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關於專家費的那些事兒

評審專家是重要的政府採購參與者之一,他們幫助預算單位買到“物有所值”的商品,理應獲得相應的報酬。然而在現實中,由專家費引出的一些小事件、小糾紛也比比皆是。記者特梳理了一些關於專家費方面的一些案例,供讀者朋友們參考。

案例一:

某定點審計項目的投標文件要求,供應商需配備相關工作人員。負責該項目評標的兩位專家(專家A與專家B)是其中兩家投標供應商的配備人員,事實上符合迴避的條件,應當迴避。但是評審現場情況較為混亂,前來投標的供應商代表較多,文件也多,需要處理的事項也比較繁雜,並且專家A和專家B自己也沒有說明情況。因此,監督人員未及時發現這兩位評審專家的違規行為,兩位專家在“明知故犯”的情況下默默收取了專家費。但後來,該項目被質疑,後又行政複議,監督部門在處理複議的過程中,發現了專家A與專家B 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情形,於是報當地財政廳做出相應處理。

此外,在該項目的評標“中途”,監督人員發現評審專家C存在應迴避而未迴避的情況,於是將其替換,重新抽取了專家D接任。該項目的評審活動一共進行了兩天,專家D僅完成了第二天的評標任務,應收取專家費1000元。但在簽署評審報告時,專家D拒籤並聲稱:“為什麼別的專家是2000元,不給發2000元,我就不簽報告!”最終,監督部門嚴格按照當地評審專家勞務支付標準,支付其1000元。

當地政府採購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評審專家有違規行為,我們一定會依法處置,收回其違法所得。標準是多少,我們就支付給專家多少錢。”

案例二:

西部地區某人民醫院採購一批醫療設備,在該採購項目的招標文件發佈後,有供應商對其中的技術參數提出了質疑。該地政府採購中心邀請了5位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對這些技術參數進行復核。

根據當地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支付標準,複核一般不超過兩個小時,每位參加複核的評審專家將獲得200元的報酬。但在該項目中,由於複核時間近3個小時,故採購中心根據實際情況,支付給各位專家300元。

在收到這300元的勞酬後,5位評審專家紛紛表示:“這點兒錢真是太少了,技術參數的複核是大事兒,一旦日後出現什麼問題,我們專家要承擔的責任遠遠大於這300元。”還有的專家說:“我覺得退休人員來當評審專家比較合適,勞酬這麼少,對不起‘專家’二字,這也是為什麼許多資深專家拒絕入庫的原因。”

採購中心工作人員則認為,各個地區的複議費,都是依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及其他各項因素綜合制定出來的。比如,《大連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計酬管理辦法》規定,項目評審結束後,需原評審專家進行復議的,付費200元;因專家在評審中存在失誤導致需要複議的,只支付交通費100元。再如,《黑龍江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明確,項目被質疑需原評審委員會進行復查的,評審、複查費合併發放。專家不來複查的,評審費減半發放。如質疑無效,原評審費用正常發放,複查費用按半天200元,全天按300元發放;如質疑成立,界定責任,屬於原評審專家未按照採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評審或者洩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不予發放評審、複查費;不屬於上述情況的,評審費正常發放,複查費不予發放。可見,大多數地區的複議評審費也都在這個水平,因此,這個標準是在合理的範圍內的。不少地區也正努力想辦法,解決專家嫌費用低的問題。如,安徽合肥最近出臺了《評標評審專家勞務費用標準》,其中明確,在3小時以內(含3小時)的,合肥屬地(含所轄縣區)專家每人300元,外市專家每人600元,外省專家每人1500元,從省資深專家庫抽取的專家每人每次增加200元。

案例三:

有4名評審專家在參與某單位政府採購項目評標時,對兩家供應商投標文件中完全相同事項的打分差別畸大,直接影響了中標結果。在該中標結果受到供應商質疑後,評審專家應要求對該項目投標複審。複審後,4名專家仍然維持原評標結果。事後,供應商因不滿質疑結果,就該項目向財政部門投訴。依法調查取證後發現,這4名專家在評標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不正當傾向性,遂對該項目作出廢標決定。此後,財政部門又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4名違規的評審專家給予行政處罰。

有聲音認為,按照我國現行的政府採購專家評審制度,相關專家通過自主報名或推薦成為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經承諾能夠勝任評審工作。專家的評審意見直接決定中標、成交結果,而不僅是作為決策輔助依據,專家有義務充分理解招投標文件,並進行客觀打分。這種制度設計的目的是,藉助專家的專業優勢、聲望等對政府採購項目進行獨立、客觀、公正的評價。同時,也是為了改變以往存在的部分供應商以政府採購為渠道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況,防止腐敗現象的發生。《政府採購法》實施以來,評審專家的作用貫穿了政府採購標書編制、評標、項目驗收等環節的始終。但在實際工作中,個別評審專家接受少數採購人和供應商的請託,在評標過程中存在傾向性打分或不負責任的行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府採購工作的公平、公正。

該財政部門工作人員表示,今後,將進一步加大對評審專家的監管力度。一方面,根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加大整頓力度,堅決清除普遍反映的存在問題的專家;另一方面,加大對評審專家違法情況的查處廣度和處罰力度,對於存在嚴重違法的線索,堅決移交查處,並不予發放專家費。(來源:中國政府採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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