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 稱“rose only”包裝遭仿冒,諾誓公司訴嘉迅達公司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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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北京嘉迅達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擅自使用“rose only”註冊商標及特有包裝裝潢,諾誓(北京)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嘉迅達公司訴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認定嘉迅達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賠償諾誓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7萬元。

案情簡介

原告:被告採用與其相同的設計,造成公眾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告諾誓公司訴稱,公司在第31類“自然花、玫瑰樹”等類別上註冊了“rose only” “Rosaonlyl314”“永生玫瑰”“love roseonly”商標,經過長期使用,積累了極高的知名度。被告嘉迅達公司生產、銷售的與原告相同的“JOY FLOWER”產品,在其“永生花”、“星座永生花”、“永生花星座音樂盒”的包裝上採用了與原告基本完全相同的設計,不論在整體視覺效果或細節構造上,均與其構成了近似,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在銷售頁面使用“rose only”標識,亦構成商標侵權。

被告:原告商標獨創性低,不構成知名商品

被告嘉迅達公司辯稱,roseonly商標的獨創性很低,顯著性不強,僅僅是所售商品的通用名稱 ;roseonly商品不構成知名商品,其包裝、裝潢不構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嘉迅達公司只是分別單獨使用了rose和only,並不侵犯roseonly的商標權。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諾誓公司是“rose~only”註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有權就商標侵權問題提起訴訟。嘉迅達公司在網站銷售產品時使用了“玫瑰rose全國速遞only藍色”的標題,其對“rose”和“only”的使用屬於對該兩個詞彙原有含義的使用,並不能發揮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不屬於商標性使用,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

關於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法院認為,諾誓公司主張的星座永生玫瑰禮盒、永生花禮盒、永生花音樂盒禮盒,包裝、裝潢較傳統的鮮花包裝更具精緻、高雅、奢華的特色,在色調、材質、細節方面體現了一定的特色,未有證據顯示在諾誓公司使用涉案包裝、裝潢之前,即有其他公司在鮮花商品上採用與其近似的包裝、裝潢設計並已具備顯著性,結合諾誓公司所獲獎項及楊冪等數位知名演員為其所做的品牌宣傳,法院認為涉案三款產品的包裝、裝潢足以在相關公眾中建立一定的認知度,能夠發揮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屬於具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

嘉迅達公司的三款商品在包裝、裝潢上與諾誓公司的三款商品包裝、裝潢極為近似,二者外觀色調相同,均在相同位置標註品牌名稱及愛情誓言,且在相同位置設計了水鑽狀星座圖案、星座標牌、絲帶、蝴蝶結、獨特設計的玫瑰花造型等,甚至絲帶上均採用了品牌+愛情誓言的相同設計,無論整體還是細節,均極為近似。

考慮諾誓公司的包裝、裝潢顯著性較高,且使用在先並已在高端鮮花市場上具有了較高知名度,嘉迅達公司使用外觀如此接近的包裝、裝潢作為鮮花禮盒包裝,難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來源混淆或誤認,其行為已構成對諾誓公司的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釋法:商標、包裝裝潢均是承載經營者商業信譽的物理載體,是經營者獲取消費者識別和認可的重要手段。商標、包裝裝潢因使用而獲得市場認知,也極易遭遇侵權者仿冒、搭便車等非法行為,實踐中因仿冒商標及包裝裝潢而侵犯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較多,但並非所有使用行為均構成侵權,仍需釐清行為本身的特徵及相應的侵權構成。

商標侵權的前提和基礎是對商業標識的使用構成商標性使用。商標性使用的本質是對商標進行區別商品來源意義上的使用,僅使用商標文字的原有含義而不產生指示商品來源效果,不構成商標性使用。

具體到本案,roseonly是原告的商標,嘉迅達公司使用的標題中雖然包含了“rose”和“only”兩個詞彙,但涉案標題中使用的上述兩個詞彙僅還原了“玫瑰花”和“只有”兩個含義,並沒有與“roseonly”商標發生任何關聯,無法使相關公眾認為上述標題介紹的產品來源於roseonly或者與之有特定聯繫,不產生識別作用,因此該種使用方式不構成商標性使用,不屬於商標侵權。

二、仿冒包裝、裝潢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條件

商標法對註冊商標提供保護,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對經過使用具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業標識提供保護,如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行為,導致混淆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與商標法保護註冊商標的原理相同,反不正當競爭法提供保護的前提是未註冊的商業標識經過使用所達到的辨識度能夠區別商品來源,有所不同的是,商標因註冊而推定獲得識別功能,而包裝、裝潢則僅因使用而被認知,因此原告有必要舉證證明其所主張的商業標識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影響。

2018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包裝裝潢提供保護的路徑發生了由證明商品知名到證明包裝、裝潢具有一定影響的改變,因此具體到本案中,諾誓公司所需證明的是涉案其所使用的商品包裝、裝潢在相關公眾中已經具有一定影響。

因其所主張的三款商品包裝、裝潢本身具有包含roseonly知名品牌的個性化特徵,且經過數位知名演員的宣傳、使用後已具有較好的市場效果,因此包裝、裝潢本身具有了一定的辨識度,相關公眾看到此種包裝就容易聯想到roseonly品牌,故法院認定該三款商品的包裝、裝潢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可以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鑑於嘉迅達公司使用的包裝、裝潢在整體和細節方面均與諾誓公司的商品包裝裝潢極為近似,且無法證明使用在先,主觀上具有搭便車的意圖,因此法院認定此種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通過對知名品牌roseonly的司法保護,不僅明確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界限,而且有效打擊了市場中企圖不勞而獲傍他人名牌、搭他人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告誡經營者需規範經營,以誠信之道獲取市場認可,通過打造自有品牌,積累商譽,增強市場競爭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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