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什麼是再審程序,如何啟動再審程序?

民事訴訟中,法院已經作出判決、裁定,且已經生效了,如果這時候當事人發現判決、裁定在事實或適用法律上有錯誤,該怎麼辦呢?

再審,又是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出並進行重新審理的程序。

什麼是再審程序,如何啟動再審程序?

一、再審的對象

(1)已經生效的判決。例外: 特別程序、非訴程序不適應再審;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2)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再審

(3)符合法定情形的調解書,調解書確有錯誤、調解書違背自願或合法原則、調解書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

二、再審的啟動

(一)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

法院自查自糾,如果發生作出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法院自己啟動再審程序。

(1)本院啟動再審:各級法院院長認為本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上級法院啟動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什麼是再審程序,如何啟動再審程序?

(二)檢察院啟動再審程序

檢察院啟動再審的方式主要是抗訴和檢察建議,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認為符合法定抗訴條件,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的訴訟活動。

(1)啟動程序

1、最高檢對各級法院,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法定情形或者調解書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起抗訴。

2、地方各級檢察院發現同級法院判決、裁定,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書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檢察院備案,或者提請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檢察院提起抗訴。

(2)啟動再審的法定情形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當事人申請再審

(1)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及調解,認為存在法定再審事由,在判決、裁定生效後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請求再次審理的行為。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即一般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請再審不停止原判決、裁定執行。

(3)當事人申請檢察院建議或抗訴

法院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的、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可以向申請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檢察院應當在3個月內審查該申請,作出提起或者不提出檢車建議或抗訴的決定。

什麼是再審程序,如何啟動再審程序?

總結

再審程序,是為保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法院審判活動的合法性而存在的,並且符合權力制約與監督、權利救濟等現代司法理念。通過再審,對那些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而又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實施訴訟補救措施,從而有效得保證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確性和合法性,維護我國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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