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郭章林诉被告郭双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豫058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被告郭双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章林各项损失共计24509.1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11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郭双青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郭章林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双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郭双青
性别:男
年龄:44岁
身份证号:4105211974****8071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姚村镇井湾村117号
立案时间:2018年5月9日
执行案号:(2018)豫0581执1626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58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5420.12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119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閱讀更多 林州市人民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