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6 唐太宗是怎樣把權力關進籠子的

唐太宗李世民執政23年,正如臺灣柏楊先生評價的:“用他高度的智慧,殷勤而小心地治理他的帝國,不久就為中國開創了一百三十年之久的第二個黃金時代。”而李世民最關鍵的舉措,是將權力關進籠子裡。

唐太宗是怎樣把權力關進籠子的

作為有下層生活經歷、歷經戰亂的帝王,李世民特別注意衣食住行等方面以身作則,率先垂範,自奉節簡,且嚴格約束龍子龍孫,教育他們奉公守法。

李世民小時候身體比較弱,患有氣疾,但當了皇帝后,為節省民力,休生養息,不為自己蓋宮殿,在隋朝潮溼的舊宮裡住了很久。貞觀六年(公元632年),李世民34歲時,準備到長安西北100餘華里外的山區九成宮休養,有大臣諫阻,他解釋:“朕有氣疾,暑輒頓劇,往避之耳。”作為一國之尊者,他想住到長安西北山裡的宮殿去避暑,都要給大臣解釋,其自律和他律之嚴可見一斑。

唐太宗注重帶頭守法,並不時反思,提醒自己,避免用自己的主觀意志來取代法律。貞觀四年(公元630年),太宗發現自己所頒詔敕與律令相違,遂指示臣下對此類詔敕不得順旨施行,必須上奏,另作定奪。後來,還在《唐律》第486條明文規定:皇帝發佈敕令判案定罪,以及臨時的處置,不能成為常法,更不能成為後面判案的根據。如果援引敕令判案,造成過重或者過輕,以故意過失論處。這是在法律上明文規定法大於權,不能用皇帝的敕令來改變法律規定。

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是《貞觀律》頒佈那一年,李世民的堂弟李道宗因貪贓入獄。此人曾屢立戰功,為人儒雅好德,頗為好學,敬慕賢士,從不以勢凌人,頗受李世民器重,輾轉官拜大理卿、刑部尚書、禮部尚書,位尊“副國級”。可就是對這個功高德昭的至親,唐太宗也沒網開一面,堅決依法判決。最終罷免了他的官職,削其封邑,僅僅以郡王身份歸家。

有鑑於此教訓,就在這一年,唐太宗聽取魏徴的建議,制定了一系列約束皇親貴戚權、貴豪強恣意橫行收受賄賂的律文,明文規定,各級官員和各地豪強權貴,索賄受賄,以坐贓論罪,所受財物加倍罰沒入國庫,且為官的降官級一級,王公所享受待遇降一個等級。

對不奉公守法、胡作非為的龍子龍孫,李世民也真正地做到了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史載,李世民第六子李愔,常常無理毆打其分封地的縣令,又不顧農時田獵,任意踐踏莊稼,多次為非作歹。太宗知曉後大怒罵道:“人調教那禽獸,都可以馴化;鐵和石頭經過冶煉鐫刻,可成為形狀或方或圓的器物。至於像李愔這樣的,都不如禽獸鐵石呀!”於是,將這個不肖之子的800戶食邑及國庫供給他的財物削減一半。李愔本來是富裕的京畿岐州(今武功岐山一帶)任刺史,李世民把他貶到偏遠貧瘠的虢州(今河南靈寶一帶)做刺史。

唐太宗是怎樣把權力關進籠子的

李世民曾任尚書令,深切認識到作為一國之君權力高度集中的不足和危害,言談話語決策行事,常常會產生偏頗和失誤。

始於西漢、確立於隋朝的“三省六部制”(注:三省指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六部指尚書省下屬的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雖然從體制上是三省分權制約,但詔令起草、審核、監督等環節中,三省官員互相之間很少敢於負責,互相制約,對皇帝更是唯唯諾諾,罕有官員明知皇帝失誤敢於勸諫。

為了改革這種中央管理機制,唐太宗廣泛向各級官員和士紳階層徵求意見。其中,一個地方小吏張玄素,提出讓大臣輔佐分擔治國重任並正過失、皇帝僅選賢任能並“高居深視”裁斷賞罰則可等新的見解和主張。

李世民汲取了張玄素的建議,提出了自己的治國理念,即“以天下之廣,四海之眾,千端萬緒,須合變通,皆委百司商量,宰相籌畫,於事穩便,方可奏行”。

在李世民看來,國家政務由大臣代為處理,讓皇帝從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是不容置疑的;皇帝要對大臣們的處理結果進行了解,也是必須的。而大臣們要處理國事,就需要進行層次的劃分和職權的明確。

所謂“百司商量,宰相籌畫”,就是在當時的尚書省六部體制下,具體的事務由具體的負責機構進行處理,提出處理意見,這就是“百司商量”;這些處理意見,有些是按照國家既有的法令規定作出的,那麼按照法令辦理即可,而對於法令沒有具體規定的那些事務,就由宰相集體會議—當時稱為“政事堂”會議—對相關機構作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討論,達成共識之後,再向皇帝進奏,由皇帝認可後執行。

鑑於此,李世民果斷決定,進一步建立完善三省權力,強化“中書省”討論評議,“門下省”監督監察的權力,形成能夠真正互相制約的機制。

一個政令的形成,先在設於中書省的“政事堂”舉行會議討論評議。他要求參與討論評議者,都應公開發表自己的意見,不能唯唯諾諾順眾,特別強調“五花判事”制度(注:中書省負責詔書起草和參議章表的,主要是對應著六部的六名官員,每人按照分工,各押一部。其中一人提出意見時,其餘五人可“各執己見”,“雜署其名”,謂之“五花判事”)。這種制度,類似於現代民主國家的“議會制”。討論評議修改後,轉中書省審查形成決議,然後報皇帝批准,再由中書省以皇帝名義發佈詔書。

正是由於特別申明“五花判事”,且詔書發佈之前,必須送門下省審查,門下省認為不合適的,可以拒絕“副署”。詔書缺少副署,依法即不能頒佈。只有門下省副署後的詔書才成為國家正式法令,交由尚書省執行。這十分類似於現代民主國家“三權分立”的運行體系。

唐太宗是怎樣把權力關進籠子的

李世民登基之初,眼見經過隋末唐初動盪,地方機構臃腫,官員人浮於事,政壇風氣極為敗壞,貪汙受賄十分普遍。他決定精簡機構,淘汰冗員,建立精幹高效廉潔的地方治理機構,樹立清正廉潔的官場風氣。

貞觀元年(公元627年),二月,唐太宗下詔令,“命大加並省”。地方行政機構只設州、縣兩級;州設刺史,縣設縣令。委託房玄齡等負責並省官員,重用人才,淘汰庸官。唐太宗親自掌握挑選刺史,縣令則讓五品以上的京官推薦。

至貞觀十三年(公元639年),州府設置減少到358個,縣1551個。同步起草修訂《貞觀律》,其中的《職官令》和《職制》,對政府機構、官員的設置和配備做出明確規定,違反的就要進行懲處。

為防止機構改革陷入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的怪圈,《唐律·職制》規定:“諸官有員數,而署置過限及不應置而置,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徙二年。”《職制》還對二級官員以及吏佐的職責以及獎懲等,有十分詳細明確的規定。

唐太宗還十分重視對地方官吏的監督。貞觀元年,他將全國分為十道,即十個監察區劃。根據需要,中央可以臨時派官員到各道巡察,考察地方官員的善惡,並根據其政績加以謫升。

經過大力整頓,僅數年,整個官場濫用職權和貪汙瀆職的現象就降到了歷史上的最低點,這不能不說是個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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