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9 毒品刑案无罪判决(4):人为制造案件的,无罪




毒品刑案无罪判决(4):人为制造案件的,无罪


2001年4月,办案人员张某某、边某某与特情人员马某某商量,让马某某为其提供毒品线索。

6月份,马某某、边某某与张某某商量,为了钓出毒品大案,先向某毒贩购买1000克。为了完成禁毒任务,张某某、边某某与马某某商量,将这1000克毒品进行加工,由马某某找人往外面运输或销售时,将对方抓获。

7月份,马某某找到出租车司机荆某某,提出让荆某某运输毒品到某地方,运一趟可得运费5000元,荆某某同意了,并留下联系方式给马某某。

接着,马某某联系他人,把那1000克毒品加工9块,由1000克变成3669克。

8月份,马某某联系荆某某来接他,然后两人去某地运输毒品。到达目的地后,马某某取到毒品,放到车上,让荆某某先返回,把毒品运到某某大厦,他随后就到,在某某大厦汇合,一手交货一手交钱。

荆某某掉转车上往回走,在半路上,被公安人员抓获,从车上搜到上述毒品。

事后,张某某、边某某从缉毒队经费中拿了5万5千元出来给马某某,并让马某某使用假名打了收条。


毒品刑案无罪判决(4):人为制造案件的,无罪


然后,这个案件被移送中院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判决荆某某犯运输毒品,判决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相关的办案人员则得到的奖励。

荆某某有前脚已经踏进鬼门关了。

也许是荆某某命不该绝吧。

这个时候,马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另一个地方的公安局抓获了,为了立功,减轻自己的罪责,马某某把这个事情向另一个地方的公安机关说出来了。

这时候,荆某某才改判无罪。相关的办案人员,则从英雄变成阶下囚。

毒品刑案无罪判决(4):人为制造案件的,无罪

包括毒品犯罪案件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中的钓鱼执法是非常隐蔽的,这与行政案件不大一样,荆某某被控运输毒品罪一案,如果不是马某某后来因为其他事情被抓了,如果马某某不是想立功来减轻罪责的,那么荆某某已经领盒饭了。


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处荆某某无罪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呢?

第一,这是一起人为制造出来的案件。本案中,荆某某的犯意是在张某某、边某某、马某某的引诱下产生的,荆某某的行为是他们的安排、控制下实施的,这不是一种真正的犯罪,因为这个犯罪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人为制造出的。他们先人为的制造出这个犯罪,然后再处罚这个犯罪。为了打击犯罪,我们必须赋予侦查机关一定的权力及手段,但是也要规范、监督侦查机关的权力及手段。

第二,本案的相关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本案中,张某某、边某某、马某某的一系列引诱、欺骗行为都是非法的,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通过这些非法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这些非法证据应被排除掉,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排除掉这些证据,那么本案中,就没有指控荆某某犯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了。如果认可这些证据的合法性,认为荆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就是变相鼓励侦查机关采取类似的手段侦办案件,后果不堪设想。

第三,荆某某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荆某某的行为全程处于张某某、边某某的监控之下,其行为不可能得逞,那些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

第四,如果荆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张某某、边某某、马某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教唆行为,那么这三人应与荆某某一起构成共同犯罪,应一起追究他们的运输毒品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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