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強拆不能“任性”,無法定職權就是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在當事人申請上級行政機關複議期間,未尊重複議機關的複議程序,在複議機關尚未作出複議決定之前,且未向人民法院申請非訴執行即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強制拆除,屬於程序違法。

一、基本案情:2019年1月21日,丘北自然資源局對丘北某開發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限期當事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集體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丘北自然資源局於2019年1月21日將該處罰決定書送達丘北某開發管理有限公司。丘北某開發管理有限公司對該處罰不服,針對該處罰提起行政複議。2019年3月4日,丘北自然資源局作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限丘北某開發管理有限公司於2019年3月9日前自覺履行《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如逾期未履行將組織強制拆除。丘北國土資源局於2019年3月4日將該催告書送達丘北某開發管理有限公司,未簽收。2019年3月12日,丘北國土資源局對其作出《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所確定的涉案處罰標的進行強制拆除。


強拆不能“任性”,無法定職權就是違法


二、律師維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的,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有自行採取強制執行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強拆不能“任性”,無法定職權就是違法


本案中,丘北縣自然資源局對其作出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只有在法定起訴期限屆滿後,當事人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自行拆除的,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丘北縣自然資源局於2019年3月12日對其作出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強制執行不具備強制執行的主體,已超越其職權範圍內,並且丘北某開發管理有限公司對處罰決定不服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案件還在複議過程中,丘北縣自然資源局就採取強制執行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故丘北縣自然資源局的行政強制執行的行為已違反法律的規定,屬於違法行政。

在律師的建議下,丘北某開發管理有限公司以告丘北縣自然資源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最終,法院判決丘北縣自然資源局對作出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強制執行的行為違法。


強拆不能“任性”,無法定職權就是違法


三、律師點評:

在這裡,律師提醒大家,一旦遇有強拆發生時,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起訴期限問題。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在知道該具體行政為之日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經過行政複議的案件,如對複議決定不服,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起訴應當在收到複議決定15日內;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為的,則起訴期限為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是關於動產的訴訟最長起訴期限為5年,關於不動產的訴訟最長起訴期限為20年。二是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怎麼辦?這是在立案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在法院收到起訴狀7日以後,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為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的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當事人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在7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 要求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依法處理;(二)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三)決定自己審理。”所以當起訴到中級人民法院時,中級人民法院必須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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