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你应该知道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二十一)

今天是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第二期。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就医人员或者家属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如何处理?

答:医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属于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二、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制假售假行为,如何定罪处理?

答:根据《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制假售假行为,要根据其制造或销售产品的不同,分别定罪处罚:

首先,如果生产、销售伪劣的是防治、防护产品、物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其次,如果生产、销售的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最后,如果生产的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三、《意见》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做了哪些规定?

答:《意见》对于打击扰乱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也做了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意见》对于规范网络信息传播行为,做了哪些规定?

答: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有很多表现形式,《意见》针对不同行为做了不同规定:

首先,如果是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其次,如果编造或传播的不是疫情信息,而是其他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再次,如果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意见》指出,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意见》最后还规定,如果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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