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無錫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例文本》(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範文本2019試行版)

使 用 說 明

1.本示範文本供擬訂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時參考使用。

2.業主大會籌備組和業主可根據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情況對示範文本的條款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涉及選擇性條款的選項內容排序無先後。

3.擬訂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物業所在地街道和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無錫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例文本》(業主委員會)

(物業項目名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規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議事活動,根據《物權法》、國家、省、市《物業管理條例》、《無錫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指導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在街道、社區的指導監督下開展履職工作。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三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其職責範圍內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決定的貫徹執行,不得干擾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正常工作。

第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應當將擬決定的事項事先報告街道、社區,聽取街道、社區的意見,作出決定後應及時報告社區並向業主公開。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學習,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

第二章 業主大會

第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及相應的業主大會名稱

(一)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四至及附圖):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有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的,具體見附件。

(二)業主大會名稱為:

無錫市 區(市、縣) (物業項目名稱)業主大會 。

第七條 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確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及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和業主費用分攤方案;

(五)選聘、解聘、續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式、方案;

(六)決定依法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事項;

(八)依法對物業管理區域的分立、合併作出決定;

(九)制定、修改利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的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包括收益資金使用額度的授權、管理方式等;

(十)制定利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場地依法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管理方案、收費標準;

(十一)審議並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經費使用情況,審議並監督業主委員會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性收支使用情況;

(十二)有權撤銷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十三)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十四 )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或管理規約規定由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事項。

決定前款第六項和第七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第八項的,應當由各自所代表分立或者合併區域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50%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50%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50%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50%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佔總人數過半的業主參加,由業主委員會按照下列程序組織召開:

(一)起草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內容、會議召開形式、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制定徵詢意見表或者表決票,核實業主身份、人數、專有部分面積、建築物總面積等情況;

(二)會議召開時間、召開地點、表決方式、表決事項、表決規則等內容,書面報備街道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後,於業主大會召開15日前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每個出入口、大堂、電梯廳等人員進出通道進行公告。有條件的可以在主要媒體上公告;

(三)表決票、選票應在公告要求的時間內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應在街道指導下決定是否延期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四)按照本議事規則第十九條規定,統計表決結果。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情況應接受街道、社區的監督;

(五)業主大會會議決定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欄、每幢房屋門棟公告

日(不少於7日),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六)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書面記錄並存檔。

第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次,召開時間為 月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情形發生或收到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0%且佔總人數20%以上業主提議,經核實後屬於業主大會議事範圍且提議事項明確、聯繫人明確的;

(二)發生 等重大情形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街道、社區認為有必要並要求召開並向業主委員會發出書面提議的;

(四)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接到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書面申請(需有業主本人簽名、聯繫電話)後,需及時報告街道和社區,並在 15 日內對提議的真實有效性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召開情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提議之日起 30 日內按規定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就提議事項徵求業主意見並進行表決,表決議題應與提議議題相一致;提議不符合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召開情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提議之日起 20 日內說明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未按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協調,確定召開時間。逾期仍未召開的,根據《無錫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在街道指導下,由社區組織指導業主召開,具體工作委託社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業主委員會應於會議召開15日前確定會議形式並進行公告。

第十三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 (採取或不採取)業主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方式進行。業主代表只代業主轉達其本人意願,不得代替其作出相關決定。

採取業主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需要由業主代表代為表達意願的,應當於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15日內,將其書面意見提交業主代表,由業主代表代為轉交。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成、不贊成意見須由業主本人簽字。

第十四條 業主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產生:

1.以幢為單位,從該幢業主中推選產生   名代表;

2.以單元為單位,從該單元業主中推選產生   名代表;

3.以樓層為單位,從該樓層業主中推選產生   名代表;

4.劃分為 個推薦區域,從每個推薦區域業主中各推選 名代表,共計產生 名代表。其中:住宅類型 名代表(別墅 名代表,排屋 名代表,公寓 名代表,其他物業 名代表),非住宅類型 名代表(商業物業 名代表、辦公物業 名代表、工業物業 名代表、其他物業

名代表);

5.

第十五條 業主代表任期與同期業主委員會的任期同步。

第十六條 業主委託家庭成員以外的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載明本次參加業主大會所委託的事項、委託權限和期限,由業主本人簽字,並由委託人轉交業主大會。業主常用聯繫方式和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或者業主委員會。因發生變化未及時告知而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業主個人承擔。

非業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本人租住或使用房屋業主的書面委託行使業主權利,但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採用以下第 (可多選)項確認參加會議的業主:

1.業主到會並在會議簽到表上簽名;

2.業主在表決票上或者表決票發放表上簽名;

3.業主在掛號信、快遞等收件憑證上簽名;

4.傳真、網絡等可追溯的查收確認;

5.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採用以下第 (可多選)種方法進行發放、回收表決票:

(一)設投票箱: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投票箱,由業主將表決票投入投票箱內;

(二)專人送達、回收:由業主委員會或社區組織志願者逐戶送達並回收;

(三)郵寄掛號信、快遞(以郵寄掛號信或快遞投票的,應在表決票中附業主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音像、影像資料(以音像、影像資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資料應當有業主本人對具體表決事項的明確意見表達);

(五)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採取以下方法進行表決票的統計:

(一) 已確認參會未表決的業主,其投票權數按照下列第 項辦法統計:

1.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但不適用於首次業主大會表決;也不適用於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的選舉);

2.不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

(二)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不計入確定業主投票權數的專有部分面積;

(三)不按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按服務合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等損害業主公共利益行為的業主,其表決權與被選舉權按照下列第 項辦法統計:

1.均予以限制,其投票權數不計入總人數、建築物總面積,不得參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2.限制其被選舉權,不得參選業主委員會委員;但不限制其表決權,其投票權數計入總人數、建築物總面積;

3.

(四)投票人需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並簽名,簽名因未填寫、塗改、字跡不清等原因造成無法辨認投票人業主身份及其意見的,視為無效票;

(五)單個事項表決意見不按表決票規定符號填寫的,該單個事項表決意見無效,但不影響其他事項表決意見的統計。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對某項提議已經作出決定的,業主在 月內不得以同一內容同一理由再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涉及到小區安全或重大突發事故的除外。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由

名委員組成(或由選舉最終產生法定的單數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為 年(3—5年)。

業主委員會辦公地點為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並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定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

(五)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六)及時瞭解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七)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八)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九)組織和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十)根據業主大會決定,聘請專職財務人員、法律顧問;

(十一)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十二)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十三)業主大會依法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經業主大會授權,按以下 方式確定。

1.同意業主委員會聘用法律顧問、專職財會人員,薪酬標準由業主委員會確定並簽訂合同,並告知全體業主;

2.同意業主委員會聘用法律顧問、專職財會人員,薪酬標準由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表決通過;

3.不同意聘用法律顧問。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較強的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七)住宅業主參選前一年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居住累計滿 月以上;

(八)商業、配套用房業主參選前一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辦公、經營累計滿 月以上;

(九)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業主中的以下人員積極參選業主委員會,通過法定程序進入業主委員會:

(一)中共黨員;

(二)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三)社區“兩委”班子成員、網格黨支部書記、黨小組長;

(四)具備財務、法律、工程、環境等專業專長的業主;

(五)有經驗、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正在被立案偵查,或曾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違反黨紀黨規,正在被立案調查,或曾受過留黨察看及以上黨紀處分未滿三年的;

(三)參與邪教組織,或非法組織參與集體上訪,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利用黑惡勢力干預小區業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五)採用不正當手段,阻擾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正常召開、選舉及表決的;

(六)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工作的;

(七)拒繳或無故拖延繳納物業服務費、車位管理費及物業企業代收代繳的水電等公共能耗費用,或煽動其他業主拒繳上述相關費用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尚未及時撤銷的;

(九)在小區內存在違法違規搭建、裝修等行為被執法管理部門責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不按照有關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住宅項目,連續12個月以上不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居住的;

(四)已書面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或者街道、社區提出辭職的;

(五)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工作的;

(六)小區管理規約中的違約責任明確限制其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正在被立案偵查、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刑事處罰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

業主委員會應將上述委員資格自行終止情況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不少於7日。

第二十八條 根據《無錫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指導規則》並結合本物業管理區域實際情況,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提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職務:

(一)不履行業主委員會委員職責和業主義務,不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情節嚴重的;

(二)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係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的;

(三)向物業服務企業銷售商品、承攬業務的;

(四)牟取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利益的;

(五)在選舉中有賄賂、脅迫、欺騙等不正當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

(六)住宅小區業主當選之後每年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居住累計未滿 月的;商業業主當選之後每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辦公、經營累計未滿 月的;

(七)發生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的;

(八)

業主委員會應將業主大會關於是否終止上述委員資格的決定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不少於7日。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 (等額或差額)選舉。如實行差額選舉的,差額人數為 人,差額人數不超過業主委員會委員總數的50%。

第三十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 (是或否)設立候補委員,具體規定如下: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且佔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業主同意的候選人,未能當選業主委員會正式委員的,可以按照得票多少,依照順序列為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人數不得超過正式委員總數的50%。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次,分別在 召開。

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的或符合下列第

(可多選)項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7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1.業主大會決定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2.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必要的;

3.街道、社區認為有必要並要求召開的;

4.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能委託代理人參加會議,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召開:

(一)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或無正當理由不召集的,由街道、社區指定一名委員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並邀請社區列席;

(三)需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在會議召開7日前報告街道、社區,並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聽取社區和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建議;

(四)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1日向會議召集人說明;

(五)會議應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包括形成的業主委員會議案)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六)會議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並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後存檔;

(七)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文件由業主委員會發布;

(八)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包括業主委員會議案)在作出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社區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欄、每幢房屋門棟公告 日(不少於7日),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的遞補規則如下:

業主委員會正式委員缺額不超過正式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的,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自動遞補,業主委員會應當在 日內將正式委員缺額和候補委員遞補情況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欄、每幢房屋門棟公告

日(不少於7日)。

候補委員遞補後,業主委員會成員人數仍未達到本議事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數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出現下列情形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重選:

(一)業主委員會任期未到,但經業主大會臨時會議依法撤消的;

(二)業主委員會人數因辭職、終止資格等原因,候補遞補後人員不足規定總數1/2,業主委員會依法停止工作的;

(三)業主委員會未正常履行職責達到半年以上,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督促其履職仍未履職的;

(四)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3個月,業主委員會未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確定續聘或者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召開,逾期仍未召開,導致物業管理區域無人管理的;

(五)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出現下列情況應當啟動換屆選舉:

(一)業主委員會自然任期屆滿前3個月;

(二)

第三十六條 自街道成立換屆工作組產生至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前,原業主委員會應當繼續履行職責,並協助換屆工作籌備組工作,因不履行職責造成的損失由相關責任人承擔。但原業主委員會不得對下列事項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

(一)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二)管理規約規定情形以外的物業維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項;

(三)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 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30日內,上一屆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辦理交接手續。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鎮)和公安派出所協助移交。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可以提請街道按《無錫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組織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代行相關職責。

第四章 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九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業主委員會負責擬定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公示並徵求業主意見後提交業主大會表決,並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第四十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服務企業事宜,並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一)物業服務合同屆滿前三個月;

(二)物業服務企業書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三)

第四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結合本物業管理區域規模、業主對物業管理服務的需求等,事先告知業主採用以下何種方式進行選聘用物業服務企業:

(一)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事先將選聘方式、服務標準、服務方案、收費標準、合同內容、合同期限、所選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實績等情況徵求業主意見,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由業主大會表決確定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後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合同。

(二)採用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事先將選聘方式、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實績、評標方式、委託評委方式、管理期限等招標方案和評標程序事先徵求業主意見,並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開標後,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與中標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招標要求籤訂合同。

第四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公開發布選聘信息,根據選聘方案開展報名物業服務企業的資格審查工作,確定候選企業數量為

(1)兩家 (2)三家 (3)

第四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根據本議事規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將候選物業服務企業提交業主大會表決。表決結果產生後,業主委員會應當將選聘結果報告街道、社區,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並將合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欄、每幢房屋門棟公告

日(不少於7日),接受業主查詢和監督。

第五章 籌集管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運作經費

第四十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運作經費(以下簡稱“運作經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但不得超過同期物業管理費總額的

%,運作經費的具體額度由業主委員會提出意見,並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後執行。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運作經費採取 (可多選)籌集:

1.由業主分攤; 2.從經營性收益中列支 3.

(二)運作經費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1.會議組織召開費用;

2.日常辦公開支費用;

3.聘請工作人員費用;

共計 元 /月,具體支付對象如下:

(1) ,費用 元/月;

(2) ,費用 元/月;

(3) ,費用 元/月;

4.

(三)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公佈上一年度運作經費的使用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欄、每幢房屋門棟公告 日(不少於7日),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並報社區存檔備查。

第四十五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 (是或否)建立業主委員會委員履職工作補貼制度,從經營性收益中給予業主委員會委員必要的履職工作補貼。具體標準和發放辦法如下:

第六章 檔案資料的建立與保管

第四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建立工作檔案,並指定專人保管,工作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會議記錄;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

(四)業主委員會選舉及備案資料;

(五)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及使用賬目;

(六)業主及業主代表的名冊;

(七)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八)有關業務往來文件;

(九)經營性收益收支使用情況賬目;

(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運作經費收支情況賬目;

(十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情況清冊;

(十二)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資料;

(十三)房屋及建築物面積清冊;

(十四)建築規劃總平面圖;

(十五)公用設施設備的交接資料;

(十六)

第四十七條 業主可以查閱與自身直接相關的檔案,並有權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10日內予以答覆。

第四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集體辭職或任期屆滿仍未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社區暫時保管,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後由社區與其進行移交。

第七章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與管理

第四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按照以下規定管理:

1.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由 □主任保管(□主任以外的委員專人保管);

2.業主大會印章根據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使用;

3.業主委員會印章根據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決定並由半數以上委員書面簽名同意後使用;

4.

違反上述規定使用印章的,用印無效。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建立印章使用檔案,記錄內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數量、用印(經辦)人、業主委員會負責人、蓋章人等。

第五十一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遺失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及社會公告,並按照相關規定重新刻制。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議事規則經

日業主大會會議討論並表決通過。未盡事項的修訂、補充,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後,作為本議事規則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三條 本議事規則由業主大會會議解釋。如本議事規則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有相牴觸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