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 如何投案才能被認定為自首?廣西這名副縣長這樣做被從輕處罰

違紀違法官員如何做才能被認定為“自首”呢?廣西柳州的近日的這一判例可以提供參考。

據“柳州發佈”微信公眾號12月14日消息:近日,柳北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市水利局原副調研員、三江侗族自治縣原常務副縣長潘義海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潘義海受賄267萬元被判處4年6個月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潘義海自2002年11月開始任三江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11年6月開始任三江縣政協黨組成員,2014年8月開始任三江縣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縣委常委,今年1月任柳州市水利局副調研員。期間,他還擔任過三江縣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三江縣風雨橋建設辦公室副主任等職務。在三江縣工作期間,潘義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了易某、佘某、羅某等10人給予的錢款共計267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潘義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鑑於潘義海在未被採取留置措施前,接到監察機關的電話通知後,主動到監察機關接受調查,如實交代上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潘義海在被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認罪認罰,積極退贓,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該案的具體情況及潘義海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性等,法院決定對潘義海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潘義海4年6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40萬元。同時,潘義海退出的267萬元贓款則被判令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柳北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後認為:“鑑於潘義海在未被採取留置措施前,接到監察機關的電話通知後,主動到監察機關接受調查,如實交代上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並且“潘義海在被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認罪認罰,積極退贓,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從輕處罰。

2018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在第三十一條就對從寬處罰有過建議。

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一)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二)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在潘義海一案中,柳北區人民法院認定其“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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