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老人過世,遺留下來的房產歸誰?避開這三個錯誤,房子才能屬於你


老人過世,遺留下來的房產歸誰?避開這三個錯誤,房子才能屬於你

【1】引言

家庭遺產如何分配的問題越來越多。

當今現實情況是,很多老年人都可以歸為“有錢人”,尤其是有了屬於自己的個人房產,價值巨大。涉及到鉅額財產的分配問題,就會凸顯出“人性”的重要性。人往往是“趨利”的,在巨大的、能夠“白得”的利益面前,產生爭議、產生糾紛都不足為奇。

但是很多家庭,包括老年人和子女,對繼承這件事其實是不太清楚的,會存在很多“天然”的想法,例如,一方老人去世之後房子就“自然”屬於另一方,父母的財產定最終肯定是自己的……

從家庭財產繼承角度,很多情況並非存在於“你以為”的狀態,卻往往因為認知上的錯誤,導致少繼承、甚至繼承不了等問題的發生,讓孩子們的權益受到損失。

【2】這三類錯誤,一定要避免

李大爺去世了。

生前李大爺跟老伴兒有一套房子,房產證登記的是老伴兒的名字。李大爺跟老伴兒有三個孩子,去世之後,房子一直由老伴兒住著,孩子們也沒多想什麼,覺得既然房產證上登記是母親名字,而且也是父母打拼下來的,父親走了,房子就應該是母親的。

有一天,李大爺的弟弟突然找上門,要跟嫂子商量房產的事情,催促嫂子趕緊把房子的事兒辦了,其中還得有他一份。李大爺老伴兒非常不解,這套房子是跟愛人一起買的,本身就屬於老兩口自己的,跟小叔子這個“外人”有什麼關係?

原來,李大爺去世的時候,他的老父親還在世。隨後老父親也去世了。李大爺是兄弟二人,他排行老大。

李大爺老伴兒斷然拒絕。為這個事兒,三個孩子專門找這個叔叔談了很多次,態度擺的很明確:我們作為子女的都沒想著要分父母的房子,你憑什麼要?我們家自己掙錢買的房子,你憑什麼一張嘴就要分走?

小叔沒有多說,只是比較有“深意”的說了一句話:沒事,現在不辦也行……

這是一個典型的“轉繼承”的事情,這篇文章我們不去探討這個話題。

透過這個故事,反映出的是,在對待繼承這件事情上,人們經常犯三個特別重要的錯誤!

錯誤(一):“自然”繼承。

老人過世,遺留下來的房產歸誰?避開這三個錯誤,房子才能屬於你

很多人認為,父母的財產,在任何一方去世之後,就“自然”屬於在世一方、或者“自然”就屬於某個繼承人了。這是非常錯誤的認知。就上面這個事情,我們先從頭捋捋:

  • 李大爺家的房子雖然僅寫了老伴兒的名字,其實不重要。在二人婚內共同獲得的房子,寫誰的名字都不重要,全部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對待,各佔一半。所以,在房產中,李大爺老伴兒只有一半兒的產權,雖然就寫了她一個人名字。
  • 李大爺去世之後,屬於他的一半兒份額成為遺產。遺產不是自然歸屬於配偶的,配偶只是繼承人之一。三個孩子、包括李大爺老伴兒的認知,只能說有一定道理,但是不符合法律規定。
  • 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李大爺老伴兒、三個孩子、包括李大爺的老父親等5個人全部有繼承權,各自可以繼承的份額是1/10。當李大爺老父親去世之後,1/10的份額再分成兩份:李大爺兄弟倆各自1/20,因為李大爺去世了,他的1/20將由三個孩子繼承。
  • 所以,小叔子過來要份額,是因為他確實有1/20的繼承權。

這裡需要告誡大家的是,所有繼承的前提,都是要弄清楚繼承人到底有多少、到底有誰,最終才能知道房產怎麼分、分多少,千萬不要“以為”就應該是誰的

錯誤(二):不著急。

小叔子的一句話,“意味深長”:沒事,現在不辦也行……

這句話確有深意,而且會對未來的房產分割造成更大的麻煩!似乎小叔子已經放棄了分房產的行為,李大爺老伴兒可以“安心”居住、不用著急辦理了。但是,萬一小叔子又去世了呢?他的1/20的份額會再由他的繼承人繼承,還可能會再分解下去……

老人過世,遺留下來的房產歸誰?避開這三個錯誤,房子才能屬於你

有些朋友提到過:“我是獨生子女,爺爺奶奶、姥姥姥爺早就不在了,這回沒人跟我爭了,就算不辦理,也不存在問題了吧?”其實道理一樣。萬一哪天子女出了意外呢,房子弄不好就變成了父母的兄弟姐妹、甚至父母兄弟姐妹孩子的;萬一想要把房子處置掉呢,突然發現想租、想賣辦不了;萬一……

哪有那麼多“萬一”?永遠不能用小概率的事情來賭,“萬一”才是無處不在的東西。

“不著急”辦理,可能帶來的後果就是:

  • 房產份額被無限分割。
  • 房產最終沒人要“充公”了,或者留給了“外人”。
  • 房產想處置的時候,處置不了
  • ……

錯誤(三):有繼承權就有產權

小叔子為什麼要來分父親的房子?前面我們提到,他有1/20繼承權。但是,如果沒有做產權過戶,他依然沒有權利處置和分割房產,唯一能做的,就是不讓別人全拿走而已。

老人過世,遺留下來的房產歸誰?避開這三個錯誤,房子才能屬於你

在房產的最終歸屬上,“繼承權”是過程,“產權”是結果。所以,在我國繼承法中也做了相關規定: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這就意味著,即使有繼承權,也可以放棄不要、最終不體現在產權份額上。“放棄”這個規定很好,為後續避免財產過於分散提供了法律支持。稍後我們在介紹解決辦法的時候再詳細展開說。

很多朋友會認為:既然有繼承權也沒產權,那就無所謂了,反正沒產權就處置不了,爭就爭唄。但是,在繼承法第十五條中還有一個規定: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只要有合法繼承權的人,都有途徑將其轉化為個人產權。因此,這也是為什麼強調一定要儘快辦理繼承過戶的主要原因之一。只要產權分散、哪怕只有一點點繼承權的人,都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主張成功,就可以擁有產權。

【3】如何避免三類錯誤?

簡單總結就是一句話:要想獲得房產的產權,當遺產產生時,建議第一時間辦理繼承過戶

辦理途徑和方式上,總體分為三個步驟:

步驟(一):確定遺產份額和繼承人。

這個步驟對應的是上述第一個錯誤。

如果去世人生前訂立過合法有效遺囑,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確定繼承人。

同時,要明確去世人遺留下來的房產份額是多少。拿李大爺的事情舉例,他留下的遺產份額為房產的一半兒。如果是其個人財產,那麼100%的房產均作為遺產。

從法定繼承的角度,按照均分的原則分配繼承權。

步驟(二):確定繼承方案。

這個步驟對應的是上述第三個錯誤。

每個繼承人都有權放棄,但是沒有權利轉讓、或者強佔別人的份額。在房產繼承過程中,最好的方式是通過協商達成一致。

在這裡,給出的個人建議是:集中繼承

老人過世,遺留下來的房產歸誰?避開這三個錯誤,房子才能屬於你

一旦人去世,遺留下來的遺產將被多個人“瓜分”。分散的人越多,最終產生爭議的風險就越大,因此,越集中越好:

  • 可將份額集中在在世配偶名下,其他所有繼承人放棄。好處是房子依然沒有“跑出去”,還屬於老人,對老年人個人生活有保障,而且未來老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想給誰給誰。不好的地方在於,同樣的一部分份額,可能發生兩次繼承,重複麻煩、重複繳費。
  • 可將份額集中在孝順子女名下,其他所有繼承人放棄。好處是孝順子女本身就值得尊重、得到老人遺產也是理所應當,而且一次性繼承,不涉及後續的再繼承問題。不好的地方在於,在世一方的老人已經不完全擁有房屋產權,萬一有什麼想法,還需要徵求子女意見。一旦意見不一致,就容易產生矛盾。
  • 儘可能不要由祖輩繼承。例如,父輩去世的時候祖輩還在,如果讓祖輩繼承了,理論上祖輩先百年的概率更大,今後就真可能產生轉繼承、財產外流等問題。

步驟(三):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通常來講,有四種繼承過戶的辦理途徑:

最常見的包括兩種:

1.公證繼承。適用於繼承人無爭議的情況,需要攜帶一堆證明材料,包括去世人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財產證明、身份證明等,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再憑此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

2.訴訟繼承。適合於繼承人有爭議、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經過法院判決,出具《法院判決書》,再憑此辦理繼承過戶。

此外,還有兩種辦理方式可以嘗試:

3.直接過戶。適用於繼承人無爭議的情況,可以直接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產過戶。前提仍然需要若干證明材料。手續相對麻煩,而且並非所有地方均可辦理。好處是節省費用。

4.調解。適用於繼承人存在一些小的爭議、可以通過第三方調解解決的情況。由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出具《調解書》,30天之內由雙方當事人去法院申請,對調解書做司法確認,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作用同公證書或者法院判決書。

【4】結語

最不希望看到的,是繼承人在繼承老人遺產過程中產生糾紛,對不住老人,對不住手足。但現實往往事與願違。

“應該”繼承的事兒天天都在發生,但是因為以上三類錯誤認知,導致要麼拖著不辦、要麼“以為就是這樣”,最後留下來的只能是更麻煩、糾紛更多、成本代價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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