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A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張某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15天。
A公司員工手冊規定,職工請病假,如果有帶薪年休假的,先按帶薪年休假處理。
2017年張某請病假14天,A公司主動將其病假按帶薪年休假處理。
2018年年初,張某提出辭職,要求A公司折算2017年的15天未休帶薪年假,但A公司以員工手冊有規定為由,僅折算了1天年休假工資。
為此,張某與公司發生糾紛,請調委會進行調解。
請問,該公司這樣的規定是否合法?
勞資在線答疑
病假是法定福利休假,職工在醫療期內請病假的,可以享受病假工資,而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第二條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年休假屬於職工可以享受的全薪休假。除非職工病假超過一定時間,否則兩者並不排斥。
本糾紛中,A公司員工手冊之規定相當於剝奪了職工休病假享受醫療期待遇的權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因此是不合法的。
為此,調解員幫助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14天年休假的折算工資。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病假是國家法定休假,並不納入年休假之內。
因此,A公司員工手冊雖有張某簽字,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因此裁決A公司應當支付張某14天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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