勝執行難戰役”動員會議精神,按照“兩個90%、一個100%”目標,對照“四個基本”要求和第三方評估體系標準,不斷強化執行力量,不斷落實工作責任,不斷創新工作手段,不斷做好統籌協調,各項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目前,已對31名拒不執行、謊報隱匿財產、妨礙執行的被執行人進行司法拘留,向公安移送拒執罪案件9件,對3名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被執行人,移送公安機關予以刑事拘留。

下一步,永定區人民法院繼續掃除“老賴”的生存土壤,從重從快打擊規避執行、抗拒執行、消極執行、阻礙執行等行為,堅決打贏“決勝執行難戰役”這場硬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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