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2 疫情肆虐之下,中小企業如何“自救”

原創 | 疫情肆虐之下,中小企業如何“自救”

恆大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任澤平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就此次疫情對經濟的影響,表達如下觀點:從宏觀層面來看,需求和生產驟降,投資、消費、出口均受明顯衝擊;防控疫情需要人口避免大規模流動和聚集,隔離防控,因此大幅降低消費需求。工人返城、工廠復工延遲,企業停工減產,製造業、房地產、基建投資短期基本停滯。而在中觀層面,餐飲、旅遊、電影、交運、教育培訓等行業衝擊最大。2019年春節檔票房58.59億,2020年春節檔顆粒無收。2019年除夕至2020年正月初六,全國零售和餐飲企業同期受損嚴重。簡單估算,電影票房(市場預測)+餐飲零售(假設腰斬)+旅遊市場(完全凍結),短短7天,僅這三個行業直接經濟損失就超過1萬億……‍‍(來源:澤平宏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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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肆虐打破了中國經濟2019年底的弱企穩。在如此艱難的2020年開局年裡,企業該如何舉措,本文分享如下內容,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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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動資金的獲取,充分利用已有政策支持

2.勞動用工,與工會及員工的協商尤為必要

3.合同履行,充分保留證據,減少違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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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資金的獲取,充分利用已有政策支持

2020年2月1日,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考慮市場企業所需,對已發生金融借貸的企業分類處置,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區、行業和企業提供差異化優惠的金融服務。具體包括:

(1)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

(2)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

(3)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4)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減半收取再擔保費。‍‍

此外,《通知》還要求金融系統,加強制造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等重點領域信貸支持。保持貸款增速,切實落實綜合融資成本壓降要求。增加製造業中長期貸款投放。對此,中小企業在開局之年,颯姐團隊建議老友需留意各金融機構的信貸政策,爭取現金流的穩定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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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用工,與工會及員工的協商尤為必要

人工綜合成本成為疫情期間企業成本的支出的大頭。《勞動法》以《勞動合同法》等配套法律制度努力在勞動者權益保護與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保持平衡,併為特殊情況下,企業資金週轉,提供了渠道和路徑。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六條指出:“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並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第二十七條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五日;因生產經營困難,需延長五日以上的,應當徵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對此,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不能在辦公場所復工、生產經營的,企業可以同通過與員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工資發放確實困難的,可具體參考所地區關於員工工資支付的具體要求,與員工協商一致,並予適當時間內發放。此外,我們也注意到,還有一些公司在員工工資支付方式上,在保障員工年休假等基本權利的前提下,本就是按員工出勤天數計薪,疫情發生後,這些公司受到的影響相對較小。疫情結束後,中小企業反思並改良本公司的工薪制度也就變得尤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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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充分保留證據,減少違約風險

我們數據檢索系統中,翻錄因SARS引發的糾紛類型,發現SARS期間主要的爭議類型集中在如下領域——買賣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等。法院在該類案件中的說理摘錄如下:

(1)孫秀豔與瀋陽新中城房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案號(2005)沈民(2)房終字第799號】中,法院認為:至於新中城公司提出的“非典”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應免除新中城公司違約責任的問題。雖然2003年春夏之間我國爆發“非典”疫情,但新中城公司在與孫秀豔簽訂《協議書》時(2003年6月21日)應當預見“非典”疫情可能對其正常施工造成影響,但其仍然在《協議書》中約定在2003年9月底將商品房交付孫秀豔,且新中城公司自認“2003年9月初,工程基本完工,只差驗收”,其在2003年9月28日與孫秀豔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亦約定“交房日期為2003年9月30日前”,表明“非典”疫情並未對其交付房屋造成影響,故在本案中不能免除新中城公司承擔全部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所以新中城公司的此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某建設集團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2010)浙民再字第60號】中,法官認為“施工期間受“非典”影響,造成人力、原材料、電力供應、運輸緊張,對工程有較大影響,且屬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影響工期系事實,但無法鑑定具體影響天數。基於以上原因,涉案工程工期拖延存在多種因素,因此無法對工期延誤作出準確的鑑定。”對此,工期延誤並不構成違約。‍

河南省西華縣禮堂清算組與王立新、武存安、張平均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案號:(2009)周民終字第1004號】中,法官認為:王立新、武存安與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合法有效,二原告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內交付房款,張平均雖購買王會華轉讓房屋,但張平均與被告補簽了商品房購銷合同書,故張平均與被告形成新的合同關係。被告未依合同按期向三原告交付房屋,構成違約,給原告造成一定的損失,但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可按其交付房屋的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為宜,因2002年11月,中國出現非典疫情,屬不可抗力事件,故起始期應從非典疫情結束後即2003年6月24日開始計算違約金,至2006年3月21日三原告實際支配該房屋止。

概括法院的主要裁判思路可知,如有確實的證據,證據因疫情傳播對合同履行產生實質影響,則法院在違約責任的判定等,將適用不可抗力或者公平原則等,全部或部分的免除企業責任。對此,我們建議:企業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合同,還需

留意收集證據,以減輕自身違約責任。我們建議企業保存的證據材料內容如下:

(1)業務發展所涉各行政管理部門的管制政策

(2)向可出具不可抗力事件證明的機構提出證明材料申請;

(3)公司通知合同相對方履行困難或者履行不能的函件

(4)公司為避免損失擴大採取的系列舉措的留痕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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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為颯姐團隊對寒冬中的中小企業提供的一些意見和建議。如您企業發展有任何問題,均可以為我們留言,我們當盡全力為您提供法律建議。我們在一起,共克時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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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黑洞:創新融資瘋狂的背後》

肖颯,垂直“金融科技”的深度法律服務者,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社會科學院產業金融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金融科技與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人民創投區塊鏈研究院委員會特聘委員、《區塊鏈應用藍皮書(2019)》撰稿人之一。被評為五道口金融學院未央網最佳專欄作者,互金通訊社、巴比特、財新、證券時報、新浪財經、鳳凰財經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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