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 深圳銀保監局局長李文紅:生物識別、人工智能等在信貸領域不能完全替代人工判斷

小新按

近年來,金融體系裡出現越來越多的科技元素,FinTech受到熱捧、扮演著愈發重要的角色。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成員、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

局長李文紅認為:“金融科技是金融業發展的正常現象,我們不應該神化,也不應該輕視。”

例如,在信貸領域,金融科技的運用具有積極作用,也存在潛在風險和挑戰。李文紅特別指出:“基於大數據、信用模型的風險控制手段尚未經過完整經濟週期的檢驗,其有效性仍有待觀察,在過度競爭情況下,可能導致放鬆信貸審核標準,特別是在經濟下行週期中,借款人的整體信用水平下降,可能增大行業的整體信用風險。”

而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變化,監管機構都在考慮其對金融穩定的影響。李文紅表示,金融機構和科技企業只要是從事同類金融業務都應該取得法定的金融牌照,具體到信貸領域,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監管機構對於使用表內資金髮放貸款,表內承擔風險的業務均要求獲得金融牌照。

深圳银保监局局长李文红:生物识别、人工智能等在信贷领域不能完全替代人工判断

關於金融科技發展和監管的思考與建議

文 | 李文紅

近年來,金融科技在全球範圍內迅速興起,創新活動日趨活躍,引起了國際組織和各國監管機構的廣泛關注

如何合理有效運用科學技術和數據,在擴大金融覆蓋面、提升服務效率、降低服務成本的同時,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運行,成為當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共同探索的重要課題。

一、對金融科技應用於金融領域尤其是信貸業務的認識

國際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於2016年3月發佈了《金融科技的描述與分析框架報告》,第一次在國際組織層面對金融科技做出了定義,提出金融科技是指通過技術手段推動金融創新,形成對金融市場、機構及金融服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業務模式、技術應用以及流程和產品。

報告將金融科技的業務形態分為以下四類:存貸款與資本籌集(Deposits, Lending & Capital Raising)、支付結算(Payments. Clearing & Settlement)、投資管理(Investment Management)和市場設施類(Market Provisioning)。因此,信貸業務是金融科技應用的重要領域。

從現階段實踐看,金融科技應用於信貸領域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是主要定位於滿足傳統金融服務覆蓋不足的個人和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提供適合線上渠道的小額、簡單、標準化產品。近年來,我國各類商業銀行在信貸業務環節不斷提高網絡化、電子化處理水平,或者直接通過網絡渠道審核發放消費信貸、小微企業貸款等小額信用貸款。

二是通過多維度的數據交叉驗證分析進行風險判斷,適度降低對企業財務數據和抵質押物的依賴。

三是雖然業務增長較快,參與機構數量較多,但仍主要是對現有金融體系的補充。

金融科技運用於信貸領域具有積極作用,也存在潛在風險和挑戰。

一方面,在信貸業務中合理運用新技術,有助於改進風險分析審核,優化信貸業務管理流程,降低運營成本,擴展物理渠道難以覆蓋的區域和客群,彌補傳統金融服務空白。

但另一方面,其潛在風險和挑戰也值得關注

一是基於大數據、信用模型的風險控制手段尚未經過完整經濟週期的檢驗,其有效性仍有待觀察,在過度競爭情況下,可能導致放鬆信貸審核標準,特別是在經濟下行週期中,借款人的整體信用水平下降,可能增大行業的整體信用風險。

二是增加了消費者保護的難度。在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不充分或誤導銷售的情況下,向不具備償還能力的借款人提供融資,容易造成過度負債、掠奪性放貸(Excessive Lending, Predatory Lending),形成系統性風險隱患,甚至可能引發暴力催收等社會問題。

三是通過線上渠道識別貸款人身份和信用水平的難度更大,機構面臨更高的客戶信息偽造和欺詐風險。

二、相關國際監管實踐

隨著金融科技在信貸領域的應用水平不斷提升,業務規模逐步擴大,涉及客戶群體持續擴展,各國監管機構均在密切關注其發展變化和對金融穩定的影響。

一是多數國家和地區依據信貸業務本質,統一納入現行金融監管框架。

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監管當局認為,無論是通過線上還是線下開展信貸業務,不論採用何種技術經營管理貸款,均未改變其金融屬性和風險本質。

因此,在金融科技範疇內,金融機構和科技企業只要是從事同類金融業務,都應取得法定金融牌照,遵循相同的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要求,這樣才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具體到信貸業務領域,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監管機構對於使用表內資金髮放貸款、在表內承擔風險的業務,均要求獲取金融牌照,牌照類型包括全面銀行牌照、有限銀行牌照或放貸業務牌照。

例如,在德國,從事貸款業務需要獲取銀行牌照並接受審慎監管。

在法國,如果直接利用自有資金髮放貸款,須事先獲得銀行監管機構發放的銀行牌照;如果不持有銀行牌照,就只能作為信息中介,業務範圍受到嚴格限定。

在美國,如果不吸收存款而僅從事貸款發放業務,至少需要向州立監管機構申請專門的放貸牌照,而且一般不能跨州開展業務。

二是根據商業模式和風險特徵,進一步有針對性地加強監管關注

通過線上渠道開展的貸款業務,存在高度依賴信息系統、客戶信息相對集中、線上身份識別難度大等特徵,監管部門普遍重點關注其信息系統、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第三方合作機構管理以及在反洗錢、反恐融資等方面的風險。

我們關注到,香港地區針對虛擬銀行的風險特徵,除適用與其他銀行相一致的監管標準外,還重點關注其IT風險、外包業務風險和消費者保護等。

要求虛擬銀行加強對線上運營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的管控;定期開展信息系統安全性檢查,確保業務連續性;強化對外包機構管理,並明確香港金管局有權對外包機構採取檢查或管控措施。

此外,香港金管局還要求其在申請時提出合理可行的業務計劃,不得通過虧本銷售、傾銷補貼等掠奪性方式搶佔市場份額,不得超越自身風險管理和系統承載能力實施快速擴張,以免影響銀行業的整體穩健運行和公眾信心。

同時,鑑於虛擬銀行作為一種新的商業模式,尚處於探索階段,為避免銀行關閉及業務終止對客戶及金融體系造成較大沖擊,要求虛擬銀行在申請階段就制定並提交退出計劃(exit plan)。

三是強化信息披露和金融消費者保護。

金融科技的服務對象多為小微企業、低收入人群等。這類群體通常缺乏金融專業知識和經驗,風險認知水平和貸款償還能力相對較弱。同時,線上化“非面對面”交易模式,容易導致信息不對稱問題。

對此,各監管機構普遍強調線上貸款業務必須更有效地遵守誠信借貸、公平債務催收、信息披露、消費者保護等監管規則,甚至對單筆貸款規模、貸款用途等作出限制。

例如,法國禁止在線上提供無明確資金用途的流動資金貸款,單一借款人單個項目的融資額不得超過100萬歐元。

三、思考與建議

一是金融科技是金融業發展進程中的正常現象,既不應“神化”,也不應“輕視”。

我們積極支持金融機構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提高運營效率、風險管控水平和金融可獲得性,但與此同時,仍應尊重金融業務的內在風險規律,不能因採用線上模式而降低風險管控標準,確保業務長期穩健發展的可持續性。

二是遵循“技術中立”原則,按照金融業務本質實施監管,確保公平競爭。

無論哪類機構、無論採用何種技術,只要從事同類金融業務,都應持牌經營,接受相應的市場準入和持續監管,遵循同等的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要求,以保持監管的一致性,維護公平競爭,防止監管套利,避免“劣幣驅逐良幣”。

從信貸業務看,線上信貸風險審核涉及的生物識別、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尚不能完全替代人工判斷。

此外,考慮到網絡技術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尚待實踐檢驗,相關數據模型、風險參數也需要完善、修正甚至“試錯”,對於線上業務過程中的技術運用,還需要充分評估技術成熟度和可靠性。

三是加強對金融機構與科技企業外包合作的監督管理。

在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運用新技術的同時,應加強對其與科技企業合作的監管,要求其強化對信息科技風險、外包風險和其他操作風險的管控,尤其應確保在業務外包時仍要承擔風險管控主體責任,對科技企業等外包服務機構建立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和持續監測制度,不能因業務外包而降低風險管控標準。這對於當前市場上迅速發展的聯合貸款、助貸業務的風險管控和監管尤其重要。

四是加強跨業跨境監管協作和與金融機構、科技企業的溝通交流。

根據金融科技應用和金融業務模式的發展變化,適時完善監管框架,改進監管方式,包括在監管過程中提升科技應用水平(監管科技),不斷提高監管有效性,維護金融體系的長期穩定,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

監製:卜海森 李俊虎

深圳银保监局局长李文红:生物识别、人工智能等在信贷领域不能完全替代人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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