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享有哪些權利(三)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享有哪些權利(三)

經過前兩期的問答,大家對刑事被害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已經有了大致瞭解,本期我們將繼續推出刑事案件被害人權利系列問答之“開庭前與庭審中的權利”~

一、刑事被害人在開庭之前享有哪些權利?

1.被害人得到庭前告知的權利

被害人享有得到全面告知的權利,其中告知的事項不僅限於被害人的重大權利,也包括案件的重要進展和案件的重要信息等內容。

被害人的知情權應當貫穿於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不僅在開庭之前人民法院要切實履行告知義務,而且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以及裁判之後都應當做好對被害人的告知工作。


2.被害人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

我國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主要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援助對象。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大幅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其中第34條首次確立了對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機制,但是卻沒有同樣建立對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機制,進一步加劇了被害人與被告人在獲得法律援助方面的不平等性。

2003年通過的《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

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二、被害人能否參與庭審?庭審時享有哪些權利?

1.被害人享有出庭的權利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被害人出庭的權利及法院通知被害人出庭的義務。

實務中通常把被害人視為檢察機關一方的證人,這種做法實質上忽視了其當事人的地位,損害了被害人在法庭審理中的訴訟權利。立法上的不明確導致了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出庭率低的現象。


2.被害人獲得獨立席位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被害人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那麼被害人就有權利參加法庭審理的過程,親身參加、親眼目睹整個案件審理和判決的過程。被害人是否應享有獨立的席位,這一席位設在何種位置,這是在開庭前首先要考慮的一個實際問題。

《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實施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幾個問題的通知》:“一、關於審判法庭席位設置問題。審判法庭的審判區正面設審判臺(高度與審判法庭面積相適應);審判臺右下方設書記員席,以區分審判人員與書記員的不同職能;公訴人席置於審判臺前方右側;被害人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席置於公訴人席右側;…… ”

席位設置,是一種地位上的認可和尊重,是被害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前提。


3.被害人在法庭上發言的權利

《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九條:“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二)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當被害人有不同於公訴人的意見之時,是否可以發表獨立意見呢?

《高檢刑訴規則》第四百五十三條:“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與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意見不一致的,公訴人應當認真聽取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闡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

檢察機關在法庭辯論中發現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與自己不一致時,對被害人的獨立意見不能打壓、限制,而應當認真聽取,闡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努力協調與被害人的意見分歧。

4.被害人在法庭上舉證和質證的權利

(1)被害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享有的舉證的權利,包括自己取證和申請調查取證的權利。

(2)被害人在法庭審理中享有質證的權利,包括對人證的質證和物證的質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① 向被告人發問。

《刑訴法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經審判長准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公訴人訊問的犯罪事實補充發問;……”

② 詢問證人。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③ 對鑑定人發問的權利和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

④ 申請人證出庭作證。

《刑訴法解釋》第二百零二條:“公訴人可以提請審判長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請。”

⑤ 辨認。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

⑥ 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5.被害人作證時受到保護的權利

(1)對被害人的詢問規則參照證人執行。

《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向證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規則:(一)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二)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三)不得威脅證人;(四)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訊問、發問。”

(2)被害人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和隱私得到保護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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