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3 替人擔保的法律風險有多大?

可能
會坑了你整個人


「 本文 “ 擔保 ” 解釋: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本文特指為自然人提供擔保,與 “ 保證 ” 通用。」

民間借貸的普遍,也導致了擔保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多數人有 “ 擔保是需要承擔法律風險 ” 的觀念,但有時候並不清楚這個風險程度是有多大。因此對於親戚、好友的擔保邀請,會有人嚴辭拒絕,很會有人 “ 半推半就 ” 的簽了字。要清楚,現實中因擔保而造成家庭困難、事業衰敗的例子並不少。

“ 落款即落責 ” ,江蘇天豪所律張翔律師給大家分析以下法律風險點。

替人擔保的法律風險有多大?

保證的法律分類有幾種?

在法律中,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擔保是指在債務人通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債務人有無能力的限制。兩者日常的最主要區別在於:對於擔保人而言,一般保證的風險相對於連帶保證的風險小。

現實中在書面文件中經常並未標註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怎麼認定?如果沒特別註明,一般認定為連帶保證

那有 「 B不能歸還時,A承擔保證責任 」 類似約定時,怎麼認定?一般情況下將類似這種約定定性A為一般保證

但如果約定不明,司法實踐中傾向於認定為連帶保證

《 合同法 》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替人擔保的法律風險有多大?

替人擔保的法律風險有多大?

擔保的範圍有多大?

擔保的範圍原則上合同有約定從約定,但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話,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舉個例子:如果A作為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了其擔保範圍僅限於合同本金,那麼最終A可能承擔的責任最多也就是合同本金;如果合同裡沒有約定,那麼A可能不僅要承擔本金,還要承擔利息、違約金或者律師費等。

總的建議是,有擔保範圍約定比無約定風險小

《 擔保法 》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替人擔保的法律風險有多大?

保證期限是什麼?有什麼用?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

對於一般保證而言,如果債權人沒在保證期間起訴或仲裁債務人,那麼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將會免除。例: “ C借到B100萬,A為C在提供一般擔保,保證期限為主債務到期後6個月,主債務2018年1月1日到期。如果B沒有在2018年1月2日-2018年7月1日期限內起訴C,那麼A的保證責任免除。 ”

對於連帶保證而言,如果債權人沒在保證期間要求 ( 有證據顯示要求即可,不必然需要起訴 )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那麼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將會免除。例:“ C借到B100萬,A為C在提供連帶擔保,保證期限為主債務到期後6個月,主債務2018年1月1日到期。如果B沒有在2018年1月2日-2018年7月1日期限內要求A承擔保證責任,那麼A的保證責任免除。 ”

替人擔保的法律風險有多大?

替人擔保的法律風險有多大?

保證期間多長時間?

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按照法律規定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如果表示要擔保至還本付息的,擔保期限為2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官指引:

被告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名,承諾 “ 如借款人到期不還或無力歸還由擔保人負責承擔還款伍拾萬元正 ” ,其中 “ 不還 ” 意指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時沒有履行還款義務,而 “ 無力歸還 ” 意指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時不能履行還款義務,前者符合連帶保證的特徵,後者符合一般保證的規定。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

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提醒:

碰到朋友要求擔保怎麼辦?

1、 評估朋友的履約情況、信用情況等,看是否有能力還款

2、 必須要擔保,能約定一般擔保最佳

3、 如果條件允許,可以要求朋友提供反擔保

4、 儘量避免為大額財產做擔保

借鑑判例:

(2014)蘇審二民申字第01467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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