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客觀上會加劇艾滋的傳播嗎?

朱維妙


  眾所周知,艾滋病是具有高傳染性、高發病率、高死亡率特徵的性病。但是,艾滋病只通過母嬰、性、血液三種途徑傳播,吃飯、握手這些日常行為不會傳染艾滋病,艾滋病人也應該享受與其他公民相同的安寧私生活,而非羞辱與歧視。因此,早在2006年我國就制定實施了《艾滋病防治條例》,它作為防治艾滋病的“根本大法”,其中第39條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等。如有違反,將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那麼,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客觀上會加劇艾滋的傳播嗎?

  按照條例規定,無疑艾滋病人的“隱私權”得到了絕對保護,但健康人群也有“知情權”,這關乎公眾安全。實踐證明,由於條例過於強調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權,卻加劇了艾滋病的傳播與擴散。

  據統計,中國自1985年報告首例艾滋病病例以來,疫情逐漸擴散蔓延,現已波及全國所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擴展到社會各個階層,發病死亡高峰已經出現。艾滋病傳播途徑日趨多樣化,經性傳播逐年上升,逐步成為主要傳播途徑,這顯然和艾滋病感染者的隱私受到過度保護有關。

  過度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最大的危害在於客觀上會導致艾滋病以更加隱蔽的方式迅速蔓延。在我國,目前普遍推行的是艾滋病患者匿名就診制,其所造成的安全隱患是,大多數接受艾滋病檢測的人在檢測時使用假名字,有的患者在被檢測出感染艾滋病後立即蒸發,這不僅影響到疫情的準確統計,也使得他們的配偶、性伴侶等根本不可能保護自己,形成了一種關愛艾滋病感染者,卻不關愛正常人的奇特格局。2009年有報道披露,深圳的一名男性感染者,通過上網、去酒吧、找小姐等方式,傳染了100多名女性,而且均記錄了她們的手機號碼。這不得不使我們引起警覺:保護和關愛艾滋病感染者,不要使健康人處於一種無法保護自己的不設防狀態!

  另據某省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透露:一位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患者,結婚之後,不僅將艾滋病毒傳給了其原本是健康人的配偶,還生下了一個感染了艾滋病毒的孩子。驚訝的是,這位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信息,疾控部門早就掌握。這一悲劇的發生,是源於“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

  綜上所述,艾滋病患者的隱私需要保護,也許這只是在目前社會存在對艾滋病人嚴重歧視情況的一種過度措施,不久的將來,艾滋病信息可能會因疾病本身的需要,社會的需要,政府科學行政管理和有序防治的需要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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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醫生在線


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客觀上會加劇艾滋病的傳播嗎?

看到這個問題一些朋友也許會有這樣的想法: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如果我的身邊有這樣的人的話,我是不是存在被艾滋病感染的潛在威脅。這件事確實也是大部分人所擔憂的。客觀的來說是的,但是這卻是最好的辦法,讓我們帶著疑問讓後文為大家解答。

那麼我們現在先說一下為什麼要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首先我們說到隱私就不得不說《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講民事權益範圍中包括了隱私權。其中說到了洩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所以從法律角度上說公開艾滋病人的隱私是犯法的。畢竟偷看他人的日記也算是侵犯了他的隱私權。特別是像疾控或者醫院這樣的公立機構,是更不可能暴露這種事情的。

上面說了暴露艾滋病人的隱私是犯法的這件事,相信大家都不會去做這件害人害己的事情。現在我們來說一下主題: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客觀上會加劇艾滋病的傳播嗎?2016年的時候有一則新聞標題如下“四川省郫都區警方審訊患艾滋賣淫女視頻遭洩露,警方:紀委正調查”這件事情當時引起了社會上巨大的反響,也弄得人心惶惶。這件事情或許讓某些人心裡會想到:這就是不把艾滋病人告訴我們的結果。可是嚴格的來說,假如你知道你的交心好友是艾滋病患者,你還會繼續和他做朋友嗎?答案顯而易見!

在我國早已制定了應對出現艾滋病患者的方法---“四免一關懷”政策,大家如果有興趣可以去網上看看。所以說當艾滋病患者發現自己身患艾滋病之後是絕望的,也許會想著報復社會。但是瞭解到這政策之後發現自己又有了可以和以前一樣正常生活的機會,為什麼不好好把握呢?感染上HIV病毒之後,大部分人都會在10年內死去(如果不治療),而且死的極為悽慘。但是發現自己只用好好吃藥就可以活的和正常人一樣,這何樂而不為呢?

現在我們站在了艾滋病患者的角度來思考這件事情,自己的隱私被保護起來了,自己可以和以前一樣正常生活。那麼在這裡反問一下國家不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查證之後就曝光,然後列個表讓大家下載和隨時查看,像照片、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等,這樣是不是更好呢,結果是NO。因為這樣,誰還會去檢測呢,誰會想在這張表上呢?結果就是國家完全掌握不了艾滋病人的信息,最後感染者和病人都不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結果傳染的更加厲害。或者是患者惡意傳播。看了這篇文,各位看官是不是覺得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是最好的選擇呢?

我是在疾控中心專業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有問題請關注私信諮詢。請轉發,讓更多的人瞭解艾滋病,防治艾滋病,謝謝。


波波醫生說健康


看了很多回答,感覺很失望,很氣憤,某互聯網大佬不尊重居民隱私言論遭到全民抵制,這裡卻有一項全世界公認有利於艾滋病防控措施受到抨擊,普通群眾質疑還可以接受,說明需要更專業科普宣傳,但是很多醫療圈的甚至加V認證的,也認為保護感染者隱私不利於艾滋病防控,這就很讓人憤怒了,不懂可以理解,不懂不去學習,還用自己純樸的感受誤導群眾,就是坑人。


1. 保護感染者隱私,消除歧視,才能讓更多感染者接受檢測,接受治療,在艾滋病疫苗上市遙遙無期的今天,讓儘可能的所有感染者被發現,接受治療,才是最好的防控措施。

2 . 感染者接受正規治療雖然不能徹底清除病毒,但是可以消除其傳染性,所以說治療是最好的預防措施,國家花錢治療感染者,最終目的還是保護那些未感染者。 我們國家感染者數量確實在增加,但是不能因此認為現在防控措施無效,那都無腦的簡單推斷,事實恰恰相反,我們通過現有措施,避免了感染者死亡,更避免了很多人被感染,如果沒有現有的四免一關懷措施,現在感染者數量遠遠不止這個數字,看看其他地區就知道了。

3. 針對那些說不應該保護隱私的人,我想問問,你打算怎麼公開感染者信息,每人臉上刺青,還是廣播電視商場大屏幕滾動播放?還是學校單位都公開職工信息,艾滋病公開,難麼梅毒,乙肝,流感,結核病公開嗎? 在學校和單位公開感染者信息,試問有多少感染者是被同學同事傳染的,有人統計過嗎?事實上,絕大部分感染者是自己一夜情或者色情交易感染的,針對這樣的主流途徑,公開信息有意義嗎,你約會上床前要去百度一下對方信息嗎?有那個時間,你自己戴上套不好嗎?

4. 如果感染者隱私得不到保護,高危人群擔心隱私洩漏和歧視,可以不去官方機構,到處是可以檢測的私立機構,網上到處是賣檢測試紙的,如果收到隱私被公開的威脅,勢必導致感染者隱瞞病情,不去治療,最終危害的還是社會,還是那些呼籲公開隱私的普通群眾最危險。

5. 很多人說某某被感染者隱瞞病情,被傳染,我這裡有更多悲慘故事,獨生子女感染後隱私洩露不敢檢測,不敢去治療,年紀輕輕發病死亡,他們都是活該嗎,那他們父母是不是無辜呢,含辛茹苦把孩子培養出來,好不容易大學畢業博士畢業,孩子因為一種可以預防可以治療的疾病而病逝,他們父母的遺憾呢?有人想過是因為自己歧視,因為自己叫囂公開隱私嗎?

6.防控艾滋病,國家現有策略積極有效,是得到全世界認可的,用正確措施對待感染者,用正確措施保護自己,用正確措施教育孩子,希望更多媒體宣傳正確防控措施。


感染科李侗曾



有人說在醫院待久了能體會人情冷暖、世態炎涼,爾虞我詐、人間百態。這話一點不假。

手札君今天要分享的是科裡一個老主任遇到的事。

一個穿著得體舉止優雅的年輕少婦因為不孕症就診我科,常規激素化驗、B超、男方精液常規等檢查沒有發現明顯異常,準備按照不明原因不孕流程先建議雙方嘗試簡單的人工授精。

不論是人工授精還是試管嬰兒,都需要男女雙方完善術前檢查(乙肝丙肝艾滋梅毒等),結果這一查問題就來了:女方艾滋初篩陽性,後來確證實驗也是陽性,女方感染艾滋這是事實了,但男方是陰性。

女方和她母親在門診開始哭訴家史,原來女方在婚前已經知道自己感染艾滋病,並一直服用抗病毒藥物,但為了能順利把自己嫁出去對現在的丈夫及家人隱瞞了病情。她要求對男方保密病情並繼續人工授精。老主任拒絕了其繼續人工授精的要求,並告知她我們會聯繫男方告知該情況,女方當時暴跳如雷說我們這樣是侵犯她的隱私和她作為患者應享有的權利,並揚言要告我們。後來呢?後來女方銷聲匿跡沒有再出現,電話回訪發現她留的男女雙方的電話都是假的。

這個女患者提到的她作為患者的隱私權不容侵犯,即我們醫生明知道她的伴侶對其感染艾滋不知情也不能提醒告知,否則就是違法。真的是這樣嗎?當然不是,法律不會這麼腦殘。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在規定艾滋病病人的義務時強調,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將其患病的信息告訴其性伴侶。因此,醫院在將病人有艾滋病的信息告訴病人時,應當同時告知該疾病傳播的途徑、危害,並將法律規定病人有必須將該信息告知其性伴侶的義務告訴病人。《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公開HIV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但是其側重點基於“公開”病人的信息。如果醫療機構將病人患病信息告知其配偶,顯然不屬於“公開”病人患病信息的情況。另外,在《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告知義務的同時,並沒有明文禁止醫療機構不得將病人患病信息告知其配偶,相反在《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將其患病的信息告訴其性伴侶。因此,就此項規定來看,病人本人有將疾病信息告知其性伴侶的義務,其性伴侶有知悉其性夥伴患有艾滋病信息的權利。如果病人本人沒有告知其性伴侶,則侵犯了其性伴侶的知情權。醫療機構將患病信息告知了其性伴侶,實際上旨在保護其性伴侶的知情權,且病人患病的信息傳播範圍又嚴格地限制在其性伴侶的範圍內。

因此,醫療機構的告知行為是對病人侵犯其性伴侶知情權的彌補,對於防止艾滋病的播散,保護公民免受艾滋病的侵擾具有重要意義。

雖然我們按照國家規定對艾滋病病歷進行了上報,希望政府機構能聯繫上故事中的男女雙方。但手札君仍為這個故事中的男方感到惋惜,或許他至今仍矇在鼓裡,或許只有等到他因感染艾滋而又因為不知情沒有按時服用抗病毒藥物導致艾滋病發作,那時真的就為時太晚。故事中的女方因為知道自己罹患艾滋肯定會按時服用抗病毒藥物,隨著現在藥物的精進,在感染早期正規服用藥物大部分艾滋感染者預期壽命不受影響,但她的這種自私實在讓人既憤恨又為她感到可悲:她隱瞞病情是為了有一個“家”,但如果伴侶最後感染艾滋又因為不知情不服用藥物最後患惡疾離世,她還會有“家”嗎?!


生殖科的手札君


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客觀上會加劇艾滋病的傳播嗎?回答是肯定的,會!在保護艾滋病人隱私權的同時,這也侵犯了大多數人的知情權!如果不保護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感染者的隱私權,那麼很多有高危行為的人,就不敢到疾控中心或者是醫院去檢查艾滋病!這反過來又會加劇艾滋病的傳播!這真是一件很難兩全其美的事情!處理起來也很棘手!

一些人知道自己有了艾滋病之後,他她們,會破罐子破摔,向社會上去報復,別人怎麼將艾滋病傳染給我的?我就怎麼樣去傳染給更多的人!

在快退休的那一年,諮詢室裡面來了一個臭名昭著的吸毒者,他在外地的收容所,自持有艾滋病,毫無理由地要錢,派出所對此人也很頭痛,兩次被押解回欽州!這次他又想故伎重演,沒有想到碰上了我這樣的惡人!那天中午也是快一要下班了,我對他毫不客氣,隨手拿過一條棍子放在一旁!我對他說,你想要錢找錯人了,你講道理,我就和你講道理,你要是胡攪蠻纏搞事情,我一定奉陪到底!他看我不像什麼善男信女,自知理虧,灰溜溜的走啦!

我就是這樣的一個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對於這種胡攪蠻纏的人,就應該這樣!只要開了給錢的先例一定是後患無窮的!我絕對不會先動手!他要是敢來冒犯我,我一定會對他不客氣,後面會發生什麼樣的事情,這是很難估計到的!看來還是邪不勝正!鬼也是會怕惡人的!


用戶64077389477


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首先,這一定是個善舉。體現了人道主義的關懷,給他們一條生路!否則,沒讓病折磨死,就先讓唾沫淹死了。人們往往因為恐懼,厭惡,無知,不理解與不原諒而嫌棄,拋棄,拒絕他們。這足以讓他們生不如死。其實,誰也無法忍受。但這種善意也會給健康人群帶來威脅,試想,在不知情的時候中著了,多麼無辜,我還有孩子老人等我養吶!真是死不瞑目啊!怎麼辦!這樣的群體只會越來越多,各種不認同,不甘心,導致惡意傳播的比比皆是!真象美國大片裡的吸血殭屍,那麼我們所能做的,第一,不歧視,誰也不願得這病。第二,不拒絕,艾滋病人同樣有生活和就醫的權力,用人單位和醫療機構不應無理拒絕,見死不救。第三,健康人群加強自我保護意識,醫療機構加強衛生防護,盡職盡責。第四,感染者要理智自律,嚴禁惡意傳播!記住,艾滋病是全人類的災難,只有積極面對,共擔風險,用關愛和平等的心,共同迎接挑戰,相信一定會戰勝艾魔!


別裝逼球了


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方法有:1.預防控制檢測單位.2.自己的巳知親人.3治療單位.4患者自身保密.保密是讓你的隱私不能透露,而不是保密就有意傳播,這是一個素質問題,有的患者就做到了不惡意傳播,但有患者明知自己是患者卻有意傳播,當然,這種人佔不了多大的比例。控制艾滋病的增長有效措施,做到安全性性行為,這裡預防控制的主要途徑,血液傳播目前比例少,同性傳播在逐年上升。預防為主治療為輔,才能有效控制艾滋病的增長。


藥帝李國慶


艾滋病百分之70都是性亂交吧,百分之20吸毒吧,其他百分之10。就拿性亂交來說,身體是你的你可以隨便揮霍但人要知道廉恥吧。個人認為只有百分之10的那部分隱私需要保護其他行為造成的艾滋病不應該予以保護而且應該設立一個管理部門防止這一部分人打擊報復社會,我們這裡出現過艾滋病人用塗有自己血液的針頭到處亂扎人的事件。


寧做憤青不做畜生


每個人都會得這病和哪病,難道你會告訴別人,我有病了,不能吧!隱私是每個人的人生權利,有病就廣而告之!別拿人家有病當玩耍,要遵重病人的隱私權和生命權,醫生也不敢說哪個病人得了不制之症吧!大家遵守每個人的生存權利吧,讓社會和諧共處!


用戶3230753190


因為誰是艾滋病人,誰會傳染艾滋病,頭上又沒有標籤,感染上了都不知道是怎麼回事。我覺得隱瞞艾滋病是不道德的,客觀上加速了艾滋病的傳染,事實上也加速了艾滋病的傳播。

艾滋病人既然染上了就該面對,就不能再去傳染給別人。至於你以前怎樣染上的,你也該承擔。不能偷偷再害別人。應該告訴其家人或有關人員,當然不在電視或大街上去喊xxx是艾滋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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