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憑高鐵佔座男子的行為可以讓他禁止上高鐵嗎?鐵路局是否有相應規定?

小小櫻桃的Mom


很抱歉我對這個法律法規瞭解不多,這裡就說說自己淺顯的看法!

正如網友的反應一樣,大家都希望這個男子會受到禁止上高鐵的懲罰,我們覺得讓他進高鐵黑名單大快人心,只是好像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可以明令禁止他上火車。可能需要後續法律法規的健全。

據我所知,只有是產生安全威脅的人,不守信用的人,不遵守法律的人才禁止上高鐵。高鐵的服務也是建立在人道主義上,不會刻意去為難一個人,所以才這個人鑽了空子,只能說人不要臉天下無敵,這個流氓無賴,法律上的大的條條框框約束不了。不過這個人好像後來道歉了,說明還是社會輿論還是有一定的作用。希望高鐵有罐部分今後逐步健全法律法規,創造一個良好的乘車環境。


aiyingchencn


相關法律中確實有這樣的規定:對於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可以禁止其永久購買高鐵票。

該男子的行為確實惡劣到極點,已經引起大家的公憤了,一個正常的人不會蠻不講理到這種地步,各自買好了車票,大家各做各位,你憑什麼佔著別人的座位不起來,不起來就不起來語言還那麼霸道無理,簡直就是欠打。對於這種人,我還真希望他永遠都別上高鐵,讓他知道知道什麼是規則。

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我就覺得該男子真的很可笑,一個大男人,坐在人家一個女士的座位上竟然還裝病,你倒是繼續裝啊,群眾的眼睛都是雪亮的,像這種不道德的人,我覺得就應該把他曝光到網上,讓大家都見識見識他是什麼樣的人,不僅給自己抹黑,更是給家人,朋友和工作單位抹黑,既然你不願意遵守規則,那就得讓你學一次乖。

人與人之間本來就應該相互包容理解,並且這本來就是別人的座位,自己根本沒有任何權力去佔有別人的座位啊。

希望大家都不要像這個裝病男一樣成為過街老鼠,規則既然能夠制定,那就有他存在的價值,如果大家都不遵守規則,都無視規則,那這個社會豈不是一團糟。

最後,希望這個男子能夠改過自新,重新做人。


大貓聊三農


說二句,不可以。大千世界無所不有,才稱之為大千。第一想說的是,是不是該男生有神經性問題?作為正常人是不可這樣的。因為他有坐位,正常人發現自已坐錯了位子,一定會調換過來,或者因什麼原因請求對換幫忙。該男他有位子,他為什麼這樣呢?這就說明他神經有點問題。看樣子也不可能有其它方面的炒作,因為沒意義。再者,如果男生有票有位子,在不排除神經有沒有問題的情況下,服務員看後調換一下即可,不應因此小事炒的非非揚揚。還是那句話,大千世界無所不有,誤會無所不在。比如,孔子和嚴回在周遊列國時,一口米飯的誤會,誤解。孔子親眼看到嚴回從鍋裡抓一團米飯,放到了自已的嘴裡,當場把嚴回痛訓一頓,並說,師徒都幾天沒吃飯了,好不容易討點米做飯,你還偷吃。嚴回當時無言一對,也沒說話辯清理由,過幾天后,孔子看嚴回悶悶不樂,就問其故,嚴回說,師傅你那天說我偷吃米飯其實不然,那是我看鍋時,落到米飯上一團灰,本應拿出丟掉,我把帶灰的米飯吃了,想給大家省一口。孔子聽完辯白,自已恨之晚也,在事情沒弄明白前,不應該訓批你,孔子認了錯,並提醒天下人,人們對待事物的視角,即使在你眼前也有太多的誤會。在部隊時,我送一名精神病瘓者,看上去和好人一樣,做事就不一樣了,我經常給遇事,人們做解釋工作,取得大家量解,如果沒人解釋的情況下就一樣了。不足之處指正。


手機用戶烏龍


期望接下來這個猥瑣男面臨的懲罰是高鐵黑名單和單位的處分,另外乘警也要處理。

1、這件事,網民最大的不滿其實是對乘警。因為乘警的縱容才是讓這樣人橫行的原因。


2、網民的期待是,乘警到現場,責令此人讓座,如果不讓則警告,再不讓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如果遭遇反抗,則涉嫌妨礙公務,可依法拘留。

3、如果乖乖的離開則解決問題,乘警只需要依法規範的辦案,同時打開執法記錄儀。


4、而我們的乘警是妥協,和稀泥,違反原則,沒有依法辦事,這也是對自己責任的失職和瀆職,是需要處理的。

5、而這個看上去腎虧和死豬不怕開水燙的男人,就是慣的毛病,打一頓立馬就老實了。

6、但是,打他一頓的代價是,相互鬥毆,各打五十大板,這就是我們的悲哀,現在已經錯過了拘留他的機會,只能指望單位對他處罰了,這是違反社會公德問題,單位要處理的。

7、最後說兩點:人肉是違法的,對這樣人不用打馬賽克。


韓東言


很多人建議將這類行為列入個人徵信,如果出現,就罰他不能再上高鐵。

但根據2017年1月鐵總出臺的《鐵路旅客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納入信用記錄的七種行為,並不包含“惡意佔座”:

1、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

2、在動車組列車上吸菸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菸區域吸菸

3、倒賣車票、制販假票

4、冒用優惠(待)身份證件、使用偽造和無效優惠(待)身份證件購票乘車

5、持偽造、過期等無效車票或冒用掛失補車票乘車

6、無票乘車、越站(席)乘車且拒不補票

7、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行政處罰的行為

其中關於信用記錄期限的規定:

也就是說目前關於“坐霸”行徑,還沒有具體的懲罰措施。希望後續鐵路局能把這一行為明確的列入吧。

不過這件事已經引起了大規模的社會輿論,我覺得算是已經造成嚴重的社會不良影響了,可以列入失信黑名單了。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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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事件,我感覺高鐵本身就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當乘客之間發生問題座位爭執時,不管是乘務員、列車員還是乘警,都有責任在第一時間及時化解矛盾,不能只是去問一問說一說敷衍了事,這種處理方式本身就是錯誤的。

乘客購買了車票,高鐵就必須為其提供座位,並保證乘客按自己所購座位就座,如果有搶座佔座現象,高鐵工作人員是要幫助解決的。比如對待這位搶佔座位的男乘客,不能他耍無賴不讓座你們就沒有招了,那麼女乘客被損害的權益誰來保障?

對於高鐵,包括其它交通工具,協調解決搶座佔座問題是工作人員的份內職責。如果這是在春運高峰呢,那些買了站票的就有理由搶座佔座了,耍個無賴就是了,而那些有票卻被人搶座的人難道就活該倒黴嗎?

所以說,因為佔座就禁止乘坐高鐵,這是典型的懶政思維,毫無可取之處,不能因為自己的無能就出臺一禁了之這種更無能的辦法。難道乘警和列車長乘務員們的工作就是喊兩嗓子嗎?遇到棘手問題就繞開走,那樣永遠都有解決不完的問題。


元芳有看法


根據《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鐵路總公司 ),從 2018年5月1日起,嚴重影響鐵路運行安全和生產安全有關的行為責任人被公安機關處罰或鐵路站車單位認定的下列人員限制坐火車:

1.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2.在動車組列車上吸菸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菸區域吸菸的;

3.查處的倒賣車票、制販假票的;

4.冒用優惠(待)身份證件、使用偽造或無效優惠(待)身份證件購票乘車的;

5.持偽造、過期等無效車票或冒用掛失補車票乘車的;

6.無票乘車、越站(席)乘車且拒不補票的;

7.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行政處罰的。

再根據《治安處罰法》第23條的規定,座霸男子構成擾亂公共秩序的火車秩序,可以給予治安處罰,最重的可以處500罰款、10日拘留。

座霸男子受到了行政處罰,就可以被限制乘坐火車了。真沒搞明白,為什麼乘警沒有查處座霸男子的違法行為?

對違法行為的縱容是對守法的傷害,破壞的是對法治的信仰。


刑事律師翟振軼


法律有相關規定,但法律要“長牙齒”呀,否則有什麼用?

根據這種惡意霸佔他人座位的行為,可以把他拉黑,禁止以後坐高鐵,他如果喜歡坐輪椅就讓他坐輪椅嘚瑟去!

至於是哪條法律規定,已經有太多回答提到,我就不再這裡囉嗦了。

我在這裡想強調,法律是用來執行而非擺設的,有規定就執行才有用!

就此事而言,乘警就沒有起到執行法律的作用。明明是這個無賴霸佔他人座位,還要求別人站著,或者坐他的位置,或者去坐餐車,不僅是無恥,而且已經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擾亂公共秩序,侵犯他人權益。

這個時候,乘警居然拿他沒辦法,被佔座的小姑娘,一直等到下車都沒能坐回自己的位置,沒有聽到一句道歉。這種軟弱的執法,分明就是不作為,縱容了無賴的違法行為,羞辱了法律尊嚴!

總之,法律不是拿來看的,是拿來用的,法律該出手的時候就出手,否則,對違法分子仁慈,就是對無辜公民的殘忍!


李蓬國評論


對G334次列車上發生的霸道佔座行為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禁止乘坐高鐵列車,對此,國家和鐵路部門有規定。國家發改委等多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員乘坐火車的意見”的限制對象包括兩個方面:其一主要是從安全上講,對“擾亂鐵路站車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對這部分人限制乘坐火車。”霸道佔座者”屬於擾亂列車秩序並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但還不屬於危及安全。另一規定是“在其它領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其它領域包括購票、檢票、乘坐列車等。對這部分人限制乘坐高鐵列車、動車組一等座。“霸道佔座者”不僅屬於嚴重違法失信,也是受到全社會的嚴厲譴責,對其限制乘坐高鐵列車有法可依、處理得當。

此外還可按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其處以200元~500元的罰款。

此行為已構成社會公害,不處理不足以平公憤,不處理還會發生新的、更多的霸道行為。期待有法必依。


修為不止


對於“座霸”的行為,當然可以禁止他上高鐵。鐵總等幾個部門也出臺了相應的規定。

具體而言,鐵總等幾個部委出臺了《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其中明確規定像在高鐵上抽菸 ,使用偽造變造車票等行為的,應被納入“黑名單”,不得乘坐高鐵。


具體到這個事件中,雖然上述規定沒有明確的寫明“霸佔他人座位”不得乘坐高鐵,但上述規定裡寫了有應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不得乘坐高鐵。這個案子中,孫姓男子的行為明顯有些尋釁滋事,也涉嫌擾亂公共秩序,乘警絕對應該把他帶離,在下一站交給車站派出所行政處罰。所以他絕對夠得上進“黑名單”。

更進一步,我認為鐵總是經營性企業,乘客運輸是民事行為,鐵總本就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向某些人提供服務。對於這種人,鐵總就應該終身拒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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