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9 設施農業用地政策破冰 嚴防“大棚房”問題回潮反彈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9日訊 (記者 劉慧)近日,自然資源部會同農業農村部印發《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設施農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佔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佔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佔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政策破冰,有助於促進現代農業發展。

設施農業用地政策五大突破

設施農業是現代農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促進設施農業發展是推進農業現代化的重要任務。隨著傳統設施農業功能的拓展和設施農業現代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設施農業的用地需求發生了很大變化,原國土資源部會同原農業部於2010年、2014年先後兩次制定下發的設施農業用地文件,難以滿足設施農業發展需求,需要出臺新的用地政策繼續支撐設施農業發展。

自然資源部耕地保護監督司司長劉明松表示,《通知》在原有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方式、使用耕地和用地程序等支持政策基礎上,在用地劃分、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範圍、用地規模、用地取得等方面進一步改進突破。一是把設施農業用地納入農業內部結構調整範圍,明確設施農業包括作物種植設施(含規模化大田種植配建的設施)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需落實耕地佔補平衡。二是對一些設施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作出規定。對於作物種植中一些設施建設破壞耕地耕作層、又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養殖設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在補劃同等數量、質量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同時也確保永久基本農田不減少。三是用地規模實行差別化政策。全國各地、各類設施農業用地差異較大,國家層面不再對各類設施農業用地規模作出統一規定,由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生產規模和建設標準合理確定,合理確定設施用地規模。四是從節約資源、集約經營出發,明確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築,但各地在實施中,建多層養殖設施一定要注意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五是簡化用地取得方式。設施農業用地不需要審批,但是涉及使用並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事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動工建設。

農業農村部種植業管理司司長潘文博認為,《通知》在原有支持政策基礎上,對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和管理的進一步改進,政策界定更清晰、政策舉措更有力、政策導向更明確。有利於滿足設施農業多樣化的用地需求,有利於延長產業鏈,提高產業效益,促進設施農業高質量發展。為設施農業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有利於加快推進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提升設施農業產業整體競爭力。

嚴防“大棚房”問題回潮反彈

需要強調的是,前一階段在全國開展的“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全面整治“大棚房”問題,嚴肅處理了一大批違法違規佔用耕地案件,形成了保護耕地的宣傳攻勢和遏制農地非農化的高壓態勢。

劉明松表示,“大棚房”問題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策有漏洞、監管有欠缺,有的政策規定需要體現差別化要求。為防止“大棚房”問題反彈,需要研究改進設施農業用地政策,建立長效機制,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同時,原有的政策管理文件也已到有效期,需要出臺新的用地文件繼續支撐設施農業發展。

潘文博表示,“大棚房”問題專項的開展有效地堵住了以設施農業為名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後門”。在堵住“後門”的同時還要開好“正門”,要給地方和經營主體以明確的政策信號,什麼東西可以搞、應該怎麼搞,引導設施農業規範發展。《通知》綜合考慮了各方面因素。一是保持了政策的連續性。既保留了2010年155號文、2014年127號文中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也延續了“大棚房”問題專項整治行動的一些政策舉措,比如在看護房用地規模上,繼續保持專項行動期間制定的整治整改標準。二是充分考慮了種植、養殖等不同設施生產形式,產前、產中、產後等不同設施生產環節,一般耕地、永久基本農田等不同用地類型的需要,對直接用於設施農業生產和直接服務於設施農業生產的合理用地需求,提供了全方位的政策保障。三是《通知》主要是從宏觀管控方面提出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原則要求,在用地規模、建設標準等方面留出了政策空間,有利於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細化的實施辦法,激發設施農業內部潛力,保持良好發展勢頭。

潘文博表示,各地在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時,既要立足於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穩定發展,也要嚴守政策界限,嚴防“大棚房”問題回潮反彈,不能突破兩條底線。一是必須是直接用於或直接服務於設施農業生產的設施。二是不得改變設施的性質和用途,特別是不能用於改建住宅、私家莊園、別墅,不能用於餐飲、娛樂、康養等經營性用途。同時,要合理確定用地規模和建設標準,既要考慮政策間的銜接性、連續性,也要考慮相鄰區域間的一致性、協調性,確保農地農用、農棚農用。

各地要抓緊抓好政策落實

《通知》下發後,政策落實是關鍵。各地該如何落實《通知》規定呢?

“設施農業用地情形複雜,國家把住總體規定,地方細化管理要求。”劉明松表示,從調研情況看,由於我國區域差異大、設施農業種類繁多,用地型態各異。從大的分類上,有作物種植類、畜禽養殖類和水產養殖類,每一類由於生產方式與自然地理條件不同,在設施興建與用地需求上都存在很大差異。如作物種植上,有日光溫室、智能溫室及相關分揀包裝、存儲保鮮等設施,也有規模化大田種植配建的晾曬烘乾、農機具存放等設施;畜禽養殖上,不僅有養殖圈舍,還有檢驗檢疫、糞汙處置、洗消轉運等設施。因此,國家層面難以對各地用地情況列舉式地逐一作出規定,主要是從宏觀層面把握大的原則,進行宏觀管控,具體要求由地方根據本地實際進行細化。

劉明松表示,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本區域設施農業生產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設施農業用地範圍、明確用地規模、細化用地取得程序。在制定實施辦法時,應注意與以往政策的銜接,妥善處理好已建和在建設施問題,確保政策平穩過渡。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把服務設施農業用地當作重要工作任務,切實做好日常管理。要把握好設施建設是否破壞耕地耕作層、是否符合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條件等情況,確保符合實際。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破壞耕地耕作層需要補劃的,要嚴格落實補劃。要指導督促鄉級政府及時匯交設施農業用地信息,並按要求做好設施農業用地上圖入庫工作。

部、省級強化用地監管。自然資源部將建立設施農業用地監測監管系統,要求各地將設施農業用地信息在監測監管系統中上圖入庫。部、省級自然資源部門將充分利用衛星遙感影像、現代信息技術等手段,組織開展核實監督,掌握動態趨勢,進行實地檢查,發現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及時糾正,確保農地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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