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拒執罪”讓你無路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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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拒执罪”让你无路可逃

古語有云,“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誠信乃為人之本,失信的人會滅失自已的尊嚴和名譽,但是,法院的執行過程中仍然有些無視法律尊嚴和權威的失信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義務試圖逃避執行,不過“自作聰明”的他們可跑不了,因為刑法早已規定了“拒執罪”,刑法修正案九也將“拒執罪”進行了完善,等待他們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

“拒執罪”全稱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可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因為罪名較長,執行法官通常把它簡稱為“拒執罪”,您可別小看了這個罪名,它在破解人民法院執行難工作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不信?讓我們看看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發佈的拒執罪典型案例吧!

【案情回顧】

2011年9月20日,被執行人覃某某與昆明某某機電有限公司簽訂《機電設備銷售合同書》、《融資租賃合同》,以融資租賃的形式,分24期支付64萬租賃款方式購買XE150D型徐工挖掘機一臺。被執行人覃某某首付6.4萬後,昆明某某機電公司以被告人覃某某未按期支付餘款及逾期利息為由向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西山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確定被執行人覃某某在規定期限內前支付機電公司欠款8萬元,餘款59.4968元及該款按年利率7.68%計算的利息分15期付清。同時,約定被告人若覃某某未按期支付上述債務,昆明某某機電公司有權就剩餘款項一併申請強制執行。民事調解書生效後,覃某某並未履行法律義務,無奈之下,昆明某某機電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案件受理後,勐海縣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覃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並下達《執行裁定書》,裁定查封其持有的XE150D型徐工挖掘機一臺;在查封期間被執行人覃某某又將所購買的XE150D型徐工挖掘機以28.8萬元出售給第三人巖某,但被執行人覃某某收到巖某支付的款額後未向申請人還款,而是將款項用於其它用途。

勐海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執行人覃某某作為《民事調解書》及《執行裁定書》的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覃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看完上面這個案例,大家可能對拒執罪已經有了一個感性的認識,本案中被執行人屬於典型的拒不執行行為、性質惡劣,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除此之外,還有哪些行為會觸犯拒執罪呢?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拒执罪”让你无路可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具體分為以下8種情況:

01

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

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

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

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

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拒执罪”让你无路可逃

(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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