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公認的“擔保之王”,一樣給力的“擔保王后”又是誰?

抵押是公認的“擔保之王”,一樣給力的“擔保王后”又是誰?

日常生活中,借點閒錢出去幫人渡過難關,或發展事業已成為常態。而作為債權人的我們,即便相信對方的償還能力與人品,往往也會希望借錢者提供擔保,降低借款“打水漂”的風險。有實力的擔保人也好,有價值的擔保物也罷,總歸能讓債權人安心一點。

抵押是公認的“擔保之王”,一樣給力的“擔保王后”又是誰?

提到擔保,多數人首先想到的應該是被稱為“擔保之王”的抵押,其實,它還有位名叫質押的王后,對債權人而言,兩者其實各具優勢區別。


主要區別

抵押、質押最明顯區別在於:

抵押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

質押物的"佔有",則轉移給質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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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債務人可繼續保管並使用抵押物,如房產可繼續自住或出租,設備可繼續生產,如果抵押物毀損、貶值,由債務人承擔責任。

質押物則保管在債權人手中,質押物出現毀損或價值減少的情形,也由債權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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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原則上債權人(質押權人)不可以使用質押物,除非雙方在合同中另有約定。同時,因為債權人負有對質押物的保管義務,管理、保存相關的人工、場地等費用,也由債權人支出。

需要花錢費心思保管,原則上卻不讓使用,質押聽上去很不合算?下面的內容,也許能很快會改變您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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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處置權差異大

債權人對抵押物沒有直接處置的權利,即便對方未在合同期限內履行還款等義務,債權人也是需要與債務人協商,或經過法院判決,才能完成抵押物的處置

債權人對質押物的處置,無需跟債務人協商,也無需經法院判決,對方未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債權人就有權處置質押物。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也存在這種處置權上的區別,質押貸款利息相對低,也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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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模型在白色背景上分離出的行


標的物區別

此外,一般來說兩者標的物也有所不同,抵押物在原則上,是以不動產為準,但不限於動產,在法律上某些動產,譬如機器、交通工具等,也可以設定為抵押物。質押物,通常是動產、權利,例如票據、股票、著作權等。房產等不動產也可以用來質押。


質押權、抵押權誰更優先?

債務人將同一財物抵押、質押給不同對象,債務人全部違約後,兩者是按比例受償,還是抵押、質押其中一方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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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上了木槌判斷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不過,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必須存在一個前提,即抵押權有效設立且依法登記。而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抵押未登記,不能優先於質押權受償。簡言之,在受償優先度排序上:抵押權(已登記)>質押權>抵押權(未登記)

所以,國警懸賞網小編要提醒各位債權人,如果對方通過抵押借款,一定記得去登記。如果雙方協商後決定質押,那麼一定查清該財物是否為已登記的抵押物。今天的財產保護知識就為大家介紹到這裡,讓我們明天同一時間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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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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