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公交車行駛中,乘客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其他人一腳踢開乘客造成乘客死亡,踢乘客的人應該負什麼責任?

柏拉圖4799


依我之見:公交車正在急馳中乘客‘’踢死‘’正在毆打司機搶奪方向盤的歹徒的行為是標準的‘’正當防衛‘’,依法不負任何責任。

一,我們先來分析歹徒‘’毆打司機搶奪急馳中的公交車方向盤‘’的行為性質。我們知道公交車是我國城鄉居民出行的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從乘客的多少可分為七至十九人的中型客車和十九人以上的大型客車,也就是說每車隨時會有不特定多數的乘車人搭乘公共客車,而車輛在行駛中的乘客的公共安全就落在了駕駛機動車‘’司機‘’的肩上,為保證駕駛機動車安全無論是立法機關丶交警部門丶交通客運管理部門和有關客運公司均以法律、法規丶規章和工作程序規範的形式既保障司機的合法權益,又依法規範司機的駕車行為,更為重重要的是國家還以《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法律明規規定了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為舉止:不得擾亂乘車秩序丶不得在車尋釁滋事、不得在車內盜竊丶詐騙丶毀損丶搶劫…不得干擾司機駕駛機動車丶不得‘’毆打‘’正在駕車司機和乘客…總之,這一系列的‘’不得‘’,即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其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保證不特定多數的全車人的生命安全‘’,而司機又是決定全車安全的關健,就如同俗話所‘’司機的方向盤,就是乘車人的鬼門關‘’,所以,公交車司機是關係全車人生命的關健。

那麼,如何看待‘乘車人,即本案歹徒‘’毆打‘’正在駕車的司機和‘’搶奪方向盤‘’之行為性質呢?依我之見:該歹徒的‘’毆打和搶奪方向盤‘’之行為是以暴力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刑事犯罪行為,是我國刑法應予嚴厲懲罰的嚴重刑事犯罪行為,從主觀上講該歹徒應該是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人,從生活的經驗上他應該是完全‘’明知‘’在公共交通工具急馳過程中速度快丶質量重,其衝擊力和慣性很大,司機在正常不被打擾的情況下都必須全神貫注丶正確操作方能保證車輛安全,不然,就會發生車毀人亡的慘痛事故,同時,歹徒更‘’明知‘’司機在外力的衝擊或他人的暴力毆打下完全可能操作嚴重錯誤丶車輛會象脫僵的野馬導致車毀人亡的慘痛後果,但是歹徒在‘’主觀明知‘’暴力毆打和搶奪方向盤會產生嚴重後果‘’仍積極實施‘’(雖真接故意不是為了謀害全車人生命,是基於司機未按自已要求停車的‘’動機‘’,但無論什麼樣的‘’動機‘’,都不能作為危害公共安全的理由,同時,動機不影響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了暴力‘’毆打和搶奪‘’的犯罪行為,從《刑法》關於‘’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形態講,只要實施了危害行為就構成該罪,即行為犯,至於是否最終產生危害後果是加重處罰還是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而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至於本案例中沒有出現‘’車毀人亡‘’的嚴重後果,不是該歹徒主動放棄丶中止了犯罪,而是車上其他乘客為了車輛和自身安全而及時丶果斷採取法律賦予的‘’正當防衛‘’權利,即‘’猛踢一腳‘’才避免了慘痛後果的發生。

如果案發時,任由歹徒肆意毆打司機並搶奪方向盤而無一人出手及時制止,即‘’正當防衛‘’其後果可能是車毀和車上乘客和馬路上的其他車輛丶行人將會有難以想象的慘痛後果。如果發生這慘痛的後果,假設歹徒還僥倖活著的話,最終懲罰犯罪嫌疑人歹徒時依法會在確定‘’毆打和搶奪‘’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判處其無期徒刑,‘’至於死刑‘’。從這個角度來看,當歹徒毆打和搶奪方向盤的暴力行為實施之時,法律已預示他會走到人生的盡頭,他的被踢死是他以身試法之昝由自取。

二,通過上述對犯罪歹徒毆打和搶奪方向盤的乘車人的行為分析:毆打司機和搶奪方向盤的暴力性,也就是‘’行兇‘’的表現形式,侵害的犯罪客體是公共交通工具和全車人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而《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關於正當防衛規定中‘’無限正當防衛‘’對於這種‘’正在行兇‘’的‘’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實施正當防衛致其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是防止過當,依法不負任何責任。

三,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丶本人、他人的合法權益和‘’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免受正在的暴力侵害,對及時制止正在急馳的公共交通工具和掌握車輛安全駕駛的司機遭受暴力毆打和搶奪方向盤的‘’行兇‘’行為而對犯罪嫌疑人當場果斷予以制止的一切行為(猛踢歹徒)均屬於正當防衛,即以避免致車毀全車人亡的"重大公共利益"遭受慘重損害為代價,即使致歹徒一人死亡,也不屬防衛過當,依法不負任何責任。也就是說車上‘’乘客‘’為制止歹徒的‘’正在行兇‘’的行為,而對其‘’猛踢一腳‘’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不負任何責任的行為。


唐先明75443043


近日,備受關注的“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原因公佈,是乘客與司機激烈爭執互毆致車輛失控。

十五條鮮活的生命就這樣瞬間消逝,令人扼腕嘆息。

教訓慘痛,值得深思。

如果有人問,公交車行駛中,乘客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其他人一腳踢開乘客造成乘客死亡,踢乘客的人應該負什麼責任?

有書君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認為,踢乘客的人應該不負任何的法律責任。

1、死者已涉嫌構成了以危險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眾所周知,公交車是我們常見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在其行駛的過程中,司機掌握著全車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其職責就是將乘客安全地運送到目的地,整個過程都不得有半點的分心和疏忽。

而作為成年人的乘客,不管出於什麼原因,明知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的行為,有可能驚擾到司機而引起車輛失控,會對自己和他人造成傷害,還要故意為之。

這種行為等同於放火、決水,投毒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了《刑法》上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10月29日,北京的一位乘客鄧某,因坐過站要求中途停車被拒,便用整箱的牛奶砸向司機手部,司機在躲閃中導致車輛偏離方向,雖緊急剎車,仍與其他車輛發生了剮蹭,鄧某因涉嫌以危險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已被豐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2、踢人乘客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打公交車司機或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已將司機、所有乘客和路上車輛、行人的性命,以及國家和個人財產處於一種無法預料後果的不法侵害中。

此時如果有乘客出來制止,其行為應該符合正當防衛的定義,即“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

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最典型的案例,是今年的8月27日,在江蘇省崑山市,一寶馬司機與一騎電動車男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寶馬司機死亡,騎電動車男子因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3、應該認定踢人乘客的行為為見義勇為

在鬧事乘客與司機發生肢體衝突時,雖然無法預見將有怎樣的後果發生,但其行為已經涉嫌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時若有人不顧自身安危,上前一腳將其踢開,是制止正在侵害他人人身安全或國家、集體、他人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具有見義勇為的特性,應該認定為見義勇為,並予以表揚和獎勵。

今年四月,在湖南就發生一起類似事件,當時正是一位乘客飛起一腳,猛踹在高速公路上搶奪方向盤的男子,從而化解了險情。挽救了自己,也挽救了別人。

4、結果是無法預知的

當危險來臨時,危急時刻,踢人乘客一心想到的就是儘快阻止危害的發生,對於鬧事者的身體狀況並不知曉,也沒有時間去了解,因而無法預知事態的後果,沒有主觀上的故意。

只要在鬧事的乘客被踢開,也就是說險情化解後,踢人者沒有繼續踢打的動作,他的行為應該是正當的,是應該弘揚的一種正能量。

近年來,擊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的事件時有發生,引人擔憂。但願“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的慘痛教訓能警醒世人,讓悲劇不再發生。謹記!衝動是魔鬼,任何自私自利和不守規則的行為,終將是害人又害己。

有書君語:對此問題你有什麼不同的見解呢?歡迎在下方留言評論,別忘給有書君點個贊哦~關注有書君,私信回覆句子,有書君送你一句特別的話


有書共讀




西門觀點:什麼責任也不應負,而且應該給予見義勇為獎勵。

公交車在行駛過程中,有人毆打司機和搶奪司機方向盤,乘客一腳踢過去,阻止了犯罪行為,保全了全車人的生命安全,但犯罪者卻搶救無效死亡,這位乘客要不要負刑事和民事責任?

事實已經非常清楚,毆打公交司機和搶奪公交司機方向盤屬於重大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旦出事,傷亡的是一車乘客,在這種特殊情況下,乘客腳踢犯罪者,阻止犯罪行為,是見義勇為行為,不僅不應該負任何責任,而且應該表揚和獎勵。



空口無憑,法律為證。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

根據以上法律條款,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和毆打司機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乘客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分子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至於有律師說,不負刑事責任,但要負民事賠償責任,完全是罔顧事實,胡亂評論。



不屬於防衛過當,就是正當防衛,既然是正當防衛,為什麼要負民事責任?

再說,這位乘客在不法分子危及全車乘客生命安全的緊急關頭,挺身而出,阻止不法分子的犯罪行為,不僅屬於正當防衛,而且屬於見義勇為,應該表揚獎勵,而不是賠償犯罪分子的損失。

為什麼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的事件屢屢發生,就是因為懲罰不到位。犯罪分子的死亡,完全是咎由自取,活該!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已經過去一段時間了,就像所有的熱點事件一樣,留在那輛車裡人的家屬,將是永遠的傷痛;而公眾慢慢就會把這件事淡忘。

我也曾寫過多篇文章談論這件事,在事件發生後,我就分析了各方的責任:

目前,我們還不知道後續的賠償事宜:

各大媒體都在呼籲徹查22路公交公司,可至今未得到新的信息:

現在,很多朋友都把制止國內爭搶方向盤放在了國內乘客的見義勇為上:

但那麼多搶奪方向盤的,也只有武漢這個小夥衝上前去抱住了這個潑婦。

可見,靠國內乘客拔刀相助、挺身而出去制止搶奪方向盤的行為,並不可靠。

大家還記得七歲孩子公交車上被暴打這件事嗎?

發生在公交車上這麼多事,現在,叫乘客去制止有人搶奪方向盤,我感覺很難實行。

第一、這不是乘客必盡的義務,坐公交的乘客,你不能明確要求他做好準備,隨時對付有人搶奪方向盤。

第二、出現突發情況,乘客難以判斷全程,看到的只是司機處發生了爭執,但過程難以瞭解,不好做出決定。

第三、即使明知道是有人尋釁滋事,但乘客沒有執法權,難以掌控干預尺度。像暴打七歲小孩那個小夥子,顯而易見由受侵害者變成了施虐者。同樣,如果真的一腳把搶奪方向盤的人踹死了,那肯定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有鑑於此,乘客遇到這樣的事躲躲閃閃也是可以理解的。

因此,我覺得這方面還是得向美國學習:

第一、通過嚴格立法和執法威懾企圖搶奪方向盤,騷擾公交車司機的人員。

第二、將公交車司機位置做封閉隔離,防止有瘋子做出瘋狂舉動。



事出有因的道理誰都懂的,危機面前挺身而出的也是有的。如果是在危急的面前出手了,造成的後果也要受到懲罰,也要受到譴責的話,我想如果是在網絡平臺或者是在輿論上,給予一些譴責的話。我想那麼今後誰也不會去做那種見義勇為的事情,誰都會怕給自己招攬來麻煩,所以都不敢管這件事情。到頭來難道就任憑邪惡的胡作非為嗎?難道伸張正義還有錯嗎?



所以我說。當這個乘客與司機私鬥的時候去搶奪方向盤,那麼就有一種同歸於盡的想法,就有一種只車上乘客的生命而不顧的那種犯罪的行為。如果這危急的關頭大家都不挺事出,而是袖手旁觀的話,那麼不也像是2018年慘劇的發生的一樣嗎?最終滿車上的人都成了這個邪惡事件的殉葬品。是不是有些不值得呀,所以我認為在這個鬧事的乘客對司機已經造成了威脅?對這個客車上的人員已經構成了危險的時候,別說是打死他就是給他碎屍萬段也不過分,因為別人的生命都是寶貴的,這種邪惡人的生命可以不管不顧。

如果說是這些乘客把這個鬧事的人打死了,我覺得也算是正當防衛,不應該牽連人家的責任。所以我認為正當防為就沒有錯,打死鬧事的人就沒有錯,就不用再討論了還是應該以見義勇為的方式給人家批花帶紅,讓人家受到表揚,受到獎勵,這才是滿滿的正能量。


伊春美食美客


從因果關係角度來看,正常踢一腳不會造成乘客死亡,他本是是正當防衛,但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首先,要去屍檢,看死亡的乘客是因為什麼死亡,如果說是因自身疾病死亡的,如突發心臟病,與踢人乘客踢的那一腳沒關係,不是誘發他突然犯病的,就是正當防衛不負法律責任。如果那一腳正好踢在心臟上,誘發他突然犯病死去,應該是防衛過當,因為他可以用其他方法制服那個乘客,不踢要害部位也能控制他。另外,如果踢人的乘客本身練過跆拳道,他的一腳足以致命,那麼他就是防衛過當。應該負法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於該行為是防衛過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所以,這有可能判三到五年的有期徒刑。


寶媽茶會


2018年是交通曆年來最瘋狂一年,公交司,汽車,地鐵,高鐵,動車。霸座,扒門,大鬧機場,安檢。

打公交司機,打罵交警,輔警,保協員。就是不見,公安局,交通部,法律部,出臺嚴厲打擊違法,法律法規的政策,


手機用戶54028975705


應該你搶救一車乘客生命的光榮稱號。


手機用戶6002768785


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兩年有期徒刑,緩刑三年


小太陽5226


應該按見義勇為給予獎勵!不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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