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十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四章考點

文逸帶你考注安第十講 安全生產法及相應法律知識第四章考點

第四章

安全生產單行法律

本 章 考 點

• 礦山安全法 消防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法 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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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第四章 安全生產單行法律-礦山安全法

考點1:礦山建設安全

第九條礦山設計下列項目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

(一)礦井的通風系統和供風量、風質、風速;

(二)露天礦的邊坡角和臺階的寬度、高度;

(三)供電系統;

(四)提升、運輸系統;

(五)防水、排水系統和防火、滅火系統;

(六)防瓦斯系統和防塵系統;

(七)有關礦山安全的其他項目。

第十條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

第十一條礦山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

第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必許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准的設計文件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後,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並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考點2:礦山開採的安全保障的規定

《礦山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礦山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採或者毀壞。

第十五條規定,礦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條礦山企業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十七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礦山企業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採取預防措施:

(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三)衝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災;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第十九條礦山企業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後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採取預防措施。

考點3:礦山企業工會作用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三條礦山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礦山企業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礦山企業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礦山企業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機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考點4:礦長培訓規定

《礦山安全法》要求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對礦長安全資格的考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礦山安全規程;

②礦山安全知識;

③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④礦山事故處理能力;

⑤安全生產業績。

考點5: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規定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考點6:未成年人和女工保護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礦山企業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礦山企業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考點7: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

《礦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於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條

件進行生產,並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下列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

(1)預防礦山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

(2)預防職業危害的勞動衛生技術措施;

(3)職工的安全培訓;

(4)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其他技術措施。前款所需資金,由礦山企業按礦山維簡費的20%的比例據實列支;沒有礦山維簡費的礦山企業,按固定資產折舊費的20%的比例據實列支。

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考點1: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考點2: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考點2: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考點3:同一建築物共同使用的規定

第十八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考點4:與居住場所在同一建築物內規定

第十九條規定,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

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

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考點5:火災發生後相關人員行為規定

第四十四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消防隊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四十五條明確了火災現場撲救的組織指揮,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考點6:單位建立專職消防隊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考點7:滅火救援的規定

《消防法》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第四十四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消防隊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考點7:滅火救援的規定

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一)使用各種水源;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臨近建築物和有關設施;

(五)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等;

(六)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根據撲救火災的緊急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

考點7:滅火救援的規定

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一)使用各種水源;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臨近建築物和有關設施;

(五)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等;

(六)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根據撲救火災的緊急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

考點7:滅火救援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第

四十七條 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任務,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應當讓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費公路、橋樑免收車輛通行費。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消防艇迅速通行。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應急救援現場的消防人員和調集的消防裝備、物資,需要鐵路、水路或者航空運輸的,有關單位應當優先運輸。

第四十八條 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單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五十條 對因參加撲救火災或者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卹。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意見,及時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考點8: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規定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考點9:辦理審批手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考點10: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的規定

第十三條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考點11:監督檢查相關規定

《消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安消防機構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採取措施,限期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

考點12:法律責任相關規定

《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考點12:法律責任相關規定

《消防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後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考點12:法律責任相關規定

《消防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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