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追責!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法院、檢察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辦案人員要全面、如實記錄並報告,如果有違法違紀情形的,有關機關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法院組織法和檢察院組織法。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隨後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表示,司法實踐中有一些領導幹部干預兩院的司法活動,針對實踐中的這些情況,新修訂的法院組織法和檢察院組織法將保障司法權的獨立行使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追责!

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決定及理由 應在裁判文書中公開

“新修訂的法院組織法中對有關審判委員會的制度做了較大篇幅的規定,那麼有哪些重要的變化?”在新聞發佈會上,對於成都商報記者提出的問題,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表示,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是法院的一個重要審判組織。

這次法律的修改,也對審判委員會制度做了一個較大的補充和修改。變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明確審判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關係。這些年來,最高法院和部分高中級法院在司法改革的過程中,探索設立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專業委員會。這次人民法院組織法的修改,充分肯定了人民法院對審判委員會工作方式的改革成果,將審判委員會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兩種形式,明確專業委員會的會議是根據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專業和工作分工組成,是審判委員會的一種會議形式和工作方式,而不是審判委員會新的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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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視覺中國

姜啟波介紹,變化之二是科學界定審判委員會的職能。突出各級法院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的職能作用,明確規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由合議庭對彙報案件的事實負責。這次修改進一步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司法解釋、發佈指導性案例,統一全國法院的法律適用和裁判標準。

而變化之三,是完善審判委員會的運行機制。理清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關係,嚴格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的啟動程序,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由審判長提出申請,由院長批准,並且規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在此基礎上,規定審判委員會委員對本人發表的意見和表決負責,嚴格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切實落實司法責任制的總體要求。

“除了法律規定不宜公開的情形之外,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決定及其理由,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公開。”姜啟波表示,這是進一步拓展司法公開的深度,充分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讓司法權在陽光下運行。

對監獄、看守所巡迴檢察 避免“因熟生腐”

修改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監獄、看守所設立檢察室,也可以對這些場所進行巡迴檢察。為何要增設這一條規定?對此,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表示,以往檢察機關對監獄、看守所等場所的執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主要是實行派駐檢察的方式。派駐檢察,便於被監管人和人民群眾反映問題,及時發現監督的線索。但是不可否認,派駐檢察這種監督方式有一定的侷限性。最主要體現在,派駐的檢察人員與被監督對象容易形成熟人關係,這種熟人關係容易導致不敢監督、不願監督,或者監督失之於寬、失之於軟,監督流於形式的問題。

王建平說,檢察機關需要對相關的工作模式進行創新,在精簡和改進原來的派駐檢察方式的同時,積極探索巡迴檢察。巡迴檢察這種監督方式最主要的優勢就在於它的機動性和靈活性非常強。“哪裡問題突出,我們就到哪裡去監督,哪裡反映強烈,我們就到哪裡去巡迴,有利於及時發現和糾正實踐中出現的違法問題。”

王建平表示,巡迴檢察的另外一個優勢,就是巡迴檢察的人員與被監督對象之間不易形成熟人關係,不容易被同化,因此它能夠避免因熟生腐、因熟生懶、見怪不怪這些問題。今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檢察機關在監獄實行巡迴檢察試點工作方案》,先後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檢察機關進行了巡迴檢察的試點工作。這次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修改,從立法層面又確認了巡迴檢察制度,對於今後各級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法律監督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積極意義。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追責!

此次檢察院組織法和法院組織法是法律實施30多年來第一次大修。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介紹,修法主要是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保證公正司法。在完善法院、檢察院的組織和職權方面,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巡回法庭,可以設立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這都是十八大以來,司法體制改革關於法院組織方面的一些重要的改革。關於在職權方面,也有很多重要的變化,比如確立了指導性案例的法律地位。雖然原來“兩高”一直在做,但是在法律中一直沒有地位,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它的效力問題可能有不同認識,這次在法律中作了規定,確定其法律的效力。

童衛東還表示,這次兩院組織法分別規定,在法官員額較少的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可以設綜合審判庭或者不設審判庭。在設區的市人民法院和基層檢察院,檢察官員額較少的可以設綜合業務機構。這樣,通過扁平化的管理,圍繞著以審判為中心,來優化檢察院、法院的內部機構設置。

童衛東說,落實司法責任制,確認法官、檢察官的責任,完善司法權的運行機制。這是十八大以來,司法體制改革的一個重心、核心問題。明確法官對於庭審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適用負責,合議庭的法官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獨任法官審判也要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如果這個案件提交給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的委員要對他發表的意見和表決負責。檢察官要自己職權範圍內做出的決定承擔責任。如果是檢察長、檢委會的委員做出的決定,要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檢察院如果沒有制度保障,也可以成為‘弱勢群體’。” 童衛東表示,在司法實踐中有一些領導幹部干預兩院的司法活動,有的地方把法院、檢察院當作自己推動工作的一個部門,要求法院、檢察院領導參加招商引資,過去這種事也發生過。針對實踐中的這些情況,保障司法權的獨立行使。這次明確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承擔法定職責以外的事務對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或者法院、檢察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規定辦案人員要全面、如實記錄並報告,如果有違法違紀情形的,有關機關要追究他的法律責任。

最高法正在籌備知識產權法庭 統一受理相關上訴案件

關於知識產權類案件,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規定對於部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的二審,由最高法院審理。而法院組織法的修訂也將最高法的職權範圍有所擴大,那麼全國人大常委會會出臺知識產權案件上訴機制的相關規定,對這一制度進行完善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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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視覺中國

對此,童衛東表示,最高法院的職權中增加了一項內容,最高法院可以審理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而現在正在做的一項工作是,在國家層面建立知識產權案件的上訴審理機制,對於專利,主要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電子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軟件、壟斷、技術秘密等案件,這些民事案件原來都是由知識產權法院和省會市所在地的中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全國的中級法院大概有40多家進行一審。按照原來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就是上訴到高級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也是這樣。這次出臺決定後,所有的這些案件,不再由各高級法院二審,直接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籌備成立一個知識產權法庭,由知識產權法庭統一受理這類上訴案件,目的就是為了統一知識產權案件的裁判標準、加大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優化科技創新的環境、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成都商報首席記者 趙倩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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