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期间补办延期申报的办理指引


【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期间补办延期申报的办理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要求,对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即具有文件所说的正当理由,可以补办延期申报:

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被确诊为感染新冠病毒或者被列为疑似感染人员、密切接触者,受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在2020年2月28日前无法返回工作岗位的。

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身在疫情影响严重暂停交通、限制出行的地区,在2020年2月28日前无法返回工作岗位的。

纳税人按照生产、经营地当地政府相关要求,在2020年2月28日后才复工复产的。


二、办理渠道

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尽量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三、办理资料

1.电子税务局渠道

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列明申请补办延期申报的正当理由,填写样例附后)。

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2.办税服务厅渠道

(1)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列明申请补办延期申报的正当理由,填写样例附后)。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提供)。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纸质资料。纳税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注意事项

1.允许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目前仅限于按规定本应于2020年2月1日至28日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2.纳税人应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第8个工作日前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在税务机关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请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受疫情影响情况和提交补延期申报申请情况。

4.经核准补办延期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同时延期报送。


五、办理渠道

主要操作流程:①登录电子税务局—②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界面—③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④待主管税务审核后—⑤进行补申报纳税。

1.登录网址:https://etax.hainan.chinatax.gov.cn/

2.具体操作步骤:

(1)办理入口:选择“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点击进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单填写页面。

(2)填写申请信息。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填写页面中,按照表单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以及勾选需要延期申报的税种以及填写申请延期申报期限等信息。

【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期间补办延期申报的办理指引

(3)确认并提交。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跳出确认窗口“经办人系本人,此项业务真实。我(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点击“确认”,提示操作成功。

(4)查看进度。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已提交办税事项受理进度。

(5)补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果出来后,纳税人同时进行补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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