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7 造成考核結果失真失實,追責!

造成考核結果失真失實,追責!

近日,自治區黨委、政府出臺《盟市黨委、政府(行政公署)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辦法》。

全文如下↓↓↓

盟市黨委、政府(行政公署)

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央關於扶貧開發工作的決策部署,完善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機制,壓實盟市黨委、政府(行政公署)脫貧攻堅主體責任,確保到2020年現行標準下全區農村牧區貧困人口穩定脫貧、貧困旗縣全部摘帽,根據中央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盟市黨委、政府(行政公署)扶貧開發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圍繞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堅持立足實際、突出重點,針對主要目標任務設置考核指標,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堅持客觀公正、群眾認可,規範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堅持結果導向、獎罰分明,實行正向激勵,強化責任追究,促進盟市黨委、政府(行政公署)切實履職盡責,改進工作,堅決打好打贏脫貧攻堅戰。

第四條 考核採取平時監控和年終考核相結合方式進行;平時監控主要包括督查檢查、明察暗訪和跟蹤督查,年終考核主要包括工作成效評價和第三方評估。

第五條 考核工作從2018年到2020年,每年開展一次,由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進行,具體工作由自治區扶貧辦、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牽頭,會同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組織實施。

第六條 考核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減貧成效。考核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脫貧計劃完成情況;貧困旗縣退出任務完成情況;貧困地區農村牧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率。

(二)精準識別、退出。考核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識別、退出的準確性和建檔立卡信息系統動態管理情況。

(三)精準施策。考核貧困地區按照“六個精準”“五個一批”要求,因村因戶因人開展產業扶貧、教育扶貧、健康扶貧、易地扶貧搬遷、住房安全、生態扶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兜底保障等精準施策情況。

(四)精準幫扶。考核駐村工作隊、幫扶責任人履職情況以及開展扶貧與扶志、扶智結合等幫扶工作的群眾滿意度;考核京蒙對口幫扶工作組織領導、人才交流、資金使用、產業合作、勞務協作和攜手奔小康等方面情況。

(五)扶貧資金。考核盟市、旗縣涉農涉牧資金整合,扶貧資金撥付、監管、使用成效和公告公示等情況。

(六)作風建設。考核扶貧領域存在的“四個意識”不強,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責任落實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準、工作作風不紮實,資金管理使用不規範,扶貧領域腐敗等問題專項治理情況,以及宣傳報道、典型選樹等情況。

第七條 考核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平時監控和年終考核

1.平時監控

(1)督查檢查。自治區對各盟市脫貧攻堅工作進展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組織開展督查檢查。

(2)明察暗訪。不定期從各盟市抽取一定數量的旗縣進行明察暗訪。

(3)跟蹤督查。針對國家考核評估、全區督查檢查、明察暗訪發現的問題,制定問題清單,明確整改時限要求,適時開展跟蹤督查。

2.年終考核

(1)盟市總結。各盟市黨委、政府(行政公署)對照與自治區黨委、政府簽訂的脫貧攻堅責任書,就責任落實、任務完成情況形成總結報告,於每年12月底前報送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2)成效考核。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對盟市扶貧開發工作進行成效考核,每年年底開始實施,到次年2月底前完成。

(3)第三方評估。委託有關機構和社會組織,採取專項調查、抽樣調查和實地核查等方式,對“兩不愁、三保障”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估。

(4)財政扶貧資金專項考核。自治區扶貧辦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按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辦法,每年年底進行考核。

(二)數據彙總。自治區扶貧辦會同有關部門,對平時監控、年終考核情況以及信訪、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方面反映的情況進行彙總整理。

(三)綜合評價。自治區扶貧辦會同有關部門,對彙總整理後的數據和各盟市的年終總結報告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考核報告;考核報告應當反映基本情況、指標分析、存在問題等,作出綜合評價,提出處理建議,經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議後,報自治區黨委、政府審定。評價結果分為好、較好、一般、差四個等級。

(四)結果反饋。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向各盟市專題反饋考核結果,並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八條 考核結果由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進行通報。對完成年度計劃減貧成效顯著的盟市,給予一定獎勵。對綜合評價為一般和差的,由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約談盟市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嚴肅問責。考核結果作為對盟市黨委、政府(行政公署)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參與考核工作的自治區有關部門應當嚴守考核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敢於擔當,確保考核結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盟市、旗縣應當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情況,主動配合開展相關工作,確保考核順利進行。對不負責任、造成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的解釋辦理工作由自治區扶貧辦負責。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3日起施行。2016年8月23日印發的《盟市黨委、政府(行政公署)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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