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一個逃跑了二十多年的故意殺人犯會被判死刑嗎?為什麼?

偏愛菊


一個逃跑了二十多年的故意殺人犯會被判死刑嗎?

這個問題有以下幾個要點。

1、是否超過追訴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如果當時沒有立案,最長刑事追訴期為20年。有三種情況不受追訴期限制,超過20年後仍要追訴:

(1)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在一般情況下,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另一種情況是雖然超過追訴時效,經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3)批捕在逃的。一般來講,故意殺人案件當時都已經立案,因此多數情況下不存在超過追訴時效的問題。

也就是說,本案犯罪嫌疑人逃跑二十多年後被抓獲,絕大多數情況仍要追究刑事責任。

2、判刑多少的問題。

一般來講,故意殺人罪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具體量刑的時候,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被害人是否有過錯、是否賠償受害人損失以及是否獲得受害人近親屬諒解等,所以說刑事處罰還有很多變數。如果犯罪手段極其殘忍、造成影響極其惡劣,無認罪悔罪、賠償損失等情節,一般應當判處死刑。如果認罪悔罪態度較好、被害人有過錯、獲得受害人近親屬諒解等,一般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3、受害人怎麼辦的問題。

如果當時受害人沒什麼過錯,那麼現在犯罪嫌疑人免死的唯一方法就是獲得刑事諒解。

這種情況既然要發生了,就要正確面對。

人死不能復生,經過這麼多年,對對方的仇恨估計也被時間消磨的差不多了,對方既然提出賠償,那不妨和對方好好談一談,考慮對方賠償的誠意和經濟支付能力,不妨提出一個要求(例如,賠償某某萬元,價碼可高些),他如果答應呢,可以考慮給對方出具刑事諒解書。對方付出一筆賠償,也等於給他的一種懲罰,對活著的親屬是一種安撫,對死去的受害人也是一種告慰。

如果親屬對對方的仇恨無法消除,那麼再多的錢也無法消除心中的仇恨,那就不妨拒絕對方的要求,堅決要求判處對方死刑。

所以這個問題,具體怎麼選擇關鍵還是受害人的態度。

個人主張第一種解決方法。


淮北日月升


這裡需要引入一個追訴時效的概念。

刑法規定,犯罪行為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 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 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不滿1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說了這麼多,簡而言之,就是說,如果犯罪了,跑路了,沒有被發現,沒有被立案,沒有被通緝,那麼有可能過去很多年就不被追究刑事責任了。但是,如果你是被立案、通緝的人,那麼你跑路了,不管你跑多久,都是要被抓回去定罪的。


介紹完概念,結合題主的情況分析一下,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根據描述,應當是涉嫌故意傷害(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加重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既遂)。那麼法定最高刑是可以判處死刑的,那麼過去了二十多年是否能繼續定罪量刑,主要看當時犯罪嫌疑人實施殺人行為後有沒有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通緝。


根據案情不難發現,這個案件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後,是被公安機關通緝了的,不然也不會真的多年以後仍然被抓獲歸案,所以是一定會被審判,然後定罪量刑的。

至於能不能判死刑,由於犯罪嫌疑人從實施犯罪的時間到抓獲審判的時間跨度太大,經歷了很多個版本的刑法修改。而我國刑法採取的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什麼意思呢,就是說,一個犯罪行為,有新舊兩個條文有不同的規定,一般用老條文,但是如果新的條文對犯罪嫌疑人更有利,那麼也是可以用新法條的。

但是對於故意傷害、故意殺人這樣的自然犯罪的量刑基本變化不大,所以在定罪量刑的時候,是存在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


張鼎律師


可以肯定地回答你,會!就這個案件而言,別說她潛逃20年,即便是潛逃200年,一旦歸案,必被法律制裁。這裡涉及到兩個問題,簡單講一下你就明白了。

一、追訴時效

本案不適用追訴時效的規定,如果現行法律沒有大變動,本案永遠不會過追訴時效。追訴時效有個前提條件,就是犯案結束後,始終沒有被發現。經過一定年數後(重罪輕罪年數不同,你翻書看看,我就不說了),有可能因超出追訴時效而不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即便過了追訴時效,如果司法機關認為還應當追究的,報請最高檢批准,依然可以追究刑責。本案嫌疑人已經被通緝這麼久了,所以我說她即便200年也不會過了追訴期,只要她能活到,逃2000年也照樣判她。

二、從舊兼從輕

中國刑法並不是一程不變的,期間經歷了兩次大變動和九個刑法修正案。隨著生產力和社會綜合水平的發展,有些罪名取消了,有些罪名被新增加進來,有的罪變重,有些變輕了。20多年後,她歸案了,應該用現行刑法還是犯罪時刑法?刑法有明確規定:從舊兼從輕。意思從字面就可以看懂,我就不解釋了。但有一點,司法解釋是趕上哪個用哪個。

就這泯滅人性的女人,不殺她簡直沒天理。判死刑便宜她了,應該給她車裂!


李翔宇律師


作為被害者的親屬,要求法院對犯罪嫌疑人判處死刑,這種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法院有獨立的審判權,不受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在人們的傳統觀念裡,認為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但是現在的法治環境發生了部分變化,可以總結為:殺人未必償命,欠債也未必還錢。為什麼這麼說呢?先說殺人,一般情況下,人們習慣認為犯了命案就是殺人犯,但事實上命案有兩種罪名,一是故意殺人罪,二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不論是犯哪種罪,法院會根據犯罪性質、情節、危害後果等方面依法判罪量刑,同時法院也會看案件是否具有法定的減輕或者從輕量刑的情節,比如被告人有自首情節,有重大立功表現等,這樣我們通常說的殺人犯就有可能不會被判處死刑,也就是說殺人未必償命。欠債也未必還錢,為什麼呢?現在法院審理債務糾紛時,一樣重證據。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債務關係,或者過了追債時效,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債務就沒法討回,所以現在向懂法的人借錢,即使對方願意借錢給你,也會要求你寫借條,而且要寫得規範的借條才有法律效力。

題主的問題是希望法院對犯罪嫌疑人判處死刑,給死者討一個公道,心情可以理解。如果被告人能與被害者家屬達成諒解,並積極履行相關經濟賠償,這個情節法院在量刑時可以考慮,比如原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就有可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如果被害者家屬不願達成諒解,可以向法院表達受害者親屬的強烈訴求,要求判死刑,但最終怎麼判是法院的事,因為法院有獨立的審判權。如果被害者家屬認為判決量刑畸輕,可以向檢察院反映,希望檢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訴。如果檢察院認為量刑適當,那就無話可說了,只有接受法院判決結果。

題主提的問題還涉及一個刑責追訴期的問題,從題主的描述來看,追訴期不是問題。雖然有可能會被判處無期以及死刑的追訴期為二十年,但是刑法也規定了,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犯罪嫌疑人不受追訴期的限制。題主所說的殺人犯顯然是逃避偵查二十多年,所以犯罪嫌疑人將面臨判刑那是一定的,至於怎麼判,法院會根據相關證據判罪量刑。這種情況,量刑往往會遵循”從輕從舊”的原則。比如說,犯罪當時的法律規定適用死刑,但按現行法律規定不適用死刑,那麼一般不會判死刑。同理,犯罪當時的法律規定不適用死刑,按現行法律規定適用死刑,一般也不會判死刑。而且現在對死刑是“少殺慎殺的原則”,死刑只適用於罪大惡極、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危害後果極其嚴重等罪犯。

由於篇幅有限,加之筆者水平有限,不能專業詳解,見諒。


多多聊事


1.刑法規定,犯罪行為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不滿1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2.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由於是逃犯,屬於在偵案,故無追訴期,只要逃犯活著,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就是死了,也可在他的遺產中追究民事責任!


西安法律觀察


勞只是色誘,有沒有直接動手殺人?

已經脫逃二十年,時不時效另說,這二十年如果沒繼續犯罪,應該從輕發落,二十多年了應網開一面,是現代法治的理念。


一瞬絲


個人認為很難判她死刑。當然如果她認了就另說了。如果她就不認估計也拿她沒辦法。第一得講證據,法犯當初是保她的也為其開脫基本上證詞很難對其構成威脅,物證就得看其現場是否有其參與的證據,比如,打鬥現場有其血液殘留或法犯不可能完全獨立實施殺人動作等。估計警方也只能掌握其引誘受害人的證據,從後期對其抓鋪力度來看,警方並沒有死命的對其進行抓鋪應該是法犯對其開脫起到了作用誤導警方其對案件的重要性也說明她在案件中留下的物證極少。第二,當初法犯肯定告訴她以後被抓要怎麼跟警方說才能脫罪。第三,這個勞也非等閒之輩,一定會知道有這一天,估計她會給自己構造一個保護網,如何打造估計她也是有很多辦法的。當然一切都是估計但也不排除這種可能。理論上7條人命她是難辭其咎的,如何使其認罪服法警方要下點真功夫的。


協作精神


不能縱容殺人逃逸心存僥倖,以為躲過二十年追訴期就能活命的心理,這兩個人密謀殺人手段如此殘忍,希望看到結果是判處死刑,給冤死的亡魂一個告慰,正義不會缺席。死刑死刑死刑。


桔子


我覺得這個案件首先要處理好民事部分,我國司法機關有責任為勞榮枝理順與現男友之間的財產關係,如:房產,手錶店,銀行存款有沒有屬於勞榮技的部分,若有,現男友所得的利益屬於非法利益。


商雅雅商1


法律條文應這樣修改,犯罪後逃跑的,逃一年加刑一年。被判刑出獄後再犯罪,原刑期重新執行和新刑期相加。這就是說犯罪逃跑者,累次犯罪者特別加重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