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 法院:司法拘留沒商量

近日,商洛市山陽法院在執行一起保證合同糾紛案件中,依法對一名拒不申報財產的被執行人張某司法拘留15日。

2015年,被執行人張某為陳某擔保向原告王某借款8萬元,後因陳某沒有履行債務,原告王某以保證合同糾紛起訴要求保證人張某承擔擔保責任。法院審理認為陳某不履行債務,擔保人張某應按約定承擔擔保責任,判令由張某償還王某借款8萬元及約定利息。判決生效後,張某拒絕履行,法院立案執行並向被執行人張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張某仍以應由實際用款人還款為由拒絕履行,亦不按限令的期限向法院申報個人財產,山陽法院根據其拒絕報告財產行為對其處以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

法官提醒:被執行人需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內申報財產狀況,執行中,如果財產狀況發生變動,應當及時向法院補充報告。如果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供稿人:蔡宏衛)編輯:劉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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